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城市供水水質管理,強化水質監督,規範城市供水企業的生產行為,提高規範化管理水平,保證城市供水水質安全,保障人民身體健康,特制定如下監督檢查制度。
一、監督檢查物件
城市供水企業。
二、監督檢查內容
(一)水源保護制度。檢查配合環保部門建立飲用水水源地保護制度情況,及城市供水企業對當地水源水質的熟悉程度。
(二)水質檢測實施。查閱城市供水企業依據標準規範要求的檢測指標和頻率對原水、出廠水、管網水、管網末梢水水質檢測記錄、報告及檢測質量控制記錄。
(三)水質監管制度。檢查企業內部水質管理制度建立和落實情況。
(四)水質檢測制度。查閱供水企業的水質檢測制度,抽查原始臺賬記錄。
(五)水質檢測能力及實施情況。實地檢視水質化驗室,考核檢測人員業務能力。
(六)水質資訊報告與公佈。查閱供水企業出具的上報記錄,包括向供水主管部門上報監測報告情況及“山東省城
市供水水質監測預警系統技術平臺”使用情況。檢查近期向社會公佈的水質資訊情況。
(七)崗前培訓與持證上崗。查驗水質檢測人員培訓上崗制度,抽查檢測人員上崗證、健康證等證件。
三、監督檢查方式
(一)聽取企業負責人供水水質管理情況的彙報,並可以提出質詢。
(二)查閱供水水質有關的檔案、資料、合同、資料、帳簿、憑證、報表,原始記錄;調查、核實水質檢測機構的招標投標、合同、建設內容、建設標準、相關裝置衛生許可證等有關情況;並可以要求相關人員做出必要的說明,取得或複製有關的檔案、資料。
(三)檢視企業水質檢測機構現場,包括化驗室佈局合理性,是否符合相關技術標準及規範要求,能否滿足指標的檢測要求。
四、監督檢查措施
(一)組織開展城市供水企業水質專項檢查;
(二)要求供水企業定期上報水質檢測報告,包括原水月檢、出廠及管網水月檢42項、年檢106項監測報告等;
(三)必要時現場抽查水質檢測人員的某項指標檢測能力;
(四)現場監督城市供水企業的.出廠水106項檢測的取樣工作;
(五)對城市供水企業水源水、出廠水、管網水等水質進行進行抽檢。事先不通知相關企業,直接到現場取樣,並委託專業的檢測機構對水樣進行檢測,確保結果的合理性和準確性。
五、監督檢查程式
(一)制定城市供水水質檢查方案;
(二)下發監督檢查通知(水質抽檢不提前通知);
(三)組織開展監督檢查;
(四)向檢查物件反饋意見;
(五)下發整改意見;
(六)督促落實整改;
(七)視情況安排複查工作。
六、監督檢查處理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供水條例》、《城市供水水質管理規定》、《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山東省城市市政公用事業經營許可管理辦法》、《濟寧市城市供水管理辦法》、《濟寧市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