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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碩備考專業基礎課複習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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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進入法碩備考,我們要把專業課的基礎複習加快跟進,把握住重點知識。小編為大家精心準備了法碩考研刑法學基礎考點,歡迎大家前來閱讀。

法碩備考專業基礎課複習重點

  法碩考研刑法學緩刑

緩刑

緩刑稱暫緩量刑,也稱為緩量刑,是指對觸犯刑律,經法定程式確認已構成犯罪、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人,先行宣告定罪,暫不執行所判處的刑罰。由特定的考察機構在一定的考驗期限內對罪犯進行考察,並根據罪犯在考驗期間內的表現,依法決定是否適用具體刑罰的一種制度。

緩刑制度指人民法院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認為暫不執行原判刑罰,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的,在一定考驗期內,暫緩執行原判刑罰的制度。緩執行制度在實踐中對教育改造罪犯,使之改過自新,預防重新犯罪,維護社會穩定等方面發揮了重大作用。

緩刑制度的種類:一般緩刑制度、戰時緩刑制度。

一般緩刑適用條件

1、犯罪分子被判處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罰。緩刑的附條件不執行原判刑罰的特點,決定了緩刑的適用物件只能是罪行較輕的犯罪分子。而罪行的輕重是與犯罪人被判處的刑罰輕重相適應的。

2、根據犯罪分子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認為適用緩刑不致再危害社會。這是適用緩刑的'根本條件。

3、犯罪分子不是累犯。累犯屢教不改、主觀惡性較深,有再犯之虞,適用緩刑難以防止其再犯新罪。所以,即使累犯被判處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也不能適用緩刑。

《刑法》(修正案八)將74條修改為:“對於累犯和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不適用緩刑。”

緩刑考察內容

遵守規定:

1)遵守法律、法規、服從監督

2)向執行機關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3)遵守執行機關有關會客規定4)離開所居住的市、縣、遷居,應報經執行機關批准(與“管制”相似,但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自由的權利)。

考察內容:1)是否犯新罪或漏罪2)違反法律、法規、緩刑管理制度,且情節嚴重。

執行機關:公安機關(管制、拘役、剝奪政治權利、假釋考驗期、緩刑考驗期)。

  法碩考研刑法學減刑

聯考試卷內容

專業課一:包括刑法學和民法學兩部分內容;專業課二:包括法理學、中國憲法學、中國法制史三部分。

減刑

減刑,是指對原判刑期適當減輕的一種刑法執行活動。

一、減刑的物件條件

減刑只適用於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只要是被判處上述四種刑罰之一的犯罪分子,無論其犯罪行為是故意還是過失,是重罪還是輕罪,是危害國家安全罪還是其他刑事犯罪,如果具備了法定的減刑條件都可以減刑。

注意:1、死緩考驗期屆滿後減為無期徒刑、有期徒刑;2、死緩、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時,剝奪政治權利期限相應減為3 ~10年,不屬於《刑法》78條規定的減刑。

二、減刑的實質條件

“可以”減刑的實質條件:犯罪分子在刑罰執行期間認罪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或者有立功表現。

悔改表現:1、認真服法;2、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3、積極參加政治、文化、技術學習;4、積極參加勞動、完成生產任務。

立功表現:1、檢舉、揭發監內外犯罪活動,或提供重要破案線索,經查證屬實;2、阻止他人犯罪活動;3、生產、科研中進行技術革新,成績突出;4、搶險救災或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現積極;5、其他有利於國家、社會的突出事蹟。具備其中一點即可。

“應當”減刑的實質條件:犯罪分子在刑罰執行期間有重大立功表現。

重大立功

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

2、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3、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4、在日常生產、生活中捨己救人的;

5、在抗禦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6、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三、減刑的限度條件

減刑的限度,是指犯罪分子經過減刑以後,應當實際執行的最低刑期。

減刑的限度為:減刑以後實際執行的刑期,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於原判刑期的1/2;判處無期徒刑的,不能少於13年;人民法院依照刑法典第50條第2款規定限制減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緩期執行期滿後依法減為無期徒刑的,不能少於25年,緩期執行期滿後依法減為25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於20年。

  法碩考研刑法學假釋

假釋

假釋,是對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一定刑期之後,因其遵守監規,接受教育和改造,確有悔改表現,不致再危害社會,而附條件地將其予以提前釋放的制度。

適用條件

1、法定的物件:並不是所有的罪犯都可以適用假釋。根據我國刑法規定,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且屬於累犯和因故意殺人、強姦、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釋。假釋是對犯罪分子有條件地提前釋放,同時,國家並不排除對其繼續執行尚未執行的那部分刑罰的可能性。這一特點決定了假釋不適用於被判處其他刑罰的犯罪分子。

2、法定的實質條件:犯罪分子認真遵守監視,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這是適用假釋的實質條件或者關鍵條件。

確有悔改表現:認罪伏法;遵守罪犯改造行為規範和監獄紀律;積極參加政治、文化、技術學習;積極參加勞動,愛護公物,完成勞動任務。

3、法定的刑罰執行時間條件:假釋只適用於已經執行一部分刑罰的犯罪分子。《刑法》第八十一條:“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執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實際執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的,可以假釋。如果有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執行刑期的限制。

4、考驗期限:犯罪分子的假釋考驗期限因原判刑罰及執行的不同而有所不同。根據刑法第83條的規定,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其假釋的考驗期為原判刑罰沒有執行完畢的刑期,即宣告假釋時原判刑罰的剩餘時期。刑法對無期徒刑的假釋考驗期限則作了明確而具體的規定。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其假釋的考驗期限為10年。假釋考驗期限,從假釋之日起計算。

執行機關

公安機關(管制、拘役、剝奪政治權利、假釋考驗期、緩刑考驗期)。

假釋法律後果(與“緩刑”相似)

假釋的效力不及於附加刑,所判處的附加刑都要執行。若被剝奪政治權利,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從“假釋之日”起算。

假釋程式

執行機關(假釋建議書)→中級人民法院→合議庭→裁定減刑(與減刑相同)。

按“漏罪在先(先並後減),新罪在後(先減後並)”實行兩次並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