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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理工程師簽證能否直接作為工程結算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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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導語:監理工程師簽證是否能成為工程結算的依據呢?以下是小編整理的監理工程師簽證能否直接作為工程結算依據,歡迎參考!

監理工程師簽證能否直接作為工程結算依據

  問題:經建設單位聘用的監理工程師簽證能否直接作為工程結算依據?

解答:《建設部工程建設監理規定》第十四條規定:“工程建設監理一般應按下列程式進行:

(一)編制工程建設監理規劃;

(二)按工程建設進度、分專業編制工程建設監理細則;

(三)按照建設監理細則進行建設監理;

(四)參與工程竣工預驗收,簽署建設監理意見;

(五)建設監理業務完成後,向專案法人提交工程建設監理檔案資料。”

按照上述規章規定,監理工程師不具備簽證的法定職責,監理工程師的簽證屬於書證,具備民事訴訟法意義上的證據效力,但不發生簽證的法律效力。

但是,如果施工合同約定由監理工程師代表建設單位簽證,或者施工過程中形成由監理工程師代表建設單位簽證的工作慣例,應當認定監理工程師的簽證具有法律效力。

陳其象律師提示

監理工程師不具有簽證的法定職責,監理工程師簽證不具有簽證的法律效力,除非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有約定或者施工過程中形成由監理工程師代表建設單位簽證的慣例。

  法條連結

  《建設部工程建設監理規定》

第十四條 工程建設監理一般應按下列程式進行:

(一)編制工程建設監理規劃;

(二)按工程建設進度、分專業編制工程建設監理細則;

(三)按照建設監理細則進行建設監理;

(四)參與工程竣工預驗收,簽署建設監理意見;

(五)建設監理業務完成後,向專案法人提交工程建設監理檔案資料。

第十八條 監理單位是建築市場的主體結構之一,建設監理是一種高智慧的有償技術服務。

監理單位與專案法人之間是委託與被委託的合同關係;與被監理單位是監理與被監理的關係。

監理單位應按照“公正、獨立、自主”的原則,開展工程建設監理工作,公平地維護專案法人和被監理單位的合法權益。

  參考資料

  問:經建設單位聘用的監理工程師籤認的工程量月報表,能否可以直接作為工程結算依據?

答:委託監理合同是指發包人將工程建設的一部分管理許可權授予監理單位,監理單位根據發包人的授權開展工作。監理的法律特徵與委託代理相似,但還具有區別於委託代理的法律特徵。具體講,監理人與發包人之間是平等關係,是特殊的委託合同。“特殊”在於監理不僅要為發包人提供監理服務,維護髮包人的合法權益,而且還有責任維護承包人的合法權益。

關於監理的法律性質和定位,《建設工程委託監理合同示範文字》規定,在委託的工程範圍內,委託人或者承包人對對方的任何意見和要求(包括索賠),均應當首先向監理機構提出,由監理機構研究處置意見,再與雙方協商確定。發包人與承包人發生爭議時,監理機構應當根據自己的職能,以獨立身份判斷,公平地進行調解。應當講,監理單位是在發包人與承包人之間起到了維繫公平交易、等價交換的.制衡作用,不能將監理單位單純看為發包人的利益代表。建設部頒佈的《工程建設監理規定》第18條規定:“監理單位是建築市場的主體之一,建設監理是一種高智慧的有償技術服務。發包人和監理單位之間是委託與被委託的合同關係;與施工企業是監理與被監理的關係。監理單位應當按照‘公正、獨立、自主’的原則,開展工程建設監理工作,公平維護專案法人和被監理單位的合法權益。”

監理工程師籤認工程月報表的行為,可否推定為建設單位認可?就一般情況而言,監理工程師籤認的工程量月報表屬於書證,具備民事訴訟法意義上的證據效力,但不發生簽證效力。首先,建設部頒佈的《工程建設監理規定》第14條規定:“工程建設監理一般應當按照下列程式進行:

(一)編制工程建設監理規劃;

(二)按照工程建設進度、分專業編制工程建設監理細則;

(三)按照建設監理細則進行監理;(四)參與工程竣工預驗收,簽署建設監理意見;

(五)建設監理業務完成後,向專案法人提交工程建設監理檔案資料。”按照上述規章規定,監理工程師不具備籤認工程決算月報表的法定職責。其次,稽核監理合同約定內容。如監理合同約定監理工程師具備簽署工程月報表職責,此約定對承包人並不發生效力;只有在施工合同中有此約定,才對承包人發生簽證效力。建築市場上,在施工合同中籤有此約定的情況基本不存在。

第三,看交易習慣。如施工過程中,監理工程師具有籤認施工月報表的工作慣例。對籤認的結果,各方當事人未提出異議,唯獨對一份或幾份籤認結果不認可,應當認定此籤認行為構成了表見代理,應當認定監理工程師對施工月報表的籤認效力。除上述情況外,監理工程師對施工月報表的籤認行為,不發生簽證效力。

——《經建設單位聘用的監理工程師籤認的工程量月報表,原則上不能直接作為工程結算依據》,載最高人民民事審判第一庭編:《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2008年笫輯(總第34輯),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176~177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