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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建議調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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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深入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切實推進檢察工作機制創新改革,2008年7月,**市檢-察-院依照最高人民檢-察-院下發的《人民檢-察-院量刑建議試點工作實施意見》,結合辦案實際,制訂了《**市人民檢-察-院量刑建議實施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經檢察委員會討論通過後在我市兩級檢察機關正式推行。實施半年來,取得了明顯的成效,但也凸顯出了

量刑建議調研

不少問題。今年2月份,市院**副檢察長和公訴部門負責人通過聽取彙報、查閱卷宗、座談交流、問卷調查等方式,就全市2008年下半年量刑建議工作開展情況進行了檢查調研。

一、對我市開展量刑建議以來工作實效性的總體評價

2008年下半年,全市兩級檢察機關公訴部門共向法院提起公訴387件634人,其中提出量刑建議215件377人,提建率72.52%,法院判決採納量刑建議270人,採納率72.47%。這說明量刑建議作為公訴工作機制改革的一項重要舉措已在我市全面推行。詳細情況見下表:

分類

院名

提起公訴

件∕人

提出量

刑建議

件∕人

採納率

%

利通區院

145∕205

21∕39

15

39

100

青銅峽院

59∕110

51∕80

89.9

75

93.8

紅寺堡院

32∕56

32∕56

100

38

67.9

同心院

60∕96

26∕49

43.3

9

31

鹽池院

45∕74

45∕74

100

48

64.9

市院

46∕93

40∕79

86.9

61

77.2

合計

387∕634

215∕377

72.5(均值)

270

72.5(均值)

此外,調研組還通過座談、走訪等形式向基層法院領導和從事刑事審判工作的資深法官以及比較有社會影響的律師事務所等徵求瞭解各方對檢察機關開展量刑建議工作的態度和建議,併發放了124份問卷調查表,基本情況是:

份數/支援率

地區

檢-察-院/

支援率%

法院/

支援率%

律師/

支援率%

利通區

8/100

7/14.3

5/80

青銅峽

18∕100

19∕26.3

11/100

紅寺堡

8∕100

7∕42.9

3/100

同心

8∕100

7∕14.3

3/100

鹽池

9∕100

6∕50

5/100

合計

51∕100

46∕29.6(均值)

27/96(均值)

從資料分析和調研組掌握的情況看,量刑建議工作的開展取得了明顯成效,其具體表現:

1、多數院都能高度重視此項工作的開展,在思想上明確認識量刑建議是通過判前矯正的方式依法促進量刑公開公正,是對判決結果監督職能的前移。在市院的《辦法》下發後,有的基層院領導對外積極與人民法院聯絡溝通,進行工作銜接,對內合理調整辦案力量,有效設定辦案程式,加強內部監督制約,為此項工作機制的有效執行提供了組織保障。各院檢委會委員和公訴人員均一致贊成支援開展量刑建議,並積極投身到理性探索和工作實踐中去。

2、量刑建議的提起率較高,平均提建率達到了市院70%以上的規定指標。市院和青銅峽院的提建率都超過了80%,紅寺堡和鹽池兩院的提建率達到了100%。說明各院開展量刑建議工作的積極性很高,市院倡導的執行力文化和細節文化建設已產生了積極的效果。

3、量刑建議的判決採納率超過預期目標。尤其是青銅峽院一枝獨秀,判決採納率超過90%,其他各院及市院的平均判決採納率亦達72.5%,與上海市檢察機關2003年以來平均70%的判決採納率相較,高了2.5個百分點。反映出各院量刑建議的質量和準確性已經有了良好的基礎,取得了可喜的成績,使進一步深化此項工作機制有了可靠的信心支援和執行依據。

4、有效促進了辦案質量的提升。量刑建議工作機制引入公訴辦案不僅僅只是約束和規範乃至監督審判機關的量刑裁決,更是有效促進公訴辦案水平的有力措施。在聽取彙報和查閱卷宗中,我們欣慰的class='text_page_t'>發現許多公訴人的執法理念有了很大的轉變,他們在審查案件時不僅注重關乎定性的事實和證據的審查,更加註重詳細審查關乎量刑的諸多法定和酌定情節要素。青銅峽、鹽池兩院的審查公訴案件報告中將量刑建議專做一節闡述分析;市院公訴處還將案件的量刑建議納入處務會討論,對量刑建議的客觀性、準確性充分論證,為基層院起到了很好的示範引領作用。

5、

出庭公訴水平有了明顯提高。以往公訴人出席法庭支援公訴,更多的是分析證據的關聯性排他性、事實的充分性確鑿性、罪名的準確性公正性,而對出席法庭的終極目標即判決結果卻缺乏關注,因此支援公訴的整個過程缺少完整性。而量刑建議工作機制的引入,直接把旁聽群眾尤其是訴訟參與人最關心的量刑問題以公訴意見的形式提交法庭,不但增強了法庭的焦點效應,而且還強化了控辯雙方的對抗性,使得對案件的分析論證更加客觀公正。不僅如此,從案件的質量分析和管理的角度看,通過將公訴人提出的量刑幅度和判決結果相比較,就可以從一個案件的量刑建議提出的是否準確,衡量出個案公訴出庭質量的高低,也為管理者進一步完善案件質量考評提供了新的參考。同時,量刑建議還使得普及法律、打擊犯罪、教育群眾的效果有了可信的論據,也使得檢察工作的人民性在法庭上得以充分體現。

6、對判決結果畸輕畸重的抗訴在準確性上得到增強。由於量刑建議是在庭審中提出,因此公訴人從一開始審查公訴案件時就必須將影響量刑的各個事實情節予以綜合分析考慮。可以說,量刑建議提出的過程也就是公訴人對判決結果的充分考量和預測的過程。當不公正的判決結果出現時,由於公訴人對案件量刑要素的熟知,就可以及時發現影響判決公正的程式性和實體性問題所在,那麼提出抗訴的準確性也隨之增強。可以說量刑建議工作就是檢察機關法律監督屬性的具體化。從去年下半年以來各基層院提出的刑事抗訴案件看,對抗訴案件的事理分析和法理分析明顯改善,雖然有的人身傷害案件或者侵財案件由於當事人已經達成和解市院沒有支援抗訴,可是單就基層院在提出抗訴的法理分析上是有道理的,說明基層院抗訴的準確性的確有了明顯提升。

7、量刑建議工作的開展具有廣泛的群眾和社會基矗律師作為社會法律工作者,他們代表的是一方訴訟參與人的訴求,希望過去神祕的量刑過程受到監督。問卷調查表明:96%的律師對檢察機關開展量刑建議表示歡迎和讚賞,絕大多數律師認為,檢察機關依事實和法律提出明確的量刑建議,不僅對法官量刑公正具有積極的監督促進作用,而且為辯方和當事人參與量刑提供了機會和平臺,這是檢察機關“關注民生,走進群眾”主題實踐活動切實可行的具體表現。並建議檢察機關在量刑建議的客觀公正尤其是準確性上多下功夫,以使這項創新工作取得紮實的成效。

從以上分析可以看出,量刑建議工作實施半年多來,全市兩級檢-察-院上下聯動,積極推行,有效促進了法院審判環節上量刑的公開公正,在實現我市“陽光司法”、“陽光檢察”、“活力檢察”的目標上邁進了一大步,推動了我市司法體制改革的程序,應當說,我市的量刑建議工作進展順利,成效初顯。

二、在量刑建議工作取得明顯成效的同時,也凸顯出不容忽視的問題,具體表現是:

1、少數院對量刑建議的積極作用和意義思想認識模糊,這是制約量刑建議工作深入推進的主要內因。

通過程式正義實現實體正義這是現代法治的基本原則,而公正的量刑程式是量刑工作的前提和保障。量刑建議就是對判決結果是否公正的監督前移和矯正,以確保法律的統一實施和判決衡平。但調研中發現,各院均不同程度存在對量刑建議工作的思想認識僅僅停留在完成一項附加性的工作和執行市院決定的層面上,少數院甚至在實際執行中有畏難情緒、消極應付、瞻前顧後、底氣不足。

一是畏難應付。由於重定罪、輕量刑的傳統執法觀念的影響,量刑被認為是法院的專有領域,量刑成為法院的家務事。在司法實踐中,部分法院也認為量刑屬於法院的權力,反對檢察機關進行量刑建議的嘗試和改革。有的法官就明確表示檢察官不要提出具體的量刑建議,即使提了也沒用。個別法官對量刑建議的排斥、不重視,甚至當庭制止公訴人發表量刑建議的情形出現,使得一些公訴人提出量刑建議的積極性受到打擊,產生畏難心理。還有的公訴人認為量刑建議純屬“雞肋”,既增加了工作負擔,又會引起法院不滿,故而消極應付式地執行市院《辦法》。

二是“底氣不足”。有的檢察官認為公訴人的主要職責是把好案件的證據關和定性關,在法庭上可以就事實證據充分展開論證,因為刑事訴訟法賦予了檢察官這項權力。而量刑建議則於法無據,現行刑訴法及相關司法解釋並未將量刑建議權納入法律規範,是對法官自由裁量權的干涉。且量刑建議沒有強制約束力,故有的公訴人在行使量刑建議權時覺著說了也白說,缺少“底氣”。

三是“面子”問題。有的公訴人認為,判決結果若與量刑建議相符固然是好,但若不符則意味著不是法官錯了就是公訴人錯了,若提出抗訴既擔心能否抗訴成功又怕影響與法院的關係,不抗訴則是承認自己錯了,與其冒承受此兩難境地的.危險,不如不提量刑建議。

2、個別基層院存在檢令不暢、執行不力的問題,這是影響量刑建議工作深入推進的內因之二。具體表現為:

一是認識不到位。有的院在接到市院下發的《辦法》後,沒有及時組織傳達學習,只為個別負責人所知,導致有的辦案人直到市院調研座談時才首次見到相關的規定;有的院對《辦法》規定的量刑建議程式不做深入研究,不提出要求,致使有的公訴人提出量刑建議僅在審查報告和公訴意見中一言帶過,既不集體討論也未分析闡述理由,量刑建議提的五花八門。

二是理解不到位。資料表明,雖然各院的平均提出量刑建議的比例達到70%以上,但兩極分化嚴重,不均衡特點突出,有的院提建率僅為15%和43.3%,提建率明顯不達標。紅寺堡、鹽池兩院雖為100%的提建率,但也存在忽視了個案的特殊性和提建靈活性問題,量刑建議的幅度過於機械以致採納率不高。

三是執行不到位。量刑建議的提出隨意、不嚴肅,導致量刑建議的判決採納率參差不齊,反映出各院量刑建議的質量和準確性亟待提高。有的院43.3%的提建率,判決採納率僅為31%。另外,有的院看似100%的判決採納率,但實際上是有選擇地僅對15%的部分事實清楚證據單一的輕微案件提出量刑建議,極低的提建率不僅不能看出其辦案能力水平的真實情況,反而反映出其敷衍塞責的執行態度。

3、各院在量刑建議的提出程式、提出的幅度以及靈活性與原則性把握上缺乏規範,這是影響和制約量刑建議深入推行的內因之三。具體表現為:

⑴提建程式不統一。市院《辦法》明確規定“量刑建議由案件承辦人提出,經公訴部門集體討論後,報檢察長或檢委會決定”、量刑建議“應闡述相應理由,明確寫入《公訴案件審查報告》中的‘承辦人審查意見’一欄”。調研中發現,有的院案件承辦人提出量刑建議後不經集體討論僅由主訴檢察官稽核簽發就直接當庭提出;有的量刑建議不在《公訴案件審查報告》中提出,而是在提交科長、主管檢察長審籤的公訴案件審批表中提出;還有的院在科務會、檢委會討論筆錄中根本沒有反映量刑建議的討論情形等等。

⑵提建幅度寬窄不一。有的院提出量刑建議幅度過寬,最上限和最下限之間的幅度超出了市院《辦法》的規定,甚至還有將法定量刑幅度直接以量刑建議提出的情形,使量刑建議失去了實際意義;有的院提出的量刑建議幅度過窄,甚或直接提出具體刑期,沒有給法院留出適當的裁量空間。

⑶提建靈活性與原則性掌握不夠。一是有的院忽視了市院《辦法》對提出量刑建議案件條件的規定,不是隻對“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案件提建,而是要麼所有案件一律提建,即使對部分在事實證據認定和定性上有爭議的案件也不做影響量刑諸情節的深入思考論證,導致判決採納率低,要麼應付工作式地選擇部分簡單案件提建,形成判決採納率虛高的表面現象。二是對法院審理過程中出現足以影響量刑的情況和因素時(如檢舉立功、民事賠償達成協議等),不能及時靈活地調整或變通原有量刑建議,降低了此類案件的判決採納率。

⑷提建刑種過於單一。目前除市院外,大多數基層院量刑建議的刑種僅限於有期徒刑,拘役、管制以及附加刑和緩刑執行方式的提建較少。

4、量刑建議準確度把握上的欠缺,是影響判決採納率的最直接原因。

檢察機關起訴指控以往的側重點是定性和依案件具體事實情節提出比較原則的刑罰幅度,一部分公訴人就案件事實情節從量刑角度去審查判斷、分析的能力不夠,尤其對法定刑罰幅度內的量刑標準以及從輕、減輕或從重量刑的“度”的把握判斷上,缺乏經驗。故提出量刑建議的理由闡述上簡單、粗線條,甚至不說理由,只提具體的量刑幅度,造成量刑建議準確性差、質量不高、判決採納率低。另外,也存在因對量刑標準掌握不一,同一型別、同一犯罪情節的案件,不同地區的公訴人提出的量刑建議不均衡的問題。

5、法官對量刑建議的牴觸和異議是阻礙量刑建議深入推行的主要外因之一。

司法實踐中,量刑被法官認為是法院的“專有領域”,量刑權是法院裁判權的專有權屬。我市在推行量刑建議過程中也遇到這種認識的阻撓,問卷調查反映70.4%的法官認為檢察機關的量刑建議於法無據,干涉了法官自由裁量權,並擔心因判決結果與量刑建議出入太大而引發當事人不滿上訴率增加和降低判決的公信力。個別法官甚至當庭制止公訴人發表量刑建議,審理報告中對量刑建議隻字不提,審委會討論量刑時更是不涉及檢察機關的量刑建議,這種狹隘的理解和本位主義嚴重損害了檢察機關量刑建議的嚴肅性。

6、辯護人及被害人蔘與量刑的程度有限,量刑主張不具體,庭審不能與公訴人的量刑建議充分論辯,降低了對法官量刑裁量的制約和影響。

根據刑訴法及司法解釋規定,辯護方及被害人可以在法庭調查、辯論階段發表關於量刑的意見,但其內容往往僅限於是否予以從輕、減輕或從重處罰等,量刑意見不具體,單純涉及量刑的事實情節很難成為爭論焦點。同時,因法官的排斥、干涉,控辯雙方不能就量刑建議充分展開辯論,具體量刑幅度的爭議不能形成實質性衝突,收不到庭審中有效影響和制約法官量刑裁量的效果。

三、應對措施

(一)必須充分認識量刑建議工作是當前人民群眾對審判公正的迫切需要

定罪與量刑是刑事審判活動的主要內容,就刑罰權的運作而言,包括制刑、求刑、量刑與行刑四個環節,其中量刑起著承前啟後的作用,是當事人最為關注的焦點。因為只有通過量刑,刑罰才能由靜態轉入動態,才能實現刑罰的目的。司法最基本的特點是“兩造參與,居間裁判”,即要求法院在多方主體參與下,充公聽取控辯雙方意見的基礎上作出決定。量刑作為刑事審判權的重要內容,應該符合司法權的運作要求。但是在我國目前的司法實踐中,量刑成為法院的家務事,成為法官手中的專屬權,行政化色彩濃厚,控辯雙方很少參與,導致同罪異罰,罪責不相適應。

一是法官閉門量刑。在控辯審職能劃分上,認為檢察機關的控訴權僅限於定罪權,控辯雙方難以參與量刑過程,因而無法知曉量刑結論的產生過程,對於量刑結果也就難明就裡。

二是法官自由裁量權過大,受到制約較少。實踐中,因為《刑法》規定的刑罰幅度過寬,彈性過大,導致法官的自由裁量權過大。如搶劫罪中的3至10年這一量刑檔次,有7年的量刑幅度,如何量刑完全取決於法官的職業操守和法律素養。作為量刑情節的“數額巨大、情節嚴重”等缺乏明確的標準,導致理解不一,而對一個案件能否採用緩刑、數罪併罰刑期的確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節的評價也主要取決於法官的自由裁量。很多上訴案件二審法官無正當理由即減刑改判,這體現了法官自由裁量權的隨意性。有些罪名的刑種之間呈並列狀態,如非法拘禁罪將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剝奪政治權利都規定在一個檔次,造成實踐中對於同一型別、同一犯罪情節的案件,判決失衡的現象。

正是基於我國現行量刑程式的不完備和弊端,兼之《刑法》規定的刑罰幅度過寬,彈性大,導致法官自由裁量權過大,受到制約較少,容易產生自由裁量權濫用而影響司法公正的原因,量刑建議制度才應運而生。量刑建議制度的核心意義和作用就是在審判公開的基礎上通過充分行使量刑建議權,使刑事案件的量刑裁判公開、透明,約束和監督法官的自由裁量權,提高法院量刑的透明度和可預測性,促進和實現量刑公正、陽光司法,維護-法律統一實施的嚴肅公正與衡平,是對我國現行量刑程式缺陷的有效補充和完善。

(二)必須充分認識量刑建議工作是立足於檢察職權的應有之舉。

1、量刑建

議權是公訴權能之一。

首先,量刑建議權(又名求刑權)是公訴權的應有之義。完整的公訴權由兩部分構成,即定罪請求權和量刑請求權,故量刑建議權是公訴權的應有內涵。

其次,量刑建議權並非於法無據。《刑事訟訴法》第160條規定:經審判長許可,公訴人、當事人等“可以對證據和案件情況發表意見並且可以互相辯論”。所謂案件情況既包括事實、證據,也當然包括案件如何適用刑罰的內容。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60條規定:“合議庭認為本案事實已經調查清楚,應當由審判長宣佈法庭調查結束,開始就全案事實、證據、適用法律等問題進行法庭辯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部《關於適用普通程式審理被告人認罪案件的若干意見(試行)意見》第七條第(四)項明確規定:“控辯雙方主要圍繞確定罪名、量刑及其他有爭議的問題進行辯論。”量刑是辯論的重點,既然要展開辯論,公訴機關理當提出自己的量刑意見。從以上法律規定和司法解釋來看,公訴人提出量刑建議不僅是庭審程式的要求,更是法律明確規定必須履行的職責之一。量刑建議不僅“於法有據”,而且是庭審辯論中的重點。

2、量刑建議權是刑事審判監督權的重要手段之一。

檢察機關是我國憲法定位的的法律監督機關,檢察機關對被告人所犯之罪提出量刑建議,既追求控訴目的的實現,同時也是通過控辯雙方的量刑爭議督促和提醒法院(法官)在量刑前充分考量,杜絕或降低量刑的隨意性,監督約束法官自由裁量權的濫用,確保判決的公正、公平。因此,檢察機關的量刑建議權隸屬於法律監督屬性,而且是對審判監督的程式性的前移,彌補了抗訴權監督滯後的不足,是檢察機關行使刑事審判監督權的又一種重要方式和手段。

3、量刑建議權是一種司法請求權,它不具有終局性和實際處罰性。

量刑建議只是檢察機關對被告人所應承擔的刑事責任的具體量刑意見,無論是定罪請求權還是量刑建議權,都只具有程式性意義,並不等同於量刑裁判,對被告人確認有罪和判處刑罰的決定權在法官的手中。所以量刑建議權的行使並不是對法官量刑裁判權的侵犯。當然,正如任何一項新生事物的成長一樣,它都有被質疑、爭論和認可的過程。尤其是通過我市檢察機關半年來的不懈努力和富有成效的工作,已經有近30%的法官贊同和支援量刑建議,認為量刑建議會對法院量刑的公開、公正起到積極的促進和監督作用,相較量刑建議推行之初不足10%的贊同率而言有了顯著變化。並且絕大多數法官對檢察機關在司法體制改革上能夠大膽探索和嘗試,表示了充分的認同。截止目前,我市已有部分案件的量刑建議被法院寫入《審理報告》納入到審判委員會討論中,個別案件的量刑建議在庭審中成為控辯雙方爭議焦點而被展開辯論,甚至還有個案的量刑建議被判決書明確表述並採納。量刑建議工作已經在逐步彰顯它的生機和活力。

(三)必須充分認識市院開展“執行力文化”、“細節文化”建設的積極意義,確保檢令暢通。

市院制定的《量刑建議實施辦法》是在考慮我市公訴辦案實際,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正式下發《人民檢-察-院量刑建議試點工作實施意見》精神,在充分研討論證的基礎上,經檢察委員會研究決定下發執行的規範性檔案。量刑建議制度作為刑事訴訟程式改革和檢察工作機制創新的一項重要內容,必須堅定不移地在全市兩級檢察機關推行。針對調研中發現的執行不力的情況,調研組已經及時發現並予以糾正。同心院針對指出的執行不力等問題,積極行動,完善措施。今年第一季度,該院的量刑建議採納率已達86%,其中一案的量刑建議已經被法院判決書採納並表述,取得實質性進展。市院在要求各基層院對量刑建議《辦法》不折不扣地堅決執行的同時,還將通過大力開展檢察文化建議,發揮其教育、引導、凝聚和塑造作用,著力培養和提升幹警“執行力文化”素養與意識,強化各基層院的軟實力,提高檢察隊伍、業務和機制建設的發展動力,確保檢令通暢,執行有力。

(四)必須充分認識量刑建議深入推行的關鍵是建議權的質量,要在建議權的準確性和實效性上下功夫。

正如任何權力都具有雙刃劍的效應一樣,量刑建議權亦不例外。在調研中我們發現,各院普遍存在沒有把量刑建議作為一項公訴權(轉載自億庫網,請保留此標記。)能來看待,更沒有科學設定相應的提起、討論和提出的程式性規範。應當看到,量刑建議權作為一項公權力必然會對法官的自由裁量權產生影響,一旦和不良法官勾結也會導致不公正判決出現。準確有效地行使量刑建議權,無疑有助於形成公正的刑事裁決,實現刑事訴訟追求的實體公正與程式公正。反之,一旦量刑建議的不當、不準,不僅會對檢察機關的權威帶來不利影響,更會使法院判決的公正受到質疑。因而,量刑建議質量的高低是深入推行量刑建議工作機制的關鍵,同時也是衡量公訴人審查案件能力的一個標尺。

1、要進一步修改《**市人民檢-察-院量刑建議實施辦法》,使之更趨完善、合理。針對調研中發現的問題,市院《辦法》應作進一步修訂,如在原有的相對和絕對量刑建議方式的基礎上增加最高、最低量刑建議方式;對庭審中、庭審後出現的足以影響量刑的情況和因素(如認罪悔罪態度重大變化、與被害人達成賠償諒解協議、檢舉立功查證屬實、定罪量刑證據發生重大變化等等),可作出暫緩、變更、補充、追加、撤銷量刑建議等恰當方式,增加量刑建議的靈活性與彈性設定。

2、進一步提升公訴人案件審查的分析判斷能力和庭審應變能力。要求公訴人必須深入瞭解案情,熟悉法律、司法解釋和刑事政策,全面分析判斷法定、酌定情節,尤其要在易被忽視而又影響量刑的主觀犯意、動機、目的、地位相同的同案犯之間行為的差別、前科劣跡、款物追繳退賠等細節問題上下功夫。在斟酌量刑建議時,既要維護量刑標準的統一性,又要體現量刑的個別化,力求精準。在加強提升自身法律素養的同時,還要注重收集整理和摸索不同案件的量刑標準和量刑的一般規律。

四、幾點建議

1、建議最高檢和區檢院會同法院等相關機構制定統一的《量刑指南》,明確量刑標準。調研中發現,不同地區量刑標準不一、同罪不同罰的現象客觀存在。為此,建議確定我區量刑基準,對跨刑種犯罪中各種刑罰的適用,法定刑升格中的“情節嚴重”、“數額巨大”,跨度大的有期徒刑犯罪刑期的確定,數罪併罰刑期的確定等進行明確規範,以統一我區量刑標準,防止各地區量刑失衡,也使公訴人的量刑建議更具針對性、準確性。

2、建議建立辯方量刑答辯制度。

調研中,眾多律師對檢察機關開展量刑建議工作的初衷和目的表示了充分理解、贊同,並認為量刑建議的推行,使得辯方能夠有機會在法庭上將支援自己量刑意見的理由和證據得以充分展示,提高了量刑程式的透明度和量刑的可預測性,拓展了辯護空間,刑事審判的抗辯性得到了加強。控辯雙方在量刑問題上展開充分論辨,既有利於考驗和鍛鍊公訴人提建的準確度和出庭能力,又能使被告人的量刑重點和細節公開、明瞭,置於公眾的監督之下,促使法官對與量刑有關的情節有一個更為全面的瞭解,兼聽則明,更容易在此基礎上找出一個合理的量刑界限,做出於法、於情、於理都適當的判決,法律的公正就會得到更為充分的體現。近期青銅峽院辦理的一起貪汙案件庭審中,曾與調研組座談的一位律師擔任被告人辯護人,當庭與公訴人就量刑建議展開了充分的辯論,收到了極佳的庭審效果。因此,建議有權機構建立辯方量刑答辯制度,以使辯方能更充分地參與量刑。

3、建議高檢院適當調整放寬抗訴標準。

審判監督是當前檢察工作的重點之一,隨著量刑建議的推行,公訴人的量刑建議權已成為檢察機關提起抗訴的重要依據和參考。而目前由於高檢院關於刑事案件抗訴標準的限制,檢察機關只能對判決畸重、畸輕或無罪的案件提出抗訴,刑抗空間窄校然而在審判例項中量刑不公、不均衡的情形,大量集中在法定幅度內的偏輕、偏重或適用緩刑上。為此,建議高檢院適當調整抗訴標準,無疑將對量刑建議權的監督權能作用有極大促進。

“刑不可知,則威不可測”,是封建專制法制講求刑罰神祕和威懾力的特色,而現代法制倡導的是公開、公正、公平的司法理念。量刑建議制度不僅有助於普通民眾對於法官裁判的側面知情權,更是尋找公訴權與裁量權連線點的有益探索。深入推行量刑建議機制的意義絕不僅限於強化控訴職能、維護量刑公正,它還將為我國進一步修改和完善刑事訴訟法以及司法改革提供契機,對於進一步明確我國檢察機關的職能,理順檢法關係,推動我國刑事司法制度的進步具有重要的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