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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會安全生產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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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內蒙古黃河工程局股份有限公司工會

工會安全生產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工作制度

安全生產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工作制度

為認真貫徹落實中華全國總工會頒佈的《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員工作條例》、《基層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委員會工作條例》、《工會小組勞動保護檢查員工作條例》的通知精神,認真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建立健全公司的安全生產、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員網路,突出工會維護職能作用的發揮,強化職工安全意識和勞動保護意識,發揮工會在企業安全生產和勞動保護方面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作用,結合公司實際,依照《安全生產法》、《勞動法》、《工會法》及《三個條例》和工會系統勞動衛生工作的有關規定製定本工作制度。

一、組織原則

1、公司安全生產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委員會由公司工會和質量安全部、人事部各工程處工會共同組織成立。各處公會設立安全生產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委員會,各班組設立安全生產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員。

2、各級安全生產勞動保護監督組織受同級工會領導。

3、公司安全生產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委員會主任委員由工會主席擔任;副主任委員由質量安全部部長、人事部部長、

2 黨群部副部長擔任,委員由公司人事部勞動保護幹事、各處工會主席擔任。

4、各工程處的安全生產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委員會主任由處工會主席擔任,委員若干人由分會委員會確認,報公司工會委員會批准。班組安全生產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員由工會小組長擔任。

二、工作制度

每月由各班組檢查本班安全生產勞動保護工作執行情況,每季向處工會上報安全生產勞動保護檢查員季度報表;工程處由各委員參加,每月對本處安全生產勞動保護工作監督檢查一次,每季度向公司工會報告本季度安全生產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工作情況;每半年公司安全生產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委員會全體成員對全公司勞動保護工作情況進行一次全面檢查,並通報檢查結果。

三、工作任務

1、宣傳黨和國家安全生產勞動保護政策,法規及安全技術和建築企業安全施工知識,增強職工勞動保護和安全生產防範意識,發揮工會在安全生產勞動保護方面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作用。

2、建立健全公司各級安全生產勞動保護監督檢查網路,定期按制度規定進行安全生產勞動保護監督檢查,研究解決各級安全生產勞動保護監督檢查發現的重大事項和問題。

3、建立起公司安全生產勞動保護監督檢查檔案,負責制定相關工作的管理制度,逐步建立健全安全生產勞動保護方面隱患通知書制度,使安全生產勞動保護工作制度化,並及時向主管部門提出並督促解決。

4、負責進行職工工傷及職工職業病的健康程度鑑定工

作,參加職工傷亡事故調查組,並參與進行事故調查處理工作,負責向上一級工會及時報告事故情況。

5、監督和協助改善從事有毒有害工作崗位的勞動條件

和工作環境,根據女職工的生理特點,適當照顧她們的工作,做好女職工的“四期”保護工作。

6、監督檢查和協助行政加強勞動保護設施的維護使用

和保養,保證各種勞動保護設施完善有效。

7、監督檢查安全生產勞動保護經費的提取和正確使用,參加企業新建、改建、擴建工程專案的“三同時”審查驗收。

四、工作權力

1、安全生產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委員會成員對安全生產和勞動保護工作有直接監督檢查的責任,隨時進行監督。

2、對各級行政領導疏忽的安全生產和勞動保護問題,要及時給予建議,並監督及時改進。

3、安全生產和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委員會成員和職工在生產過程中,發現違章指揮,強迫職工冒險作業,有權不執行或組織職工拒絕操作;如發現機器裝置,生產設施存在重大

隱患,對有毒有害特別嚴重,有條件改善而不改善的生產環境,職工有權不在這種環境下工作,並有權建議進行限期整改。對企業發生重大事故後,險情尚未解除,也未採取相應的安全防範措施的,有權拒絕工作。

4、在新建、改建、擴建工作的勞動保護、安全衛生設施與主體工程沒有實行“三同時”原則的,有權不進行審查驗收,並建議必須進行完善後才能驗收。

5、各級安全生產勞動保護監督檢查成員,在工作現場發現工作人員有情緒不穩,不符合上崗條件的,酒後進入工作現場,操作無監護人等影響安全生產和勞動保護工作的情況,有權停止其工作。

6、監督行政合理安排生產,防止過多加班加點,及時發放勞動保護用品。

7、參加職工傷亡事故的調查處理,堅持“三不放過”的原則(“三不放過”是指在調查處理事故時,必須堅持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和群眾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沒有采取切實可行的防範措施不放過的原則),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委員會有權代表職工和家屬對造成傷亡事故和財產損失的主要責任人提出追究其行政或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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