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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考建設部物業管理師與勞動部物業管理師的區別

物業管理師 閱讀(2.34W)
報考建設部物業管理師與勞動部物業管理師的區別
區別建設部物業管理師勞動部物業管理師
實施資格證書制度法律依據根據國人部發[2005]95號“關於印發《物業管理師制度暫行規定》、《物業管理師資格考試實施辦法》和《物業管理師資格認定考試辦法》的通知中規定,物業管理師是指經全國統一考試,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業管理師資格證書》(以下簡稱《資格證書》),並依法註冊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業管理師註冊證》(以下簡稱《註冊證》),從事物業管理工作的專業管理人員;國家對從事物業管理工作的專業管理人員,實行職業准入制度,納入全國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證書制度統一規劃。取得《資格證書》的人員,用人單位可以根據工作需要聘任經濟師職務。2000年3月,勞動部和社會保障部頒發了第6號令《招用技術工種從業人員規定》。規定“國家實行先培訓後上崗的就業制度”。“用人單位招用從事技術複雜以及涉及到國家財產、人民生命安全和消費者利益工種(職業)的勞動者,必須從取得相應職業資格的人員中錄用。技術工種範圍由勞動部和社會保障部確定”。在《持職業資格證書就業的工種(職業)目錄》中列出了90個工種,其中就包括“物業管理員”。2001年11月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培訓就業司和職業技能鑑定中心發出《物業管理員和電子商務師全國統一鑑定試點工作通知》(勞社培就司函[2001]75號)決定在全國開展物業管理員職業資格統一鑑定試點工作。2002年3月,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職業技能鑑定中心制定併發布了《關於物業管理人員職業資格全國統一鑑定試點工作的實施辦法》(勞社鑑發[2002]3號),並以附件形式公佈了《物業管理人員職業資格全國統一鑑定考務管理技術規程(試行)》。隨後,對“物業管理員”和“物業管理師”的培訓與鑑定工作就在全國逐步推開,並形成了相對獨立的體系。
發證單位由人事部、建設部委託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門,頒發人事部統一印製,人事部、建設部用印的'《資格證書》。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統一印製,勞動保障部門或國務院有關部門按規定辦理和核發。
級別由人事部、建設部委託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門,頒發人事部統一印製,人事部、建設部用印的《資格證書》。物業管理職業共設三個等級,分別為:物業管理員(國家職業資格四級)、助理物業管理師(國家職業資格三級)、物業管理師(國家職業資格二級)。
准入門檻執業准入。物業管理專案負責人應當由物業管理師擔任;物業管理專案管理中的關鍵性檔案,必須由物業管理師簽字後實施,並承擔相應法律責任。就業准入。職業資格證書是勞動者求職、任職、開業的資格憑證,是用人單位招聘、錄用勞動者的主要依據,也是境外就業、對外勞務合作人員辦理技能水平公證的有效證件。是為了提高高勞動者素質,增強勞動者就業能力和工作能力的職業技能鑑定培訓。
出題單位
考試頻率全國統一大綱、統一命題的考試製度,原則上每年舉行一次。一年考二次,時間分別為5月、11月。
證書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