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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管理師基本制度與政策第一章:物業管理的概念

物業管理師 閱讀(3.19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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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管理師基本制度與政策第一章:物業管理的概念

物業管理,可以從廣義和狹義兩個方面定義。廣義的物業管理,是不動產管理活動的總稱,是指業主通過自行管理、委託其他管理人或者物業服務企業等方式,對其所有的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進行維修、養護和管理的活動(參見《物權法》第八十一條)。狹義的物業管理,是指業主通過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由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對房屋及配套的設施裝置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相關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秩序的活動(參見《物業管理條例》第二條)。除特別說明外,本書內容中所涉及的關於“物業管理”的表述,都指的是狹義的物業管理。

業主是物業的所有權人,有權根據不同情況,對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選擇不同的管理方式:一是業主自己進行管理;二是將不同的服務內容分別委託給不同的專業服務企業;三是統一委託物業服務企業提供綜合管理服務。在尊重業主自主選擇權的前提下,提倡按照市場規則推行委託專業的物業服務企業實施物業管理(即狹義的物業管理),是現階段我國物業管理政策的基本導向。2003年頒佈的《物業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中對“物業管理”的定義,正是以此為出發點和基本目標的。具體來說,我們可以從三個方面理解物業管理的概念。

  (一)物業管理是業主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的管理方式

雖然法律並不強制業主必須選擇物業服務企業來管理物業,但是業主選聘物業服務企業本身就是行使自主權的一種方式,應當受到法律保護。同時,將業主選聘物業服務企業作為物業管理活動的前提條件,就是將物業管理與傳統意義的行政管房模式區分開,強調物業管理是一種市場行為、市場關係和市場活動,必須遵守市場規則。不僅如此,業主選聘物業服務企業,必須在平等、自願、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基礎上,必須通過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競爭機制進行,必須納入市場秩序。制定市場規則,維護市場秩序,是政府履行物業管理市場監管職能的重要手段。因此,業主通過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的方式來對物業進行管理的,必須遵守物業管理的市場秩序,服從政府主管部門按照《條例》進行的監管。

  (二)物業管理的依據是物業服務合同

物業管理活動的實質,是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以物業管理服務為標的進行的`一項交易。市場經濟條件下,交易的進行主要通過合同作為紐帶完成的,交易的雙方就是合同的主體。物業管理作為一種市場行為,是通過物業服務合同的簽訂和履行得以實現的。物業服務合同,是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訂立的關於雙方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權利義務的協議,是物業管理活動產生的契約基礎。物業服務企業是基於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來為業主提供物業管理服務的,物業服務企業為業主提供哪些服務,服務標準是什麼,業主如何承擔服務費用,以及業主與物業服務企業相互之間所承擔的違約責任,都必須在物業服務合同中作出明確約定。物業服務合同確立了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之問被服務者和服務者的關係,明確了物業管理活動的基本性質。物業服務企業根據物業服務合同提供物業管理服務,業主根據物業服務合同交納相應的物業服務費用,雙方是平等的民事法律關係。

(三)物業管理的內容是維修、養護、管理物業以及維護環境衛生和秩序物業管理的內容主要有兩方面:一是對房屋及配套的設施裝置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二是維護相關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秩序,包括物業服務企業提供的清潔衛生、秩序維護、裝飾裝修管理等服務。在履行物業管理基礎服務義務的前提下,物業服務企業還可以接受業主和使用人的委託,為其提供物業服務合同約定以外的服務專案,例如,利用物業資源和客戶資源開展多種經營,為業主提供租賃服務管理、物業招商、營銷策劃、銷售代理等不動產投資理財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