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才華齋>職業>監理工程師>

監理工程師依法監理工程施工質量的方法

監理工程師 閱讀(1.76W)

監理工程師應該怎樣依法監理工程施工質量呢?下面是小編整理了監理工程師依法監理工程施工質量的方法,希望對你有幫助!

監理工程師依法監理工程施工質量的方法

一、建設監理制及監理單位的權利、義務和責任

1、建設監理制。建築法第30條規定國家推行建築工程監理制度。建築工程監理是指監理單位受建設單位委託,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及有關的技術標準、設計檔案和建築承包合同,代表建設單位對承包單位實施監督。

2、監理單位的權利。依照建築法第32條規定,監理單位行使以下權利:

(1)對承包單位在施工質量、建設工期和建設資金等方面,代表建設單位實施監督;工程監理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以及有關技術標準、設計檔案和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設單位對施工質量實施監理,並對施工質量承擔監理責任(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36條,以下簡稱“條例”)。

(2)工程監理人員認為施工不符合工程設計要求、施工技術標準和合同約定的,有權要求建築施工企業改正。

3、監理單位的義務。依照建築法第32條、第34條規定,監理單位履行以下義務:

(1)工程監理人員發現工程設計不符合建築工程質量標準或合同約定的質量要求的,應當報告建設單位要求改正。

(2)工程監理單位應當根據建設單位的委託,客觀公正地執行監理任務。

(3)監理工程師應當按照工程監理規範的要求,採取旁站、巡視和平行檢驗等形式,對建築工程實施監理(“條例”第38條、建設工程監理規範第548條)。

4、監理單位的責任。依照建築法第35條規定,監理單位承擔以下責任:

(1)不按照委託監理合同的約定履行監理義務,對應當監督檢查的專案不檢查或者不按照規定檢查,給建設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工程監理單位與承包單位串通為承包單位謀取非法利益,給建設單位造成損失的,與承包單位承擔連帶責任。

(2)兩不串通,兩不簽字。與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串通,弄虛作假,降低工程質量;將不合格的建設工程、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裝置按照合格簽字的(“條例”第67條);

(3)違反《實施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規定》第19條。

二、建築法和“條例”規定承包單位有以下質量義務

1、對工程的施工質量負責(建築法第58條第1款)。工程實行總承包的',工程質量由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將建築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應當對分包工程的質量與分包單位承擔連帶責任。

2、必須按照工程設計圖紙和施工技術標準施工,不得偷工減料,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設計(建築法第58條第2款,“條例”第28條)。

3、必須按照工程設計要求,施工技術標準和合同的約定,對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裝置進行檢驗,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建築法第59條、“條例”第29條)

4、承包單位必須建立、健全施工質量的檢驗制度,嚴格工序管理,做好隱蔽工程的質量檢查和記錄(“條例”第30條)。

5、承包單位必須對涉及結構安全的試塊、試件及有關材料按規定進行見證取樣檢測(“條例”第31條、《房屋建築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實行見證取樣和送檢的規定》)。

三、監理工程師應當依法行使質量否決權

1、未經監理工程師簽字,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裝置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裝,施工單位不得進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經總監理工程師簽字,建設單位不撥付工程款,不進行竣工驗收(“條例”第37條)。

2、不合格的工序不簽字。對未經監理人員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工序,監理人員應拒絕籤認,並要求承包單位嚴禁進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建設工程監理規範第549條)。

3、不合格的材料不簽字。對未經監理人員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工程材料、構配件、裝置,監理人員應拒絕籤認,並應簽發監理工程師通知單,書面通知承包單位限期將不合格的工程材料、構配件、裝置撤出現場(建設工程監理規範第546條)。

四、監理工程師應及時簽發監理通知單或不良記錄

對承包人的下列8項不良行為監理工程師應及時簽發監理工程師通知單或給予不良記錄(《建設工程質量責任主體和有關機構不良記錄管理辦法》)。

1、未按照審查批准的施工圖施工或施工技術標準施工的;

2、未按照規定對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裝置和商品砼進行檢驗,或檢驗不合格,擅自使用的;

3、未按照規定對隱蔽工程的質量進行檢查和記錄的;

4、未按照規定對涉及結構安全的試塊、試件以及有關材料進行現場取樣,未按規定送交工程質量檢測機構進行檢測的;

5、未經監理工程師簽字,進入下一道工序施工的;

6、施工人員未按規定接受教育培訓、考核,或者考核不合格,擅自上崗作業的;

7、施工期間,因質量原因被責令停工的;

8、其它可能影響施工質量的違法違規行為。

五、隱蔽工程或檢驗批(工序)的驗收應制度化、程式化和標準化

1、驗收的條件:

(1)隱蔽工程在隱蔽前應由施工單位通知有關單位進行驗收,並應形成驗收檔案(統一標準強制性條文第303條第5款)。

(2)工程質量的驗收均應在施工單位自行檢查評定的基礎上進行(同上第4款)。

(3)工程具備隱蔽條件或達到專用條款約定的中間驗收部位,承包人進行自檢,並在隱蔽或中間驗收前48小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工程師驗收(合同通用條款第171條,工程報驗單A7表)。

2、驗收人員資格:

(1)建設工程質量實行終身負責制(“條例”第77條)。

(2)參加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的各方人員應具備規定的資格(同上第3款)。

(3)分項工程和檢驗批由專業監理工程師組織驗收,專職質檢員和技術負責人蔘加。

3、驗收標準:

(1)建築工程施工應符合工程勘察、設計檔案的要求(同上第2款)。

(2)建築工程施工質量應符合統一標準和相關專業驗收規範的規定(同上第1款)。

(3)檢驗批的質量應按主控專案和一般專案驗收(同上第7款)。主控專案有一項不合格,該檢驗批視為不合格。

4、檢驗批的驗收程式:

(1)施工單位先自檢評定合格之後才報監理工程師驗收。

(2)檢驗批的質量驗收記錄由施工專案專業質量檢查員填寫,監理工程師組織專案專業質量檢查員等進行驗收,並按統一標準D01表記錄。

(3)專業監理工程師對檢驗批的驗收應按相關規範要求實行抽檢(複驗),合格簽署“同意驗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