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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屬與非金屬礦產資源地質勘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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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屬與非金屬礦產資源地質勘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暫行規定》自 2011 年 1月 1日起 施行,下面是小編整理的規定全文,歡迎閱讀參考!

金屬與非金屬礦產資源地質勘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金屬與非金屬礦產資源地質勘探作業安全的監督管理,預防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根據安全生產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從事金屬與非金屬礦產資源地質勘探作業的安全生產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生產礦山企業的探礦活動不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地質勘探作業,是指在依法批准的勘查作業區範圍內從事金屬與非金屬礦產資源地質勘探的活動。

本規定所稱地質勘探單位,是指依法取得地質勘查資質並從事金屬與非金屬礦產資源地質勘探活動的企事業單位。

第四條 地質勘探單位對本單位地質勘探作業安全生產負主體責任,其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

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屬從事礦產地質勘探及管理的企事業法人組織(以下統稱地質勘探主管單位),負責對其所屬地質勘探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進行監督和管理。

第五條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對全國地質勘探作業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地質勘探作業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章 安全生產職責

第六條 地質勘探單位應當遵守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國家標準以及行業標準的規定,加強安全生產管理,排查治理事故隱患,確保安全生產。

第七條 從事鑽探工程、坑探工程施工的地質勘探單位應當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

第八條 地質勘探單位從事地質勘探活動,應當持本單位地質勘查資質證書和地質勘探專案任務批准檔案或者合同書,向工作區域所在地縣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書面報告,並接受其監督檢查。

第九條 地質勘探單位應當建立健全下列安全生產製度和規程:

(一)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職能部門、崗位的安全生產責任制度;

(二)崗位作業安全規程和工種操作規程;

(三)現場安全生產檢查制度;

(四)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

(五)重大危險源檢測監控制度;

(六)安全投入保障制度;

(七)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

(八)事故資訊報告、應急預案管理和演練制度;

(九)勞動防護用品、野外救生用品和野外特殊生活用品配備使用制度;

(十)安全生產考核和獎懲制度;

(十一)其他必須建立的安全生產製度。

第十條 地質勘探單位及其主管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設定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一)地質勘探單位從業人員超過1 00 人的,應當設定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並按不低於從業人員1% 的比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從業人員在1 00 人以下的,應當配備不少於 2 名的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二)所屬地質勘探單位從業人員總數在 3000 人以上的地質勘探主管單位,應當設定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並按不低於從業人員總數 1 ‰的比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從業人員總數在 3000 人以下的,應當設定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不少於 1 名的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中應當有註冊安全工程師

第十一條 地質勘探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具備與本單位所從事地質勘探活動相適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並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考核合格

地質勘探單位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經專門的安全技術培訓並考核合格,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後,方可上崗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