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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碩考研專業課基礎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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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在進入法碩考研專業課的複習時,需要把基礎階段的知識點了解清楚。小編為大家精心準備了法碩考研基礎知識資料,歡迎大家前來閱讀。

法碩考研專業課基礎知識點

  法碩考研量刑情節小結

一、量刑情節的概念、特徵和種類

(一)量刑情節的概念

量刑情節,又稱刑罰裁量情節,是指人民法院對犯罪分子裁量刑罰時應當考慮的、據以決定量刑輕重或者免除刑罰處罰的各種情況。

(二)量刑情節的特徵

1.它與定罪即認定行為人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並無關係。

2.它能夠表明犯罪人的人身危險性及其所犯罪行為的社會危害性程度。

3.它對刑罰裁量的結果即處刑輕重或者是否免除刑罰處罰,具有直接的影響。

(三)量刑情節的種類

量刑情節可分為法定情節和酌定情節。

二、法定量刑情節

(一)法定量刑情節概念和分類

法定情節,是法律明確規定的、司法人員必須予以考慮的影響量刑的因素。法定情節有從輕、從重、減輕和免除處罰的情節。

(二)法定量刑情節主要適用規則

1.從輕處罰情節和從重處罰情節的適用規則

《刑法》第62條規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規定的從重處罰、從輕處罰情節的,應當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內判處刑罰。”

2.減輕處罰情節的適用規則

《刑法》第63條第1款規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規定的減輕處罰情節的,應當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本法規定有數個量刑幅度的,應當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個量刑幅度內判處刑罰。”

該條第2款規定:“犯罪分子雖然不具有本法規定的減輕處罰情節,但是根據案件的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

3.免除處罰情節的適用

根據我國《刑法》第37條的規定,免除處罰,是對犯罪分子作有罪宣告,但免除其刑罰處罰。

三、酌定量刑情節

1.概念:指人民法院從審判經驗中總結出來的,在刑罰裁量過程中靈活掌握、酌情適用的情節。

2.種類:

(1)犯罪的動機;

(2)犯罪的手段;

(3)犯罪的時間、地點;

(4)犯罪侵害的物件;

(5)犯罪造成的損害結果;

(6)犯罪分子的一貫表現;

(7)犯罪後的態度。

  法碩考研法律責任小結

一、法律責任的概念

(一)法律責任的定義

法律責任是指行為人由於違法行為、違約行為或者由於法律規定而應承受的某種不利的法律後果。法律責任是社會責任的一種,它與其他社會責任的區別在於,承擔法律責任的最終依據是法律,法律責任具有國家強制性。

產生法律責任的原因主要有三類,(1)違法行為;(2)違約行為;(3)法律規定。

(二)法律責任的型別

法律責任包括刑事責任、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違憲責任。

1.刑事責任是指行為人因其犯罪行為所必須承受的`,由司法機關代表國家所確定的否定性法律後果。刑事責任是犯罪人向國家所負的一種法律責任,刑事法律是追究刑事責任的唯一法律依據。

2.民事責任是指行為人由於違反民事法律、違約或者由於民法規定所應承擔的一種法律責任。民事責任主要是一種救濟責任,其功能主要在於救濟當事人的權利,賠償或補償當事人的損失。

3.行政責任是指因違反行政法規定或因行政法規定而應承擔的法律責任。承擔行政責任的主體是行政主體和行政相對人。

4.違憲責任是指由於有關國家機關制定的某種法律和法規、規章,或有關國家機關、社會組織或公民從事了與憲法規定相牴觸的活動而產生的法律責任。違憲責任產生的原因是違憲行為。

二、法律責任的構成

(一)責任主體

責任主體是指承擔法律責任的主體。責任主體必須具有法定責任能力,能夠成為違法主體並且承擔法律責任的自然人必須是達到法定年齡並具有責任能力的人;能夠成為違法主體並且承擔法律責任的組織必須是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或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法人或組織。

(二)違法行為

違法行為是指違反法律規定的義務、超越權利的界限行使權利以及侵權行為的總稱。廣義上的違法行為包括一般違法行為和犯罪行為。狹義上的違法行為僅指除犯罪以外的一般違法行為。

(三)損害結果

損害結果是指由於違法行為所導致的損失和傷害的事實,包括人身、財產和精神方面的損失和傷害。損害應當具有確定性,必須是一個確定的現實存在的事實。

(四) 因果關係

因果關係即違法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係,它是存在於自然界和人類社會中的各種因果關係的特殊形式。法律歸責原則上要求證明違法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係。

(五)主觀過錯

主觀過錯指承擔法律責任的主體在主觀上存在的故意或者過失。故意和過失在不同的法律領域中具有不同的意義。

三、歸責與免責

(一)歸責的概念

法律責任的歸責,也叫法律責任的歸結,是指由特定的國家機關或國家授權的機關依法對行為人的法律責任進行判斷和確認。不同的法律責任具有不同的構成要件。責任的成立與否,取決於行為人的行為及其後果是否符合責任的構成要件。

(二)歸責的原則

歸責是一個複雜的責任判斷過程,判斷、確認、追究以及免除責任時必須依照一定的原則。在我國,歸責的原則主要包括責任法定原則、因果聯絡原則、責任與處罰相稱原則、責任自負原則等。

1.責任法定原則;

2.因果聯絡原則;

3.責任與處罰相稱原則;

4.責任自負原則;

(三)免責的概念與條件

免責,也稱法律責任的減輕和免除,是指法律責任由於出現法定條件被部分或全部地免除。

在我國的法律規定和法律實踐中,免責的條件和情況是多種多樣的。免責的條件主要包括時效免責、不訴免責、自首立功免責、有效補救免責、自助免責等。

1.時效免責,指違法者在其違法行為發生一定期限後不再承擔強制性法律責任,如果沒有法律的特別規定,違反法律的行為超過一定的期限將不再被追究法律責任,法律責任因時間流逝而消失。

2.不訴免責,即所謂“告訴才處理”、“不告不理”。在我國,不僅大多數民事違法行為是受害當事人或有關人員告訴才處理,而且有些刑事違法行為也是不告不理。

3.自首立功免責,指對那些違法之後有自首或立功表現的人,免除其部分或全部法律責任。

4.有效補救免責,指對於那些實施違法行為,造成一定損害,但在國家機關歸責之前採取及時補救措施的人,免除其部分或全部責任。

5.自助免責,指對自助行為所引起的法律責任的減輕或免除。

  法碩考研民法上的定金小結

一、定金的概念

定金是指為擔保合同的訂立、成立或生效、履行,由當事人一方在合同訂立時或者訂立後至履行前給付給對方的一定數額的金錢或替代物。

二、定金的特徵

定金的特徵在於:(1)定金屬於約定擔保方式,當事人可以約定定金數額,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2)定金屬於金錢擔保,具有多重效力;(3)定金合同是實踐性合同,從實際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4)定金具有從屬性,主合同不成立或者無效,定金隨之不成立或者無效。

三、定金的種類

定金可以分為立約定金、成約定金、證約定金、解約定金和違約定金。我國現行法承認上述所有種類的定金。

(1)立約定金是指以定金作為訂立合同擔保的定金。給付定金的一方拒絕訂立合同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絕訂立合同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2)成約定金是指以交付定金作為主合同成立或生效要件的定金。定金不交付,主合同不成立或不生效,但主合同已經履行或者已經履行主要部分的除外。

(3)證約定金是指為證明合同成立而交付的定金。

(4)解約定金是指以喪失定金或者雙倍返還定金為代價而解除主合同的定金。

(5)違約定金是指以喪失定金或者雙倍返還定金作為對違約方懲罰的定金。

四、定金的效力

不同種類的定金,其效力各不相同。

(1)立約定金的效力在於擔保主合同的訂立。

(2)成約定金的效力在於促使主合同成立或生效。

(3)證約定金的效力在於證明合同的成立。

(4)解約定金的效力在於為當事人保留單方解除主合同的權利。

(5)違約定金的效力有三:擔保債務履行;證明合同成立;預先給付,在合同履行的情形下,定金可以視為預付款。

定金罰則的基本規則是: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此處的“不履行”指的是完全不履行。因遲延履行或者其他違約行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可以適用定金罰則,除非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當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應當按照未履行部分所佔合同約定內容的比例,適用定金罰則。

但違約定金不同於預付款,二者的主要區別在於:(1)性質不同。違約定金是一種擔保方式,預付款是一種支付手段。(2)效力不同。違約定金除擔保外,還有證明合同成立及預先給付的作用;預付款則無擔保之作用。(3)功能不同。違約定金有制裁功能,預付款無此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