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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審計效率及有效性與新審計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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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內部控制與審計模式的演進

關於審計效率及有效性與新審計準則

(一)內部控制的引入推動了賬項基礎審計模式向制度基礎審計模式的嬗變,制度基礎審計的發展反過來又引發了內部控制概念的不斷修訂

在制度基礎審計模式從萌生到盛行的數十年中,隨著審計的發展,審計職業界所界定的內部控制也在不斷地發展。1936年,美國會計師協會(AIA,1957年更名為美國註冊會計師協會(AICPA))首次提出了內部控制的概念。隨後,麥克森一羅賓斯等一系列事件的爆發,促使審計職業界廣泛關注內部控制 問題 。在這種背景下,AIA審計程式委員會(CAP)下屬的一個專門委員會於1949年發表了一份關於內部控制的 研究 報告,給內部控制下了一個當時廣為認可的權威定義。

20世紀六七十年代爆發的大陸售貨機等一系列事件,尤其是水門事件後1977年《反國外賄賂行為法案》的頒佈,使內部控制的重要性得到前所未有的強調。同時,區分會計控制和管理控制的做法受到越來越廣泛的質疑。為此,AICPA下設的審計準則委員會(ASB,1978年取代AudSEC)於1988年4月釋出了第55號審計準則公告“財務報表審計中對內部控制的考慮”,放棄了會計控制與管理控制的劃分,提出了由控制環境、會計系統和控制程式三個要素組成的內部控制結構的概念。

(二)內部控制在傳統風險導向審計模式中實質上仍然處於核心地位

風險導向審計是一種理論驅動的審計模式,它從分析審計風險出發,根據註冊會計師對被審計單位固有風險、控制風險的評估,結合預期的審計風險水平,來確定可接受的`檢查風險水平,並以此為基礎設計審計程式、分配審計資源。但是早期,註冊會計師的眼光僅僅放在審計業務本身的風險上,而且對固有風險的評估由於缺乏清晰的範圍界定和明確的操作指引往往難以有效進行,實踐中註冊會計師往往不加評估就消極地將固有風險定為高水平,

因此,我們一般把早期的風險導向審計模式稱為傳統風險導向審計模式。它也因為上述缺陷和不足以及實踐中頻繁發生的審計失敗事件而受到指責。

(三)在現代風險導向審計模式中,內部控制仍然起著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20世紀八九十年代,由於訴訟風險和職業責任的加大,審計職業界開始把考慮風險的目光從審計業務風險本身擴充到被審計單位的經營風險,並由此引發了風險導向審計模式的升級換代。

現代風險導向審計模式克服了傳統模式的不足,著重強調註冊會計師在充分了解被審計單位及其環境(包括所處的行業、 法律 和監管背景、單位的性質、目標、戰略和經營風險,以及內部控制等)的基礎上,從財務報表整體和認定兩個層次上評估重大錯報風險。然後針對評估的重大錯報風險設計進一步審計程式,通過控制檢查風險,最終將剩餘風險控制在預期的審計風險水平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