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判斷題
1. 在餐飲主店內開設的甜品站,必須另行發放《餐飲服務許可證》。
2. 原發證部門受理《餐飲服務許可證》延續申請後,只要原許可的經營場所不變,即可做出准予延續的決定。
3. 對生產經營者同一違法行為,可以給予2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
4. 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按照要求對餐具、飲具進行清洗、消毒,不得使用未經清洗和消毒的餐具、飲具。
5. 食品經營企業應當建立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
6. 食品安全法的立法宗旨是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
7. 自制火鍋底料、飲料、調味料的餐飲服務提供者應向監管部門備案所使用的食品新增劑名稱,並在店堂醒目位置或選單上予以公示。
8. 中央廚房可以聘請兼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
9. 不得將回收後的食品(包括輔料)經烹調加工後再次供應。
10. 無適當儲存條件,存放時間超過2小時的熟食品,可直接銷售與食用。
11. 從食品流通經營單位和農貿市場採購畜禽肉類的,應當查驗並留存動物產品檢疫合格證明原件。
12. 從事現榨果蔬汁和水果拼盤加工的人員操作前應更衣、洗手並進行手部消毒,操作時可戴、也可不戴口罩。
13. 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根據經營規模和範圍配備2名以上食品安全管理員。
14. 未按要求參加繼續教育的食品安全管理員,按新上崗人員要求重新參加培訓和考核。
15. 《餐飲服務許可審查規範》適用於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對餐飲服務提供者餐飲服務申請的審查。
16. 衛生部主管全國餐飲服務許可管理工作,地方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餐飲服務許可管理工作。
17. 日常檢查中發現無正當理由不在崗的食品安全管理員每次扣1分。
18. 餐飲服務許可現場核查要求專間入口處設定洗手、消毒、更衣設施。
19. “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等級公示牌”懸掛或張貼至下一次量化監督檢查更換公示為止,未經餐飲服務監管部門允許,禁止摘下或遮蓋。
20. 申請人被吊銷《餐飲服務許可證》的,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自處罰決定作出之日起3年內不得從事餐飲服務管理工作。
21. 冷凍熟食品應徹底解凍後經充分加熱方可食用,加熱時中心溫度應高於70℃,未經充分加熱的食品不得食用。
22. 被吊銷《餐飲服務許可證》的單位,根據《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二條的規定,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自處罰決定作出之日起3年內不得從事餐飲服務管理工作。
23. 製作的現榨果蔬汁和水果拼盤可隔餐供應。
24. 餐飲服務提供者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應當立即封存導致或者可能導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及用具、裝置設施和現場,在2小時之內向所在地縣級衛生部門和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並按照相關監管部門的要求採取控制措施。
25. 保質期,指預包裝食品在標籤指明的貯存條件下保持品質的'期限。
26. 貯存食品的場所及運輸食品的車輛不得存放或者殘留農藥、化肥等有毒有害物質,並符合保證食品安全所需的溫度、溼度及其他要求。
27. 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按照許可範圍依法經營,並在就餐場所醒目位置懸掛或者擺放《餐飲服務許可證》。
28. 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單位應當立即予以處置,防止事故擴大。
29. 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對食品進行抽樣檢驗應當購買抽取的樣品,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30. 《食品安全法》公佈實施後,現行的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食品衛生標準、食品質量標準等自行作廢。
31.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餐飲服務許可資訊和檔案管理制度,定期公告取得或者登出餐飲服務許可的餐飲服務提供者名錄。
32. 餐飲服務監管部門應當在餐飲服務許可證發放後六個月內對餐飲服務提供者經營行為實施首次日常檢查。
33. 《重大活動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規範》適用於各級政府確定的具有特定規模和影響的政治、經濟、文化、體育以及其他重大活動的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
34. 食品新增劑應當在技術上確有必要且經過風險評估證明安全可靠,方可列入允許使用的範圍。
35. 凡隔夜的熟製品必須經充分再加熱後方可食用。
36. 餐飲服務提供者從農貿市場採購的,應當索取並留存市場管理部門或經營戶出具的加蓋公章(或簽字)的購物憑證。
37. 餐飲服務提供者採購食品、食品新增劑及食品相關產品,應當遵守《餐飲服務食品採購索證索票管理規定》。
38. 餐飲服務提供者在領取變更、延續後的新《餐飲服務許可證》時,應當立即將原《餐飲服務許可證》銷燬。
39. 根據《廣東省餐飲服務監管部門日常檢查制度(試行)》的規定,對同一餐飲服務提供者的日常檢查,每年不得少於一次,不得超過四次。
40. 中央廚房,指由餐飲連鎖企業建立的,具有獨立場所及設施裝置,集中完成食品成品或半成品加工製作,並直接配送給餐飲服務單位的單位。
41. 用於生食海產品加工的工具、容器應做到專用。
42. 單位、組織無權舉報食品生產經營中違反本法的行為
43. 使用現場快速檢測技術發現和篩查的結果可以直接作為執法依據。
44. 《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規定餐飲服務提供者必須依法取得《餐飲服務許可證》,按照許可範圍依法經營,並在就餐場所醒目位置懸掛或者擺放《餐飲服務許可證》。
45. 食品安全管理員發生變更的,餐飲服務單位應當在30天內向原餐飲服務許可證發證機關上報新的食品安全管理員名單備案。
46. 凡患有痢疾、傷寒、化膿性或者滲出性面板病、病毒性肝炎、高血壓、糖尿病患者不得從事直接入口食品生產經營活動。
47. 食品在冷藏、冷凍櫃(庫)內貯藏時,為確保食品達到冷藏或冷凍的溫度要求,應將食品整齊地堆積、擠壓後存放。
48. 甜品站可以按照相關程式自行採購食品、食品新增劑和食品相關產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