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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礦生產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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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保障生產組織工作的順利進行,規範生產管理,明確職責,做到有章可循,獎罰有據,特制定本規定。

煤礦生產管理規定

第二條 礦(井)根據安全生產需要,設立生產管理部(辦),安全監察部,同時設立安全生產排程指揮中心(井排程室),礦(井)實行24小時領導值班制度和安全生產排程指揮制度。

第三條 生產管理部(生產辦)是全礦(井)安全生產的管理部門,在生產礦(井)長的直接領導下行使生產指揮權,按各單位的職責範圍及礦臨時安排的工作組織安全生產。

第四條 全礦各單位都必須服從礦統一佈置,認真執行和落實好各項安全生產任務,凡因履行職責不到位影響生產者,生產管理部門有權追究責任並予以處罰。

第五條 生產管理、考核,以生產管理部(生產辦)為主,企業管理部、安全監察部、財務工資部協助執行。

第二章 生產保障

第六條 工作程式

(一)各單位應堅持“下級服從上級,基層服從部門,區域性服從整體,輔助服務採掘”的工作原則,嚴格按工作程式組織生產,否則,對責任人罰款50元/次。

(二)各單位在生產過程中出現的各類問題,應及時向排程室彙報,因彙報不及時影響安全生產的,對單位主管領導罰款50元/次。

(三)對於各單位反映的問題,排程室不能協調解決的,由排程人員向分管領導及值班礦領導彙報,否則,對責任人罰款50~100元/次。

(四)緊急重大事故,由施工負責人及單位領導直接向分管領導和排程室彙報,否則,對責任人罰款50~200元/次。

第七條 生產會議及生產任務考核

(一)各相關職能部門,基層單位應按規定要求,安排相關人員準時參加各種生產會(採掘準)、現場會。生產會由採掘區隊的行政主管參加,輔助單位由分管科區長參加。現場會參加人員由相關單位和會議召集人共同確定。參加人員務必準時參加會議,無故遲到、早退,由別人代替的,罰責任人30元/次,無故缺席罰單位主管領導50元/次。

(二)參加會議人員,必須備帶記錄本,做好會議記錄,否則罰款20元。

(三)會議安排的工作,各單位必須在規定時間內完成,並在下次會議時彙報工作落實情況,否則罰責任人50元/次,罰責任單位100元/次天。對拒絕接受任務,不服從會議安排的責任人罰款100元/次,因此而影響整體工程進展的,由責任單位承擔被影響單位的工資。

(四)應屬本單位負責的工作,需其他單位幫助的,被幫助單位支付勞務費50元/工。

第八條 材料裝置供應管理

材料裝置供應管理中,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對責任人、責任單位罰款50~500元/次,對責任單位主管領導罰款50~100元/次。造成丟失的按原價賠償。

(一)未按生產接續,各種會議安排,按時供應材料裝置的;

(二)各單位所需材料、裝置、備品備件等未提前向相關單位申請或報計劃單的,或未根據單位提供的物資計劃及時供應的;

(三)凡使用單位領用的材料因質量不合格或數量不足的;

(四)常用物資和備品、備件未達到足夠儲備數量的;

(五)發料單位所發材料不符合使用單位要求,未及時發現的;

(六)井下材料、備品備件、料場管理混亂,文明生產環境差的;

(七)材料、裝置在運輸途中丟失、損壞的;

(八)未經使用單位簽字同意或未按照指定地點卸料的;

(九)供料單位及用料單位未在規定時間內、規定地點交接材料的;

(十)車皮(叉車)內材料未卸盡就用於裝矸或其他物料的;

(十一)單位液壓支柱下井前未進行試壓,未配齊三用閥,外觀失效,使用中出現自卸的;

(十二)未按規定裝卸、存放、使用單體的;

(十三)各單位職責範圍內的材料、裝置因管理不善,造成丟失的';

(十四)各責任單位管轄範圍內堆放的閒置材料裝置未及時回收的。

第九條 排程指揮

礦設立總排程室,某井設立井排程室。礦排程室負責與集團公司排程室保持聯絡,井排程室必須及時與礦排程室保持聯絡。礦(井)排程室是礦(井)安全生產排程指揮中心,負責各單位的生產協調指揮,上級領導的指令、指示的傳達落實處理,基層各單位人員必須服從礦(井)排程室的排程指揮。出現下列情況之一者,對責任單位或責任人罰款50~500元次,單位主管領導罰款50~100元/次。

(一)因排程人員原因,對上級領導指示、指令未及時彙報有關領導造成失誤的;

(二)對礦(井)領導安排的各項工作,排程人員沒有落實、記錄和反饋的;

(三)排程人員不能做到禮貌用語,文明排程的;

(四)排程人員對井下現場排程不清,安排失誤的;

(五)基層單位人員對排程指令拒不執行或推諉扯皮的;

(六)出現各類事故,排程員在接到彙報後未及時向有關領導彙報,因而延誤事故處理的;

(七)出現生產事故,相關人員未在20分鐘內向排程室如實彙報的;

(八)在接到排程指令後,下井人員處理事故,班中人員未在20分鐘內,臨時安排人員未在40分鐘內到達副井上口的;

(九)排程監測通訊系統不能正常使用未在4小時內修復,或未按要求佈置監控通訊設施的;

(十)各使用單位分管範圍內的監測通訊設施出現問題未及時彙報排程室或出現丟失,人為損壞的;

(十一)崗位人員不認真履行職責,故意不接電話,延誤生產時間的;

(十二)酒後或不按規定程式反映問題,到排程室無理取鬧,擾亂正常排程秩序的。

第十條 井下管理範圍變更時,材料裝置數量、質量標準化移交的規定

(一)採掘頭面搬家,安裝移交等井下管理範圍變更時,由生產部(生產辦)牽頭,安監部、企管部、供管科參加,各移交接收單位辦理包括所有在用材料裝置數量、質量標準化狀況等在內的一次性移交手續,並由移交接收單位在移交單上簽字,移交單一式四份,由移交單位在移交當日送達下列單位:接收單位一份,供管科一份,生產部(生產辦)一份,自留一份。否則,罰責任人50~100元,因此而造成損失的,按原值扣罰責任單位。

(二)在移交過程中存在的問題,不影響下道

工序及採掘頭面生產的,扣罰責任單位100~200元/條項,並在兩天內處理完畢;影響下道工序及採掘頭面生產或拒不處理的,按每條(項)問題200~500元扣除責任單位工資總額,移交其它單位處理,並對責任單位主管領導罰款50元/條項,因此發生的材料費用計入責任單位。

(三)未用或剩餘材料裝置,除現場會確定留用外,一律由責任單位在規定時間內回收上井。

第三章 採掘頭面管理

第十一條 採掘頭面職責範圍:採煤面為工作面及其兩道(三道);掘進頭為開窩位置向裡至迎頭,掘進重車行車路線和扒裝溜子道以及只為掘進服務的皮帶機道,具體範圍由生產部(生產辦)根據頭面情況確定。

第十二條 採掘頭面職責範圍內的所有在用裝置、電纜及其材料,五小裝置、支護材料、軌道及其附件、皮帶及其附件、各種管路及其附件、溜子及其附件、巷道文明生產等,在採掘頭面開工及收作之前,由生產部(生產辦)牽頭,按本《規定》第十條之規定辦理移交手續。

第十三條 正常生產過程中,隨採煤面推進退用的所有材料裝置,均由採煤工區回收至指定地點(或倉庫),交相關單位,並按本《規定》第十條辦理交接手續。

(一)電機、開關、電纜、訊號線及按鈕,水泵、電纜盒、電纜勾、電絞,上井交機電工區。

(二)軌道及附件,包括道板(回收率50%),交運搬工區指定存放點。

(三)皮帶膠帶及其附件,交皮帶工區指定存放地點或打上井交皮帶工區檢修。

(四)支護材料、單體支柱、鉸接頂樑、鋼絲繩、鐵鞋,上井交供管科。

(五)塑料管,交聯採工區指定存放點。

(六)鐵管及其附件,包括防塵、壓風、排水用鐵管,交通風工區指定存放點。

(七)電話線上井交生產後勤服務中心電話維護組。

(八)溜子頭尾、電機牙箱、根節及各種小件上井交機電工區,溜槽、刮板、鏈條上井交預備隊。

(九)採煤面乳化泵站的挪移,由採煤工區承擔。

第十四條 採煤面結束,除單體、鉸接頂樑、鐵鞋。原則上由採煤工區回收上井交供管科外,其餘裝置、設施辦理一次性移交手續,由相關單位回收上井。

第十五條 採煤面初次放頂前,由生產單位提出書面申請,經生產部、安監部分管部長簽字,報請礦領導進行現場會審同意後,方可進行初次放頂。若因存在問題較多,不具備初放條件,按每條問題(隱患)100元處罰責任單位。問題處理完後,經礦領導指定人員確認,方可進行初次放頂,否則罰責任單位1000元,罰主管領導100元。

第十六條 採煤面遇到地質構造或出水等,需要突擊建立排水點,水泵管路由採煤工區安裝,使用塑料管路由採煤工區開票到聯採工區領取,機電工區井上提供相應竹節、焊接瓦籠等,交採煤工區搭接吊掛管路,因此而影響生產的,罰責任人100~500元。

第十七條 掘進頭(包括壓風、排水、防塵管路所有管路實行鋼管化,由通風工區提供鋼管及搭接配件,因巷道拐彎等需用塑料管,由聯採工區提供,但搭接長度不得大於20m,否則罰責任人50~500元。

第十八條 採掘頭面職責範圍內出現下列情況之一者,對責任單位或責任人罰款50~100元/處次。

(一)管線未按質量標準化要求吊掛,管路漏水漏液漏風的;

(二)物料裝置未上架碼放或碼放不合乎質量標準化要求,未掛標誌牌的;

(三)巷道漏頂、失修未及時處理的;

(四)水窩排水不淨造成軌道被淹、人員過不去,或水泵被埋,水養子未挖淨的;

(五)回收的塑料管隨便割斷,造成每節小於50m的。

(六)所用儀表損壞不能正確示數的;

(七)採煤面上下出口未按規定要求採取加強支護措施的,或雖有加強支護措施但仍不能有效支護頂板的;

(八)掘進頭錨杆未按質量標準化要求施工的,頂板破碎未採取掛網措施的,巷幫超挖嚴重巷道成形差的;

(九)裝置、開關、電纜上易炭未清理,積塵未擦乾淨的。

第十九條 採掘頭面或其它修護地點出現大塊矸石煤塊(0.4×0.4×0.4m3),金屬材料、木料、水炭進入原煤生產系統,對責任者罰款50元/次塊。對責任單位罰款200元/次塊。質管中心、皮帶工區負責監督實施,否則,對質管中心、皮帶工區罰款100元/次,由此造成儲煤小井卡樓、竄樓的,計入皮帶工區月度事故率考核。

第二十條 採掘頭面有出水徵兆、瓦斯突出、頂板突然來壓等異常情況,不彙報處理,繼續進行正常採掘活動的,對責任人罰款50~200元/次,對當班班長、跟班幹部、責任單位主管領導各罰款50~00元/次,造成後果的,按職務過錯進行責任追究。

第二十一條 正常生產條件下,交~時必須將運煤系統運輸裝置上的載荷全部開空,否則,對責任人、當班班長、跟班幹部各罰款50元/次。

第二十二條 新掘井巷工程的驗收

(一)新掘井巷工程完工後,由施工單位提前三天提出書面申請報生產部(生產辦),由生產部(生產辦)根據現場情況通知安監部、施工單位、接收單位、財資部等有關單位進行驗收。驗收不合格,施工單位不得進入另一場所施工,並一次性罰款100~500元,同時,財資部門不得結算工資。

(二)對於驗收不合格的井巷工程,由生產部(生產辦)責令施工單位限期整改,因此而造成拖延工期的,對施工單位按200~500元/天罰款,並對施工單位主管領導罰款50元/天,直至合格為止。

(三)因生產接續等原因不能再安排原施工單位對不合格工程進行整改,需由別的單位進行整改的,所發生的材料、工資費用由原施工單位承擔。

(四)巷道不經驗收,不得拆除任何物料裝置,經移交現場會確定留下的材料裝置,要辦理移交手續,否則,對責任單位罰款500~1000元,對責任單位主管領導罰款50~100元。

(五)參加巷道驗收的人員,要嚴格按工程質量標準化驗收,並在驗收移交單上簽字,工資部門根據驗收移交單給施工單位辦理結算手續,否則對責任人罰款50~100元/次,造成嚴重影響的,加倍處罰。

第二十三條 井巷維修制度

(一)生產部(生產辦)負責每月下達巷道維修計劃,並對巷道維修計劃完成情況進行考核。無特殊原因,完不成任務的,罰責任單

位100~500元/項。

(二)生產部(生產辦)負責巷道維修人員及巷道修護工區的主管領導,每月至少要對全井下主要運輸大巷,主要進迴風道及採區上下山檢查一次,作好記錄,發現問題及時彙報處理,否則,罰責任人50~100元/次。

(三)責任單位負責責任區域內的巷道維修,對巷道失修達到10m以上地點,由生產部(生產辦)牽頭,安監部、供管科、通風工區及施工單位領導現場會審,編制專門措施,並嚴格按措施施工,不得隨意擴大或縮小巷道斷面。施工完工後,由生產部(生產辦)組織有關單位進行驗收,對不符合措施或有關規定要求的巷修工程,要重新予以返工,否則,工資部門不得支付工資,並罰款100~500元。

第二十四條 生產部(生產辦)、技術中心每旬至少對採掘頭面收尺一次,同時向有關礦領導、部門單位提供相關水文地質資料,及時給定中腰線,發放開透窩、安全施工通知單。否則,對責任人罰款50元/次。

第四章 生產準備管理

第二十五條 生產準備施工單位的責任範圍

(一)預備隊

1.負責工作面運煤系統所有溜子(包括轉載機)運輸安裝試車和拆除回收,其中包括各部40t刮板運輸機搭火,操作線、按鈕安裝,擋煤板安裝,刮板運輸機頭尾打支桿壓柱,以及負荷線、操作線、按鈕、擋煤板的回收。

2.負責綜採面安裝拆除時切眼內扒、裝、調支架用回絞搭火,穩固,訊號鋪設及其完工後的回收。

3.負責綜採工作面支架的安裝、拆除。

4.負責拆除綜採工作面出口下料改大棚工作。

(二)機電工區

1.負責安裝時地面提供給預備隊40t刮板運輸機頭、尾、根節,電機牙箱及各種小件及安裝單位使用的負荷線、操作線、按鈕、訊號線等。

2.負責40t刮板運輸機訊號系統的安裝與拆除回收。

3.負責皮帶、電絞、油泵、回絞、風機、各部40t刮板運輸機的供電到開關及拆除期間的回收。

4.負責75kw以上刮板運輸機、轉載機、電機牙箱安裝和搭火,以及拆除時的回收。

5.負責開關列車安裝試運轉,綜採供電,高壓管路鋪設至工作面,及拆除時的回收。

6.負責綜採工作面支架液壓系統的整理達標,防塵系統的安裝達標和拆除回收(包括轉載機頭)。

7.負責炮採、高檔工作面泵站及其它臨時泵站液壓系統安裝及回收。

8.負責煤機安裝試車及拆除回收。

9.負責安裝拆除時所有回絞的運送和回收,以及拉運支架路道上的回絞安裝搭火。

10.負責安裝拆除區域排水泵的安裝。

11.負責液壓支架井上解體裝車、井下組裝工作。

(三)通風工區

1.負責炮採切眼內防塵管路及甩頭的安裝和拆除回收。

2.負責除轉載機頭外各轉載點防塵管路噴霧的安裝拆除回收。

3.負責通風設施的建立、管理及局扇、風袋安裝及回收。

4.負責兩道防塵管路、防塵系統的鋪設和拆除回收。

5.負責皮帶機頭25m防塵,滅火軟管安裝。

(四)運搬工區(運輸工區)

1.負責工作面安裝拆除期間所有的電絞、訊號、安全設施的安裝與拆除。

2.負責綜採面安裝拆除時液壓支架及平板車運送工作。

3.負責炮採、高檔工作面安裝時所需單體、鉸接頂樑、特殊支護材料裝、運至切眼上頭50m範圍內。

(五)皮帶工區(運輸工區)

1.負責安裝拆除期間皮帶安裝試車,訊號安裝及回收。

2.負責掘進區隊使用皮帶的一次性安裝除錯及拆除。

3.負責皮帶安全設施的安裝與拆除回收。

(六)聯採工區

1.負責安裝拆除期間的扶起吊棚,打支桿壓柱。

2.負責綜採面安裝時切眼改大棚、刷角。

3.負責拆除安裝時裝置運送的輔助工作,如電絞峒室、回柱機穩固等。

4.負責拆除安裝時排放水管路運送工作。

5.負責綜採面安裝拆除時切眼上頭20t回絞穩固,開關列車打支桿等。

6.掘進巷道完工移交時,排水點水泵移交聯採排水,以及工作面安裝拆除期間的排水。

第二十六條 安裝拆除期間的裝置移交

(一)機電工區提供給安裝單位安裝用的溜頭、電機牙箱(牙箱要加好潤滑油)、根節、溜尾、尾軸及溜頭上的各種小件必須在地面車間組裝通電試運轉。經機電工區、預備隊、生產部三單位共同驗收合格後,填寫裝置交接單移交給預備隊,再由預備隊解體裝車下井,不合格裝置不得裝車下井,否則罰責任單位100~500元/件,因此影響安裝的,給予責任單位200~500元/天的處罰。

(二)電絞開關移交:自通電之日起,機電工區2天之內必須達到完好標準,第3天辦理移交手續,對移交過程中發現的問題,給1天時間處理。在安裝至處理時間內出現問題仍由機電工區處理,並按拖延時間給予200元/天處罰。

(三)皮帶、刮板運輸機開關,在安裝試車期間出現問題,由機電工區處理,處罰辦法與電絞開關移交辦法同。

第二十七條 安裝驗收移交要求

(一)刮板運輸機

1.刮板運輸機安裝達到平、直、穩,執行時平穩,不晃動,溜頭、溜尾搭接時,高度不小於0.3m,前後交錯不小於0.5m,不帶回煤,切眼運輸機與順槽運輸機搭接合理。

2.刮板運輸機擋煤板使用鐵擋板並安裝齊全,搭茬合理,各部小件上齊。

3.減速箱使用合格的油脂,油量適當,各種保護罩齊全、完整。

4.刮板運輸機電氣裝置達到完好標準,且炮採切眼運輸機尾巴線、操作線必須達50m。

5.刮板運輸機鏈條鬆緊適宜,卡蘭、螺絲、刮板齊全。

6.刮板運輸機運轉時無跳齒、無刮卡、無飄鏈、無落鏈。

7.搭皮帶機的刮板運輸機頭必須上擋板,使用鐵馬,橫樑寬不超過電機牙箱。

(二)液壓支架

1.支架安裝要排成直線。

2.支架要垂直頂、底板,與頂板接觸嚴密。

3.支架頂樑與頂板平行支設。

4.相鄰支架間無明顯錯差(不能超過頂樑,側護板高的2/3)。

5.各液壓管路聯接合理、齊全。

6.支架前無浮煤、浮矸堆積。

7.支架錨固頭與刮板運輸機連線好,銷子齊全。

(三)開關列車、煤機、油泵

1.開關列車中車與車之間必須鋼性連線。

2.開關列車上綜採供電裝置有接地極。

3.從開

關列車至切眼輸送機頭間的電纜、防塵管路、高壓管路吊掛整齊。

4.煤機線、煤機用防塵管路用電纜卡子捆紮好放在輸送機電纜槽內,輸送機尾電機線也捆紮在電纜槽上。

5.架間噴霧按規定安裝,截止閥齊全,管路不漏液,支架每架均要安裝測壓閥測壓管路。

6.泵站電氣裝置達到完好標準,液壓系統完好,不漏液,潤滑油脂合格,適當,保護罩齊全。

7.照明燈、通訊喇叭安裝間隔符合要求,線路吊在支架前樑下,吊掛整齊,能正常使用。

8.煤機的各種保護蓋板上齊全,內外噴霧正常,電氣部分達完好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