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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研跨專業考法律碩士有哪些複習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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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碩士是跨專業考生的熱門之選,難度相對較小,可是競爭很大,要取勝還得認真複習。小編為大家精心準備了考研跨專業考法律碩士複習知識點,歡迎大家前來閱讀。

考研跨專業考法律碩士有哪些複習重點

  考研跨專業考法律碩士複習要點

一、認真研讀指定教材。

法碩專業課複習時應當以教材為根本,全面、牢固掌握教材內容,圍繞教材內容展開復習,這是必不可少的複習環節。自從法律碩士考試實施全國統一命題以來,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出版的《法學碩士專業學位研究生聯考考試指南》成為複習必備的教材。儘管2004年入學考試改為教育部統一命題考試,且沒有指定參考教材,但是從2004年1月聯考考試試卷命題的實際情況來看,其考試範圍仍然參照該教材作為命題依據的,因此選擇教材時,仍然應當把該教材作為複習的必備用書。

二、認真分析歷年試題。

認真分析業務課的歷年試題具有非凡的意義。因此認真分析歷年試題,做好總結,對於考生明確複習方向,確定複習範圍和重點,做好應試準備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分析試題主要應當瞭解以下幾個方面:命題的風格(如難易程度,是注重基礎知識、應用能力還是發揮能力,是否存在偏、難、怪現象等)、題型、題量、考試範圍、分值分佈、考試重點、考查的側重點等。考生根據這些特點,有針對性地複習和準備,其效果一定頗佳。

三、全面複習和重點複習相結合。

所謂“全面複習”,是指考生在複習業務課時應當對教材的內容予以全面掌握,不能憑主觀猜測哪些內容考,哪些內容不考。複習時應持正第確的態度全面複習,全面掌握,把握基本概念、基礎知識,建立起知識點之間的聯絡,形成完整的知識體系,用全面、整體的觀念看待每一個知識點,這樣才能融會貫通,全面、準確、牢固、深入地掌握教材內容。考研試題覆蓋面較廣,不僅考查重點、熱點,還考查一些次要的、偏僻的知識點,考生務必全面複習。所謂“重點複習”,是指在全面複習的基礎上對重要的概念、理論投入更多的時間和精力,力求熟練掌握,並能靈活運用,而不是眉毛鬍子一把抓,不分主次輕重。重點內容是考研的主要考查物件,並且所佔分值極高。

四、專業課教材的學習方法。

首先把每本書的章節和結構整理清楚,做到胸有全域性,然後開始做筆記。筆記內容不要全部抄書,把書上的內容按照題型來進行歸納總結。

五、有針對性的練習。

考生對教材及其相關材料複習2-3遍後,應當根據歷年試題的特點,有針對性的進行練習。有針對性的聯絡既可以檢查自己的複習效果,發現自己的不足之處,以待改進;又可以鞏固所學的知識,使之條理化、系統化;還可以增長“實戰”經驗,到考場上就會感到輕鬆自如,可以盡情發揮了。有針對性的聯絡,最佳的方式是模擬考試,不僅要做歷年真題,還要做與試題類似的模擬試題,然後進行評分,總結得失。

只要你學習時間有保證,能夠摸索並掌握一套適合自己的法碩複習方法與技巧,就會在複習中做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考研法律碩士複習要點:無權代理

一、無權代理的概念

無權代理指沒有代理權而以他人名義進行代理活動的民事行為。

無代理權,其根本特徵在於行為人以他人名義進行民事活動時沒有代理權。無權代理包括三種情形:(1)行為人根本沒有代理權卻從事代理活動。(2)行為人享有 代理權,但卻超越代理許可權從事了本不該由其進行的代理活動。(3)行為人原本享有代理權,但其代理權已經終止,行為人仍以代理人的身份進行代理活動。

二、無權代理的效力

1.本人的追認權和拒絕權

無權代理是無效行為,“被代理人”對所謂的代理行為不承擔責任。但如果“被代理人”對此行為予以追認,則會使無權代理成為有權代理,被代理人就應當對該代理行為承受相應的法律後果;如果被代理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義實施民事行為而不作否認的,視為其同意他人代理。

被代理人對無權代理行為有拒絕承認的形成權,該拒絕的意思表示一經作出即產生無權代理對被代理人無效的法律後果。

2.第三人的催告權和撤銷權

在無權代理中,相對人(第三人)對代理行為享有催告權和撤銷權。催告權是指第三人告知被代理人在一定期限內就是否行使追認權予以明確答覆的權利。撤銷權則是指善意第三人在被代理人行使追認權之前,解除與無權代理人所為民事行為的權利。

三、表見代理

(一)表見代理的概念

表見代理是指行為人雖沒有代理權,但第三人在客觀上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權而與其實施法律行為,該法律行為的後果由本人承擔的代理。根據《合同法》的規定,行 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此種代理即為表見代理。

(二)表見代理的構成條件

構成表見代理須具備以下條件:

1.代理人無代理權。代理人在實施代理行為時,並無本人的授權,或雖有授權,但並未授權其可實施超出特定授權範圍的行為。

2.該無權代理人有被授予代理權的外表或假象。表見代理的成立須有“外表授權”的存在。例如合同的簽訂人持有被代理人的介紹信簽訂合同、使用被代理人的合同專用章或蓋有印章的空白合同書籤訂合同等,即屬於有被授予代理權的外表或假象。

3.相對人有正當理由相信該無權代理人有代理權。所謂正當理由,應以一個善良人在正常情況下是否相信為判斷標準。

4.相對人基於信任而與該無權代理人成立法律行為。

(三)常見的表見代理情形

常見的`表見代理情形包括:

1.因表見授權表示而產生的表見代理

2.因代理授權不明而產生的表見代理

3.因代理關係終止後未採取必要的措施而產生的表見代理

(四)表見代理的法律後果

表見代理成立後,產生類似有權代理的法律後果。由被代理人承擔代理行為所帶來的法律後果,即享有其權利,承擔其義務。當然,被代理人有權要求無權代理人賠償因無權代理而造成的損失。

  考研法律碩士複習重點:婚姻的終止

一、婚姻終止概述

婚姻終止是指有效婚姻關係因一定的法律事實而歸於消滅。

終止婚姻關係的法律事實有兩個,一是配偶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二是離婚。從離婚的法定程式角度,可將離婚分為登記離婚與訴訟離婚。在離婚程式上,我國實行登記離婚與訴訟離婚雙軌制,這是我國離婚制度的一大特色。

二、登記離婚

登記離婚,是指夫妻雙方自願離婚,並就離婚的法律後果達成協議,經婚姻登記機關認可,即可解除婚姻關係的離婚方式。《婚姻法》第31條規定,“男女雙方自願 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三、訴訟離婚

訴訟離婚,是指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請,人民法院依法通過調解或判決而解除婚姻關係的離婚方式。在我國,當事人不能或者不願採用登記離婚的,都可以適用訴訟離婚。

(一)判決離婚的法定理由

1.調解無效。此為程式性條件。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首先應該予以調解。調解是必經程式。

2. 感情確已破裂。此為實質性條件,是判決離婚的唯一法定理由。《婚姻法》規定了認定感情確已破裂的具體標準。《婚姻法》第32條第3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 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5)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第32條第4款規定:“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二)訴訟離婚的兩項限制

1.對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的限制。《婚姻法》第33條規定,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的,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2.對男方要求離婚的限制。《婚姻法》第34條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6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人民法院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四、離婚的法律後果

離婚的法律後果,是指離婚在當事人的身份方面、財產方面和父母子女關係方面所引發的一系列變化。

(一)離婚在當事人身份方面的後果

婚姻關係的終結導致配偶身份的喪失,雙方均有再婚的自由。

(二)離婚在當事人財產方面的後果

離婚導致夫妻之間扶養義務的終止、夫妻相互間繼承權的喪失以及引起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債務的清償。

1.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不動產分割是離婚時共同財產分割的重點與難點。對此,《婚姻法解釋(二)》從以下兩個方面作出了明確規定:

(1)夫妻共有房屋的歸屬和分割。如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後用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房屋權屬證書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2) 父母為子女購置房屋的權屬。應分兩種情形處理:一是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 雙方的除外。二是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 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訟時效為兩 年,從當事人發現之次日起計算。

2.夫妻共同債務的清償

夫妻共同債務,是指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為共同生活或共同生產、經營活動需要所負的債務。凡被確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應由夫妻雙方對債權人承擔連帶責任。

夫妻共同債務應從兩個方面去考量:

(1)時間性。通常情況下,夫妻共同債務形成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但以下情況除外:①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②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2)目的性。通常情況下,該類債務是為了用於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產、經營活動。但是對於一方婚前所負個人債務,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於婚後家庭共同生活的,仍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三)離婚在父母子女關係方面的後果

《婚姻法》規定,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後,父母對子女仍有撫養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四)離婚時的救濟方式

離婚時的救濟方式包括經濟補償請求權、經濟幫助請求權和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

1.經濟補償請求權

《婚姻法》規定,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2.經濟幫助請求權

《婚姻法》規定,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3.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

《婚姻法》第46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1)重婚的;(2)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3)實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根據《婚姻法解釋(一)》的規定,離婚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

《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對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行使作出了具體規定,其內容可概括為以下幾個方面:

(1)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當事人不起訴離婚而單獨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無過錯方作為離婚案件的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必須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

(3)無過錯方作為離婚訴訟案件的被告,如果不同意離婚也不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可以在離婚後一年內就此單獨提起訴訟。

(4)無過錯方作為離婚訴訟案件的被告,一審時未提出損害賠償請求,二審期間提出的,人民法院應當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在離婚後一年內另行起訴。

當事人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後,又向人民法院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但當事人在協議離婚時已經明確表示放棄該項請求,或者在辦理離婚登記手續一年後提出的,不予支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