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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養老保險費的核算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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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養老金的性質界定

關於養老保險費的核算管理

從世界各國的相關情況看,養老金籌資與支付模式大致分三種:第一種是現收現付制,即以同時期正在工作的一代人的繳費或稅收支付已經退休一代人的養老金。換句話說,現收現付制就是以當年繳費或繳稅支付當年的養老金,對融資不做積累的制度。通常可以通過收入稅、僱主和僱員被強制以工資為基礎的繳費等方式為養老金融資,收入稅通常從僱主總收入中扣除,相當於僱主為僱員支付了一筆淨稅收。由此可見,在現收現付制下,所籌集到的養老金資金屬於稅收性質。而對於養老金的領取吝而言,養老金屬於社會福利。第二種是完全積累制,即某代人的養老金完全由其自身從加入這種養老金制度之曰起開始積累,退休後的養老金完全從其自己所積累的資金(包括其增值部分)中領取。或者說,是以其工作期間積累的儲蓄支付其退休後的養老金。那麼,在這種制度下,所籌集到的養老金資金則不屬於稅收性質;而對於養老金的領取者來說,所領取的養老金則屬於遞延工資性質。第三種是部分積累制,即為前兩種模式的綜合,在這種制度下,養老金的資金來源分為兩部分:一部分來源於社會統籌;一部分來源於自己的積累。養老金既具有社會福利性質‘也具有遞延工資性質。

二、國外養老金籌資與支付方式簡介

(一)德國模式

德國是世界上最早推行社會保障制度的國家,德國的養老保障資金主要來源於僱主和僱員繳納的社會保險費,不足部分由聯邦財政補貼。僱員應繳的部分由僱主代扣,連同僱主應繳納部分一併繳納給社會保障組織。20世紀80年代以前,實行現收現付制;進入20世紀80年代,伴隨著人口結構的變化,社會保障支出增長加快,甚至超過了經濟增長的承受能力,加上社會保障預算的平衡問題曰益突出,德國開始進行養老金制度的調整與改革,提高了相應的費率,實行現收現付制與積累制相結合的辦法。2000年,德國的公共養老保險費率為19,3%。在德國,養老保障資金的徵收不是由稅務機關負責,而是由健康保險組織負責,但養老保障收入嚴格納入國家預算管理,其實質上是稅收性質。德國的養老金資金由政府指定專門機構負責管理和營運,以使其保值、增值。德國的養老保險費以勞動所得為依據,管理上與個人所得稅的稅基基本相同。

(二)英國模式

英國的社會保障制度是一種包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醫療保險等專案在內的綜合性社會保障制度。實行統一稅率,繳稅標準全國統一。英國的社會保險稅稱為國民保險稅,每年約為500億英鎊的規模,是僅次於個人所得稅的第二大稅種,國民保險稅由其國內稅務局負責具體徵收,收入上繳國庫,成為政府財政收入的有機組成部分,由財政統收統支,當社會保障專案收不抵支時,按規定從一般性稅收收入中調劑解決。國民保險稅是英國社會保障體系的主要資金來源,是英國福利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英國的國民保險稅可分為四大類:第一類是對僱員徵收的國民保險稅,計稅依據是僱員的薪金總額,納稅義務人包括僱員和僱主。第二類是以自首者的各種所得為徵收物件,採取定額徵收方式,並有免徵額規定。第三類的徵稅物件是自願繳納者。這些自願繳納社會保險稅的人,既包括沒有正式職業但又想保持領取保險全權利的人,也包括一些想增加保險金權益的僱員和個體經營者。第四類是以自營者的經營利潤為計稅依據,並按不同規定的比例稅率納稅。

(三)美國模式

美國的社會保障體制經歷了完全基金制、現收現付制、部分基金制三個階段。初始階段的完全基金制是將個人薪金的一部分存入基金,用本息在其退休後支付養老金,但由於20世紀30年代的金融危機使這一制度難以為繼,被現收現付制所取代,即退休者養老金的資金來源主要是同期在職人員繳納的社會保障工薪稅。工薪稅稅率可以根據對人口老齡化的預測和退休養老金支付的.需要,按“財務自理、收支平衡”的原則不斷調整。隨著二戰後人口出生高峰的出現,養老基金出現赤字,美國政府為此成立了社會保障信託基金,形成了現行的部分積累的社會保障體制。

(四)智利模式

智利的養老保險制度實行個人繳費、個人所有、完全積累、私人機構經營保險基金的私有化模式。養老問題實行個人負責制,政府只是在立法與監管方面承擔責任。智利模式本質上是一種法律強制下的個人儲蓄——投資型養老模式。養老保險基金實行私營化管理。各個養老基金管理公司競爭經營,個人賬戶可在各基金管理公司之間自由轉移。另外,養老基金監管與營運相分離,基金管理公司負責基金運營,而獨立的養老基金監管局負責基金的監督。基金的管理與投資計劃嚴格按照分散、透明和獨立的原則進行‘以保障資金的安全與盈利。

綜觀世界各國的養老保障情況,初始時,養老金制度或者是完全社會福利式的現收現付制;或者是遞延工資性質的完全積累制。隨著時間的推移,由於通貨膨脹、金融危機、人口增長過快、政府負擔過重等原因,養老金的構成演變成了一半屬於社會福利性質、一半屬於遞延工資性質。養老金由稅務局或政府指定部門負責徵收,養老金納入政府預算管理。惟有智利的養老保障模式特別,實行完全積累,私人機構經營養老保險基金,政府只負責監管。

三、養老保險費改稅及相關核算管理的構思

(一)我國養老保障現狀

我國目前養老保障的基本框架是基本養老保險、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和個人儲蓄養老保險相結合的多層次的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體系。2000年12月25曰國務院出臺了《關於完善城鎮社會保障體系的試點方案》,該方案對於城鎮企業職工養老金制度作出了具體規定,從中可以看出,我國的養老保障體系是以基本養老保險為主。基本養老保險包括兩部分:一是基礎養老保險(來自於社會統籌);二是個人賬戶(來自於個人儲蓄)。籌資模式歸屬於部分積累制。從對養老金的性質探討中可以得出,來自於社會統籌的基礎養老保險實質上是稅而不是費。那麼,我們將其作為收費形式顯然說明政府的收入機制不夠規範,收入機制不規範勢必導致整個國民收入分配渠道陷於混亂狀態,從而引發政府部門行為的不規範。另外,以個人繳費15年為界限,繳費滿15年者享受基礎養老金,未足此年限者不享受此福利待遇,這顯然有失公平。從養老保險費的收繳率看,由於養老保障資金徵繳方式存在爭議或法律依據不足等原因,加之收繳養老保險費的相關部門互相協調機制不健全,使得養老保險資金徵繳率偏低,很難達到規定的標準。

(二)將基礎養老保險費改稅

鑑於世界各國養老保障的具體做法、發展趨勢和我國目前養老保障情況及對養老金性質的分析,建議開徵社會保障稅並在此稅目下設養老稅(醫療稅、失業稅等待條件成熟後相繼開徵),對現行全部納入社會統籌基金的企業依法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改徵為社會保障稅(養老稅)。

1,納稅人。開徵社會保障稅的納稅人應是我國境內的各類企事業單位和個人,具體包括各類企業(如國有企業、股份制企業、私營企業等)和行政事業單位(非財政撥款)。作為養老稅納稅人的個人是指自由職業人員、城鎮個體工商戶業主(包括取得中國國籍的外國人)。

2,計稅依據。以企事業單位上月列入成本、費用的全部工資總額作為計稅依據,或以自由職業人員、城鎮個體工商戶業主月工資收入為計稅依據。

3,稅目與稅率。在社會保障稅下設養老稅,稅率定為20%或10%。20%的稅率用於企事業單位繳稅,10%的稅率適用於自由職業人員和城鎮個體工商戶業主。

4,徵收管理。社會保障稅應設為中央與地方共享稅,由地方稅務局按屬地原則負責徵收,這樣不僅解決原來稅務機關代徵勞動保險費依據不足的問題,而且還把本來就居於國家稅收的養老資金納入國家預算內財政收入,從而規範了政府收入機制。所徵收的養老稅款按15%的比例上繳中央財政,作為全國社會保障支出地區調劑的需要,85%的比例歸入地方財政,用於安排本地區的社會保障支出。

至於個人繳納的計入個人賬戶的養老保險費,仍按目前由政府指定的社會保障部門——勞動保險公司具體管理,個人繳費費率仍為目前的8%。個人繳費屬於遞延工資性質,以本人月工資收入為繳費基數。依據《遼寧省完善城鎮社會保障體系試點實施方案》(遼寧省是國務院確定的完善社會保障體系試點省份),繳費基數最高為所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G/o,最低為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個人繳費部分全部計入個人賬戶,個人賬戶基金只用於職工養老,不得提前支取。職工或退休人員死亡,個人賬戶可以繼承。

養老金資金由兩部分構成:一部分來源於養老稅(由當地稅務機關征收);一部分來源於個人交費(由當地勞動保險公司徵收)。養老金的使用管理仍可按照現行的《關於完善城鎮社會保障體系的試點方案》實行,對於職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但個人繳費不滿15年的個人賬戶也應根據本人賬戶儲存額除以120標準按月發放;同時還應發放基礎養老金,發放標準以個人繳費滿15年按當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20%為界,個人繳費不足15年者,每少1年則減少1,333%(此比例為20%被15年除得出),直至個人賬戶基金每月發放額與基礎養老金每月發放額之和低於企業所在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則改為每月只發放個人賬戶儲存額的月標準,低於其最低生活保障標準部分‘則由當地民政部門負責。當養老稅收不抵支時,從一般性稅收收入中調劑解決。

(三)養老保險費改稅的相關核算

在“應交稅金”賬戶下設二級子目“應交社會保障稅”,並在其下按“養老稅”設專欄。當納稅人發生相應納稅行為時,應在其賬上,借記“管理費用一養老稅”,貸記“應交稅金—應交社會保障稅”(養老稅)。當納稅人向稅務機關上繳社會保障稅時,在其賬上,借記“應交稅金一應交社會保障稅”(養老稅),貸記“銀行存款”。

另外,當發生代扣代繳個人養老保險費義務時,在企業的賬上應借記“應付工資”,貸記“其他應交款一應交養老保險費”。當代扣代繳義務人(企業)向指定的養老保險公司交納養老保險費時,借記“其他應交款—應交養老保險費”,貸記“銀行存款”。

期未在企業的會計報表中,“應交稅金一應交社會保障稅”(養老稅)作為應交稅金的一個明細專案單獨列示在企業資產負債表應交稅金項下;同樣,“其他應交款一應交養老保險費”也作為其他應交款的一個明細專案單獨列示在資產負債表其他應交款項下。而“管理費用一養老稅”作為利潤表的一個構成專案應單獨列示在管理費用項下。這樣,我們便可以從企業的會計報表中很容易地看到,該企業在某個經營期間,上繳了多少養老稅(從企業利潤表管理費用項下可以得到此資料),到目前為止還欠繳多少養老稅以及企業應代扣代繳納養老保險費有多少(從企業資產負債表應交稅金項下和其他應交款項下可以得到此資料)。通過這三項資料的考核,我們可以從一個側面來評價一個企業的形象,從中做出相應的決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