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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碩考研刑法複習重點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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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在進行法碩考研的時候,小夥伴們一定要把刑法複習的重點知識點了解清楚。小編為大家精心準備了法碩考研刑法要點,歡迎大家前來閱讀。

法碩考研刑法複習重點知識點

  法碩考研刑法的空間效力

刑法的空間效力:即刑法在什麼地方和對什麼人具有效力。

刑法的空間效力解決的是國家的刑事管轄權的問題。 各國解決刑事管轄權的範圍通常採用以下四種原則:屬地原則、屬人原則、保護原則和普遍管轄原則。我國採用的是以屬地原則為基礎,以屬人原則、保護原則和普遍原則為補充的一種原則。下面分別加以說明。

1.以屬地原則為主:屬地原則即領土原則,主張凡是發生在一國領土內的一切犯罪活動,都受到這個國家刑法的管轄。我國《刑法》第6條規定:“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除法律有特別規定的以外,都適用本法。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或者航空器內犯罪的,也適用本法。犯罪的行為或者結果有一項發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就認為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

(1)“領域”的範圍包括:領陸、領水和領空;根據國際條約和國際慣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船舶、航空器,不論是民用或者軍用,也不論是航行或者停泊在公海或者外國領域內,視為領土的延伸,都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範疇。

(2)犯罪地的確定標準:根據我國《刑法》第6條第3款的規定,犯罪的行為或者結果有

一項發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就認為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

(3)法律有特別規定的情形: 我國《刑法》第11條規定,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權的外國人的刑事責任,通過外交途徑解決; 根據《刑法》第90條的規定,民族自治地區可以根據當地民族的政治、經濟、文化的特點和刑法規定的基本原則制定變通或者補充規定; 香港、澳門與臺灣適用其本地刑法。

2.兼採屬人原則:即國籍原則,是指一國公民無論在本國領域內還是領域外犯罪,都一律要受到本國刑法的管轄。對於一國公民在其境外犯罪產生的國籍國和犯罪地國的雙重管轄問題,我國刑法規定部分地適用於在國外的中國公民的犯罪行為。

《刑法》第7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本法規定之罪的,適用本法。但是按照本法規定的最高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作人員和軍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本法規定之罪的,適用本法。” 《刑法》第10條規定:“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罪,依照我國刑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已經過外國審判的,仍然可以依照我國刑法追究,但是在外國已經受過刑法處罰的,可以免除或者減輕處罰。”

3.兼採保護管轄原則:即安全原則,要求在國外犯有危害該國家的主權和安全罪行的外國人,當其進入該國境內時,對其行使刑事管轄權。

《刑法》第8條規定:“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規定的最低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適用本法。 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處罰的除外。”

4.兼採普遍管轄原則:主張凡是侵犯國際公約、條約所維護的各國公共利益的,無論犯罪人是本國人還是外國人,不論犯罪發生在本國領域內還是領域外,都適用本國刑法。

《刑法》第9條規定:“對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所規定的罪行,中華 人民共和國在承擔條約義務的範圍內行使刑事管轄權的',適用本法。”

  法碩考研刑法刑法的時間及人效力

一、刑法時間效力

刑法什麼時間生效、失效、對刑法生效前的行為是否具有溯及力的問題。 ①刑法溯及力:刑法生效後,對其生效前未經審判、或審判尚未確立的行為是否適用。②溯及力原則:從舊原則、從新原則、從新兼從輕原則、從舊兼從輕原則(《刑法》12條)。

二、刑法對人的效力

①除法律有特別規定以外,中國公民在中國境內的犯罪,一律適用本國刑法。 ②中國公民在境外犯罪,若《刑法》最高法定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不予追究。③中國國家工作人員、軍人在境外犯罪,不論刑罰輕重,都適用刑法,追究刑事責任。④外國人在境外對我國國家利益與公民的犯罪,當法定最低刑為3年有期徒刑、且犯罪地也受處罰的犯罪,才適用刑法。(保護原則的體現) ⑤《國際法》視為犯罪的,凡不受引渡者,都適用《刑法》(普遍管轄原則體現)。

  法碩考研刑法刑法不作為

刑法上的不作為應具備的條件

1.作為,就是指行為人用積極的動作來實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會的行為。作為除了具備危害行為的一般特徵之外,還應具備以下兩個基本特徵:

(1)從表現形式上看,作為表現為積極的身體舉動。需要注意的是,不要把作為等同於親手實施的行為,作為除了包括犯罪人本人親手實施的積極犯罪活動外,還包括犯罪人藉助自然力、藉助動物、藉助不具備犯罪主體條件的他人或藉助他人的過失行為來實施犯罪行為的情況,視同利用者本人實施了作為的犯罪行為。

(2)從行為的性質上看,作為表現為實施刑法所禁止實施的行為,它違反的是刑法的禁止性規範。

2.所謂不作為,就是指行為人有義務並且能夠實行某種行為,而消極地不去履行這種義務,因而造成刑法所規定的危害後果的行為。成立不作為犯在客觀上必須具備以下三個條件:

(1) 行為人負有實施某種積極行為的特定義務。這是構成不作為犯罪的前提。

(2) 行為人有可能履行這種特定的義務,但是未履行。

(3) 行為人不履行特定義務而引起危害社會的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