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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工作考核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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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民政工作考核辦法

第一條為強化目標管理,落實民政工作責任,確保圓滿完成民政工作目標任務,促進全市民政工作再上臺階,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各縣區民政局。

第三條考核內容:

市民政局和縣區民政局簽訂的責任書中的目標任務內容。目標任務內容依據盛市有關要求確定,並根據情況變化進行必要的調整,考核內容的增加以市民政局發文為準。

第四條考核領導機構

市民政局成立年度考核領導小組,黨委書記、局長擔任組長,黨委委員為副組長,相關科室負責人為成員。

第五條考核方式:

縣區民政局每月進行自查,每季度、半年進行小結,年終進行總結和自查打分。局黨委根據實際情況安排科室對各項工作進行不定期督查,年終組織考核,評定出各單位目標分值,經各領導和科室測評後,由局黨委審定。

第二章計分辦法

第六條考核實行百分制。責任書完成分佔80%;領導評價佔10%;科室評價佔10%。全面完成基本目標得全部基本分,未完成基本目標按減分辦法計分。總得分計算公式為:總得分=責任書完成得分×80%+領導評價×10%+科室評價×10%。

第七條加分和減分

工作受到表彰獎勵的,在責任書考核時提供書面依據,在責任書完成得分中進行相應的加減分。

加分:1、獲省委、省政府和民政部表彰獎勵的,每項加5分;

2、獲市委、市政府和省民政廳表彰獎勵的,每項加3分;

3、獲縣(區)委、縣(區)政府、市民政局和市直相關部門表彰獎勵的,每項加2分;

4、在省委、省政府和民政部會議上作典型發言或印發典型材料的加3分;

5、在市委、市政府、省民政廳會議上作典型發言或印發典型材料的加2分;

6、在縣(區)委、縣(區)政府和市民政局及市直相關部門召開的大會上作典型發言的加1分。

加分累計不超過10分。

減分:1、未完成責任書中的基本目標,按未完成條目扣減該條目的'基本分值;

2、受到省委、省政府和民政部通報批評的,每次扣5分;

3、受到市委、市政府和省民政廳通報批評的,每次扣減3分;

4、受到縣(區)委、縣(區)政府、市民政局和市直相關部門通報批評的,每次扣減2分;

5、被中央、盛市媒體曝光批評的,分別扣減5分、3分、2分;

6、未按要求辦理市委、市政府和市民政局督辦件或交辦件的,每件分別扣2分、1分。

第三章附則

第八條年終根據考核情況實施獎勵,具體標準由局黨委會確定。同時,考核結果作為評選先進的重要依據。

第九條本辦法由局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條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