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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理工程師《理論與法規》考點:建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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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法

監理工程師《理論與法規》考點:建築法

法律特性:整部法律內容是以建築市場管理為中心,以建築工程質量和安全為重點,以建築活動監督管理為主線形成的。

(一)總則:內容包括:立法目的、調整物件和適用範圍、建築活動基本要求、建築業的基本政策、建築活動當事人的基本權利和義務、建築活動監督管理主體。

《建築法》調整的地域範圍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調整的物件包括從事建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以及監督管理的主體,調整的行為是各類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裝置的安裝活動。

(二)建築許可:是對建築工程施工許可制度和從事建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從業資格的規定。

(三)建築工程發包與承包

(四)關於建築工程監理:

工程監理人員認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設計要求、施工技術標準和合同約定的,有權要求建築施工企業改正。

工程監理人員發現工程設計不符合建築工程標準或者合同約定的質量要求的,應當報告建設單位要求設計單位改正。

實施建築工程監理前,建設單位應當將委託的工程監理單位、建立的內容及監理許可權,書面通知被建立的'建築施工企業。

工程監理單位與被監理工程的承包單位以及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裝置供應單位不得有隸屬關係或者其他利害關係。

工程監理單位不得轉讓工程監理業務。

工程監理單位不按照委託監理合同的約定履行監理義務,對應當監督檢查的專案不檢查或者不按照規定檢查,給建設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工程監理單位與承包單位串通,為承包單位謀取非法利益,給建設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與承包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五)關於建築安全生產管理

(六)建築工程質量管理

(七)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