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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律監督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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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障和規範工會對勞動法律、法規執行情況進行監督,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建立和諧的勞動關係,根據《工會法》和《勞動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制度。

勞動法律監督工作制度

第一條 工會勞動法律監督,是指工會依法對勞動法律、法規執行情況進行的有組織的群眾監督。勞動法律監督委員會的職責是對本公司遵守國家勞動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在公司開展日常的監督檢查活動。

工會依法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對遵守勞動法律、法規的下列情況進行監督:

1、執行就業規定的情況;

2、履行集體合同的情況;

3、執行國家有關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勞動合同規定情況;

4、執行工作時間、休息休假規定的情況;

5、執行工資支付形式和發放時間、加班工資、最低工資標準等有關工資報酬規定的情況;

6、執行勞動保護、勞動安全衛生、職工傷亡事故和職業病防治及危害處理規定的情況;

7、執行女職工、未成年工和殘疾職工特殊保護規定的情況;

8、執行職工養老、醫療、意外傷害、生育等社會保險和福利待遇情況的.規定;

9、執行職業、技能培訓和考核規定的情況;

10、其他執行勞動法律、法規規定的情況。

第二條 委員會職責

1、接受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委員會的委派,對公司各用人單位執行勞動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調查;

2、對公司各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的情況向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委員會提出意見和建議;

3、對勞動者與公司各用人單位之間發生的勞動爭議,可以進行調解。職工向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的,應當給予幫助;

4、對公司各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拒不改正的,向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委員會報告,並提出處理建議;

5、宣傳勞動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第三條 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委員會委員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1、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識、政策水平和工作能力;

2、奉公守法、公道正派、執心維護職工合法權益。

第四條 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委員會發現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工人冒險作業,有權提出立即停止作業的意見;生產過程中發現重大事故隱患和職業危害,有權提出停產整改的意見,用人單位應當及時答覆。

第五條 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委員會發現危及勞動者生命安全的情況時,有權向用人單位建議組織勞動者撤離危險現場,用人單位必須及時做出處理決定。

第六條 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委員會應當參加有關行政部門對 傷亡事故和其他嚴重危害職工安全、健康問題的調查,提出處理意見,並可以要求追究有關責任人員和直接負責的行政人

員的法律責任。

第七條 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委員會在向被調查單位和個人調查、取證時,有權查閱、複製與違反勞動法律、法規事實有關的資料。公司各用人單位不得拒絕、妨礙、阻撓,不得隱瞞真-相、隱匿和毀滅證據。現場調查的筆錄,由被調查人員和調查人員分別簽名或者蓋章,被調查人員拒不簽名的,由調查人員註明情況。

第八條 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委員會向被調查單位和個人調查、取證時,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1、全面、客觀地收集與違反勞動法律、法規有關的證明材料

2、參加調查、取證的人員不少於二人;

3、為舉報人保密,保守公司的商業祕密。

第九條 公司各單位應當協助、配合工會依法開展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工作。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委員會委員依法履行職責期間,其工資和其他待遇不受影響;未經聘任工會的同意,不得隨意調動其工作崗位。

勞動法律監督工作制度 [篇2]

為履行工會對勞動法律法規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的職責,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協調勞動關係,促進學校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制定本制度:

一、工會勞動法律監督,是各級工會依法對勞動法律法規的執行情況進行的有組織的群眾監督,是我國勞動法律監督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

二、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工作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1.依法監督;

2.實事求是;

3.依靠群眾;

4.與有關部門密切合作。

三、有關勞動保護、勞動衛生等各類專業監督檢查,已有法律法規規定的,按規定執行。

四、工會在進行勞動法律監督方面依法享有以下權利:

1.對用人單位執行勞動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

2.參與調查處理;

3.提出意見要求改正;

4.要求政府勞動監察部門處理;

5.支援職工依法舉報、控告;

6.輿-論監督。

五、工會有權對用人單位的下列情況進行監督:

1.執行國家有關就業規定的情況;

2.執行國家有關訂立、履行、變更、解除聘用合同規定的情況;

3.執行國家有關社會保險金的使用情況;

4.執行國家有關工作時間、休息、休假規定的情況;

5.執行國家有關工資報酬規定的情況;

6.執行國家有關各項勞動安全衛生及傷亡事故和職業病處理規定的情況;

7.執行國家有關女職工特殊保護規定的情況;

8.執行國家有關職業培訓和職業技能考核規定的情況;

9.執行國家有關職工保險、福利待遇規定的情況;

10.其它執行勞動法律法規規定的情況。

六、工會應當與有關部門密切配合,對學校行政貫徹實施勞動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

七、基層工會或職代會設立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委員會或監督小組。

八、各級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委員會受同級工會委員會領導,並接受上級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委員會的業務指導。

九、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員應具備以下條件:

1.熟悉勞動法律法規;

2.熱心為職工群眾說話辦事;

3.奉公守法,清正廉潔。

十、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員因履行監督職責受到打擊報復時,有權向上級工會反映、向勞動行政部門檢舉或向人民法院起訴,上級工會應當給以支援和幫助。

十一、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員工作成績顯著,由工會或有關部門給予表彰獎勵;對不稱職者由工會取消其勞動監督員監督資格。

十二、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委員會有權根據職工的申訴、舉報對用人單位執行勞動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調查。

十三、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員對用人單位進行調查時應不少於2人,用人單位應當提供方便,協調其瞭解情況、查閱資料。

十四、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員執行任務時,應將調查結果在現場如實記錄,經用人單位檢閱後,由調查人員和用人單位的有關人員共同簽名或蓋章,用人單位拒絕簽名或蓋章的,應當在記錄上註明。

對調查中發現的違反勞動法律法規的問題,應當向用人單位指出並提出整改意見;嚴重問題向勞動監察部門通報,並要求查處。

十五、基層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委員會對本單位遵守勞動法律法規的情況實行監督,對勞動過程中發生的違反勞動法律法規的問題,應當及時向管理人員提出改進意見;對於嚴重損害勞動者合法權益的行為,在向學校行政提出意見的同時可以向上級工會和當地政府勞動監督部門報告,要求其迅速查處。

十六、職工代表大會設立的勞動法律監督委員會,對本單位執行勞動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定期向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針對存在的問題提出意見和議案,經職工代表大會作出決議,督促行

政方面執行。

十七、各級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委員會應將工作情況、違法案件的處理結果及統計資料每年向上級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委員會報告。重大案件應當及時向上級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委員會及政府勞動監督部門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