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才華齋>範例>職場>

構建人大對司法的類案監督制度

職場 閱讀(2.75W)

構建人大對司法的類案監督制度

人大對司法的監督,是人大監督權的應有之義,是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必然選擇。多年來,無論是人大還是司法機關,都在思考和探索一套科學合理的人大對司法的監督制度。隨著對個案監督爭議的不斷深入,人們對人大監督權的規律認識得越來越清楚;隨著法治建設的不斷推進,人們對司法權威的尊崇和維護越來越堅定。大家形成的一個共識就是,人大要監督司法,但一定要處理好人大監督權與司法獨立之間的衝突與平衡,尋求制約司法腐-敗與維護司法公正、監督與支援的最佳契合點。這是一個理性的選擇。《監督法》出臺後,人們特別是人大工作者又會思考以下幾個問題:人大監督司法應該有其獨特的規律和要求,通過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執法檢查這些監督形式,能否起到監督的效果?如何把這幾種監督形式統一起來?換句話說,在實施《監督法》的背景下,如何尋找人大監督司法的契合點,這是我們必須解決的問題。筆者通過對人大司法監督權的重新審視,提出了一套人大對司法的類案監督制度,這套制度既不同於個案監督,又不同於工作評議。由於這方面的論述很少,筆者希望藉此文拋磚引玉,讓更多的人蔘與到人大監督司法的討論中來。

人大司法監督權的職能定位

在我國,法院、檢-察-院是由本級人大產生的,向本級人大負責,受本級人大監督。憲法以國家根本大-法的形式確認了各級人大的司法監督職權,各級人大實施司法監督便有了制度上的必然性。從一般意義上說,人大司法監督是指國家權力機關(即人大及其棠委會)依照憲法和法律的規定,監督國家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法行使權力,督促其公正、高效地履行法律規定的職責,實現司法公正。筆者認為,對人大司法監督權進行定位,必須明確以下三個問題:人大監督司法的目的是什麼?人大對司法監督什麼?人大如何監督司法?

(一)人大監督司法的目的是什麼

根據憲法的精神及其制度設計,人大的監督應該在遵循分權原則的制度框架內進行。我們不實行資本主義國家“三權分立、相互制衡”的制度設計原則,但是為了充分地實現社會主義民主,國家權力的合理分工是十分必要的。司法權是人民代表大會委託司法機關行使的,是國家權力的重要組成部分,司法機關是根據人民代表大會的立法決策進行司法活動。人大作出的各項決策都是代表國家和人民的意志。人大監督司法的根本目的就是確保這些意志在司法權的行使中得到正確體現,確保司法權能得到正確實施,不會被濫用。但是,人大監督司法的目的決不是為了糾正一些個案,糾正個案只能實現個別公正,但同時也可能反而增加個別不公正。人大監督司法的目的,應當是從制度上、機制上予以糾正和解決問題,促進司法機制的完善和法官、檢察官素質的提高,實現社會的普遍公正。

(二)人大對司法監督什麼

筆者認為,人大對司法的監督主要應當是以下三個方面:一是對人的監督,即監督法官、檢察官品行和法律素養是否良好,有否收受賄賂、徇私枉法、徇情枉法等與法官、檢察官職務不相稱的行為,一旦發現有這些行為,即可予以罷免、撤職、免職等。二是對司法制度的監督,即監督司法制度執行是否良好、是否存在需要改進的問題等,一旦發現司法制度執行受阻,不能保證司法公正,即可採取措施予以補救、完善。比如,目前地方法院由於是按照行政區劃設定的,在人、財、物上受制於地方,因此,受地方行政機關非法干預非常嚴重,使國家設立在地方的法院變成了“地方的法院”,有的甚至成為地方保護主義的幫凶,無力維護國家法制的統一和權威,對此,人大就應當通過行使監督權,監督、支援司法機關嚴格依法辦事,幫助排除非法干預,必要時可以修改憲法和法律改變司法體制,從制度上避免受地方干預。三是對司法政策的監督,即監督司法機關在執行法律過程中是否積極服務於國家的根本任務,是否圍繞維護穩定、發展、繁榮這個大局適時調整司法政策,如果發現司法政策與國家根本任務結合不緊密,甚至相脫節,人大就可以監督司法機關採取措施調整司法政策,必要時可以就當前司法工作重點作出決議。

(三)人大如何監督司法

人大監督司法,從根本上說是為了防止司法不公,保證社會的公平和正義,維護的是社會普遍的正義。從司法獨立的執行要求來看,人大監督司法難免會對司法獨立造成一定影響,兩者之間確有一些衝突,但司法不公的現象較大範圍地客觀存在,在沒有建立比較完備的制度來最大限度地預防、抵制司法腐-敗的前提下,讓司法處於沒有任何合理監督的狀態下,人們將有可能處於更為嚴重的不安全之中。現在的問題是需要比較清楚地界定人大監督的內容、方式,避免以監督權代替審判權、檢察權,損害司法公正和效率,而不是否定人大監督。司法機關與人大的組織關係和司法權與權力機關的權力關係是兩種不同關係。人大與司法機關的組織關係,意味著司法權來源於國家權力;但是在權力的具體運作上,司法權和國家權力行使均被限制在既定的場域內,旨在保障分權原則的實現和權力運作的合理性。在我國目前的憲政體制下,既然基於合理的分權原則使得司法權和行政權、立法權從政府權力中分化出來,而且憲法明確規定審判權由法院獨立行使,這就意味著分權以後的人大沒有司法權的保留,它不能代替司法機關行使審判權和檢察權。當然,法院、檢-察-院獨立行使審判權、檢察權並不排斥和否認人大的監督權。我們需要探索的就是在人大監督和司法獨立的衝突與平衡之間尋求一個最佳的契合點並進行制度設計。

《構建人大對司法的類案監督制度》全文內容當前網頁未完全顯示,剩餘內容請訪問下一頁檢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