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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務英文合同的詞彙特徵及其翻譯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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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商務合同是商業法人之間為實現一定的經濟目的、明確相互權利義務的一種文體。商務合同英語屬半法律性語言,用詞準確、正式、嚴謹,具有鮮明文體意義。本文基於典型例項分析,探討了商務英文合同的詞彙特徵及翻譯方法。

商務英文合同的詞彙特徵及其翻譯論文

關鍵詞】商務英文合同 詞彙特徵 翻譯

商務合同是商品經濟的產物,它隨著商品經濟的產生而產生,也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而發展,是商品交換關係在法律上的體現,受到國家法律的承認和保護。在世界經濟全球化和一體化的今天,國際商務活動日益頻繁,貿易國法人之間為實現一定的經濟利益而簽訂的明確規定了貿易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具有法律效力的檔案——國際商務合同的重要性也越來越突出。商務合同英語既具有商務英語的特點,同時也具有法律英語的特點。本文擬從莊重正式、準確嚴謹和簡潔明瞭三個角度闡述分析商務英文合同的詞彙特徵及其翻譯方法。

一、莊重正式

Martin Joos按照語言使用的正式程度提出了英語的五種變體,即莊重文體(frozen style),正式文體(formal style),商議文體(consultative style),隨便文體(casual style)和親密文體(intimate style)。一般認為商務合同英語屬莊重文體,即五種變體英語中正式程度最高的一種。商務英文合同的莊重正式的詞彙特徵體現在專業術語和外來詞古體詞的使用上。

1.商務專業術語

專業術語(technical terms)具有鮮明的文體特色。其意義精確、單一、無歧義,且不帶有個人感情色彩。為了準確描述商務活動中的各個交易環節以及與此相關的`各類單據,商務合同英語文體中使用了大量表意清楚的商務專業術語。例如,policy(保險單),negotiable(可轉讓的),liability(責任、義務),right of recourse(追索權),factoring(保理)等。這些專業術語可避免冗長的解釋,簡化交易過程,提高工作效率。

2.法律專業術語

為了準確描述商務活動中交易雙方各自的權利與義務,商務合同英語中也使用了較多的法律專業的術語。狹義的法律術語指僅出現在或大多數情況下出現在法律檔案中的法律科學的特有術語,此意義上的法律術語在商務合同文體中的數量不多,如:imputed negligence (轉嫁的過失責任)特指可向與行為人有利害關係的人或有合同關係的另一方追究責任的過失。商務合同中這類狹義的法律專業術語不以大眾是否理解或接受為轉移,它是商務合同語言準確表達的保障,是其獨有的現象。而廣義的法律術語則包括在法律文體中被賦予特定法律意義的常用詞語,如action(訴訟),party(當事人),financial responsibility(經濟責任,指違約責任,具體可指“賠償損失”、“支付違約金”和“支付遲延支付金額的利息”)。這類詞語把握不準確的話很容易導致翻譯和理解當中的模糊性,因此要格外留意。如,“The contract is concluded in case of acceptance of the offer.”很容易譯為“提議一旦接受,合同隨即訂立。”而實際上,“acceptance”與“offer”是合同法中兩個重要的法律術語,其規範的譯文分別為“承諾”、“要約”,前者是指受要約人對要約內容表同意,而後者則指一方希望與另一方訂立合同。

3.外來詞和古體詞

商務合同英語中使用的商務類專業術語有不少源於拉丁語或法語,有些則是由其詞根派生或合成,許多術語都有相同的字首或字尾。它們的意義比較穩定,利於精確地表達概念,例如:ad valorem duty (拉丁語)從價(關)稅,bona fide holder (拉丁語)匯票的善意持票人,pro rata tax rate比例稅率(拉丁語,即proportional tax rate),insurance premium per capita (拉丁語)人均保險費,force majeure(法語)不可抗力,pro forma (拉丁語)估算表。

商務合同英語具有古體特點,這種古體特點的一個主要標誌是古體詞語的使用。古體詞(archaism)是一種具有鮮明文體色彩的詞彙成分。儘管古體詞在現代英語口語和一般書面語中極少使用,但在商務合同等法律文體中,古體詞卻大量出現,充分體現出其莊重嚴肅的文體風格。合同英語最具特色的古體詞形式當數自由詞素where、here和there與in、by、with和after等構成的複合副詞:(1)here +介詞:如,hereto,hereof,herein,hereinafter等。這裡here相當於this,指本文獻、合同或有關檔案,因此,“hereto”(本合同)相當於to this,依此類推。(2)there +介詞:這類詞由thereto,thereon,therein,thereof等。其中there相當於that,指句子前面已出現的某個名詞或名詞片語,因此,“thereto”(根據那一點)即為to that。(3)where+介詞:whereby,wherein, whereof,whereupon中where相當於which或者what,“whereof”(關於它)也就是of which。如,payment in respect thereof(關於此項的付款)。

古體詞語的使用除了體現其莊重嚴肅以外,還可避免不必要的重複,使意義更加清楚、簡明。例如:“依照本合同相關規定”在英文商務合同中幾乎見不到“according to relevant terms and conditions in the contract”這種表達方式,常見的表達方式是“pursuant to provisions contained herein”或“as provided herein”等。對“合同任何一方當事人不得轉讓本合同”,西方工商界一般會選擇使用“Neither party hereto may assign this contract.”,而較少使用“Neither party to the contract may assign this contract.”。

4.複雜介詞短語

商務合同英語正式性還體現在傾向使用較複雜的介詞短語來代替非正式語體中常見的簡單介詞與連詞。例如,用with regard to和prior to分別代替about和before。又如:All disputes in connection with this contract or the execution thereof shall be settled by way of amicable negotiation.在此句中,用“in connection with”就比用“of”要顯得更為正式。

二、準確嚴謹

1.情態動詞

合同英語中各情態動詞意義界限非常明確,體現了合同語言的嚴謹性。“shall”在商務合同英語中使用率最高,含有“本條款具有法律規定的指令性和強制性”之意,其含義相當於“must”,但合同中不能使用“must”。如,“The seller shall present the following shipping documents to the bank for negotiation of L/ C”中的“shall”表明“賣方在向銀行議付信用證時,必須履行遞交所要求的裝運單據這一法律義務,而且應做到單據相符、單單相符,否則銀行即可拒付。”“will”則只表示對合同一方的某種建議或合同雙方之外第三方的行為的說明,不構成法律約束。“should”意為“應該”,帶有主觀意思,表示“這樣做最好”。若用於條件句中,則表示較低的可能性。“may”表示“可以”、“可能”。這兩個意思在日常用語中都可用“can”來表達,但是在合同中幾乎只用“may”而不用“can”,因為前者比後者語氣更正式。例如:Unless otherwise agreed, delivery of the goods and payment of the price are concurrent conditions, that is to say, the seller must be ready and willing to give possession of the goods to the buyer in exchange for the price and the buyer must be ready and willing to pay the price in exchange for possession of the goods.譯為:除非另有協議,貨物的交付和價款的支付應是同時履行的條件,換言之,賣方必須樂意讓出佔有將貨物交至買方以交付價款;同時,買方須樂意支付價款以交換對貨物的佔有。

2.近義詞或相關詞並列

在商務合同英語中有詞彙並列使用的現象(juxtaposition),即同(近)義詞或相關詞往往由and或or連線並列使用,例如furnish and provide,fulfill or perform,transferable or assignable,null and void,in full force and effect等。這種詞彙並列使用使得兩個或多個詞語的含義來共同限定其唯一詞義,從而排除了由於一詞多義可能產生的歧義,這正是合同語言必須表達嚴謹、杜絕語義歧義或漏洞的需要。又如:This contract is made by and between the Buyers and the Sellers, whereby the Buyers agree to buy and the Sellers agree to sell the under2mentioned commodity in accordance with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stipulated below.句中若單獨使用by,則僅表明合同是由誰達成的,單用between也只對合同簽約當事人的範圍進行了限定,而並列結構by and between的含義則比單獨使用的by或between更加明確,更加豐富,表明參與合同談判全過程並最終簽約的都是the Buyers and the Sellers,並無其他當事人。類似的還有terms and conditions、injury or damage、neglect or omit。上述並列同義詞只有細微的差別,在日常生活中,人們

往往忽略不計,但合同的準確嚴謹性決定了合同中不允許出現哪怕是最細小的失誤或是遺漏。

三、簡潔明瞭

縮略詞(主要為首字母縮略詞和截短詞)以其規範、簡明、省時的特點而被廣泛運用在商務合同中:價格、支付及保險方式、貨幣、度量衡、常見的重要機構或組織、公司和國家等多以縮略詞形式出現。例如,T/T(Telegraphic Transfer電匯)、FOB(Free onBoard船上交貨)、WA(With Average水漬險)、a/r (all risks全險)、 AS (after sight見票即付)、ACN(air consignment航空託運單)、 ICC(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國際商會)等。這些用語的解釋在國際上己形成慣例,所以其意義單一,含義準確,適用於商務合同這一特定文體。因此,熟知縮略詞全稱,領會其含義,也就成為起草、翻譯經貿合同所應具備的基本條件。

綜上所述,商務合同英語正是為了準確嚴密地規約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和責任而採用的一種文體形式,研究商務合同英語的詞彙特徵,其最終目的就是為了恰當、得體、準確地使用商務合同英語。熟悉商務合同英語的詞彙特徵可以幫助廣大經貿工作者準確有效的閱讀理解、翻譯和起草合同,避免不必要的糾紛與爭端,從而促進我國國際貿易的交流與合作。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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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胡庚申.國際商務合同起草與翻譯[M].北京:外文出版社, 2002.

[3]吳明忠.國際經貿英語合同寫作[M].廣州:暨南大學出版社,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