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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實操之一般納稅人增值稅會計明細科目設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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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下發的《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後增值稅納稅申報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3號)對增值稅的填報提出了很多要求,增加了《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五)、《增值稅減免稅申報明細表》和《本期抵扣進項稅額結構明細表》等。要滿足上述填報要求、做好稅負分析和籌劃,同時避免大量的重複統計工作量,需要做好會計明細科目設定。下面是yjbys小編為大家帶來的一般納稅人增值稅會計明細科目設定的知識,歡迎閱讀。

會計實操之一般納稅人增值稅會計明細科目設定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財政部關於印發《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企業會計處理規定》的通知,可以按如下設定增值稅相關會計科目:

具體明細設定及有關說明如下:

  01、(一)“應交稅費——01應交增值稅”明細科目設定及說明

二、三、四級明細如下表(建立四級明細的目的,是為了滿足《進項稅額結構明細表》填報要求等)。另外,還可以根據不同的事業部、工程專案(含購銷不動產、在建工程專案)建立專案輔助核算,滿足不同專案增值稅分別預徵的要求。

說明:

1、上述對進項稅額設定四級明細,其便利性為:有助於分析當期增值稅真實稅負,特別是當期應交稅額較少時,分析當期裝置購進、投資所產生的影響;

2、銷項稅額按不同稅率設定三級明細,便於與增值稅納稅申報表核對,且便於分析營改增之後產生的稅負影響;

3、進項稅額轉出設定三級明細,可以清晰知道所認證的進項稅額取得來源及使用去向,也便於與納稅申報表附表核對,並準確分析當期稅負。

4、設定“進項稅額轉入”借方二級科目,主要便利性:

(1)為了滿足營改增之後的新的政策變化:原用於免稅、簡易計稅、集體福利的按照《試點實施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動產,發生用途改變,用於允許抵扣進項稅額的應稅專案,可在用途改變的次月按照下列公式計算可以抵扣的進項稅額:

可以抵扣的進項稅額=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動產淨值/(1+適用稅率)×適用稅率

(2)便於將轉出掛賬的期初留抵稅額轉入,之所以不使用進項稅額科目,是為了使進項稅額發生額與所認證的專用發票進項稅額保持一致。

在填寫增值稅納稅申報表時,將其作為“進項稅額轉出的備抵項“與”進項稅額轉出“計算填列,餘額允許為負。

注:此處增加的“進項稅額轉入”借方二級科目,書中沒有,是實踐中需要、貼近本次營改增、滿足新的納稅申報和稅負分析的需要,也是筆者自創進項稅額轉入明顯科目的原因:避免重複。

5、設定“營改增抵減的銷項稅額”明細科目,系核算差額徵稅的試點納稅人本期從銷售額中扣減的、購進應稅服務按適用稅率計算的銷項稅額;如果原一般納稅人未兼營該應稅服務的,可以不設此明細科目。

  02、設定“應交稅費——02未交增值稅”二級明細科目及說明

下設兩個二級明細科目,一個為01一般計稅,另一個為02簡易計稅。

1、一般計稅是核算月末轉入的未交或多交增值稅、本期應交的增值稅;

2、簡易計稅:核算一般納稅人選擇簡易計稅方法下的應交稅費及已交稅費明細。因簡易計稅應交稅費不能用其他的進項稅額抵減,故不能在上述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中核算。本科目適用於一般納稅人同時選擇簡易計稅時的應納增值稅額。

  03、設定“應交稅費——03增值稅留抵稅額”二級明細科目及說明

根據《財政部關於印發<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企業會計處理規定>的通知》(財會[2012]13號),應交稅費——增值稅留抵稅額,核算不能用於兼有應稅服務的原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截止到開始試點當月月初的增值稅留抵稅額按照營業稅改徵增值稅有關規定不得從應稅服務的銷項稅額中抵扣的,應在應交稅費”科目下增設“增值稅留抵稅額”明細科目。

開始試點當月月初,企業應按不得從應稅服務的銷項稅額中抵扣的增值稅留抵稅額,借記“應交稅費——增值稅留抵稅額”科目,貸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科目。

需要注意的.是:

待以後期間允許抵扣時,按允許抵扣的金額,貸記“應交稅費——增值稅留抵稅額”科目,借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入)”科目。

之所以未按檔案規定轉入“進項稅額”明細,是為了保證進項稅額與當期進項發票的保持一致,否則本年累計進項稅額會比可以抵扣的扣稅憑證進項稅額多出。

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中將“進項稅額轉入”作為“進項稅額轉出的備抵項計算填列。

  04、(四)設定“應交稅費——04待抵扣進項稅額”及說明

下設三個三級明細科目:

——01未認證或已認證未申報抵扣進項稅額

——02營改增待抵減的銷項稅額

——03新增不動產購進相關進項稅額

說明:

1、“未認證”三級明細用於已收到的扣稅憑證、但未掃描認證;或者輔導期一般納稅人已認證、但根據規定尚不能用於抵減銷項稅額的進項稅額。

2、增設“營改增待抵減的銷項稅額”是便於差額徵稅的試點納稅人,及時核算本期購進應稅服務可扣除專案折抵的銷項稅額。而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營改增抵減的銷項稅額”系本期實際抵減的銷項稅額,該科目餘額為尚可用於未來期間的、待抵減銷項稅額。這樣,也可以保持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的準確性。

3、“新增不動產購進相關進項稅額”是當期取得的不動產進項稅額40%需於取得日的12月後才能用於抵減增值稅銷項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