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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言虛詞之字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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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習物件:

文言虛詞之字用法

對文言實詞虛詞缺乏知識歸納總結的初高中銜接學生

教學目標:

1、瞭解文字“之”在古代及現代日常生活的運用;

2、掌握“之”字在初高中文言文的用法;

3、學會通過歸納總結文言文一詞多義的方法。

教學過程:

一、匯入:

由漢字的演變引出對“之”字有古至今意義及用法的變化。

二、“之”字意義的演變。

《說文解字》:“之,出也。象草過徹,枝莖漸益大,有所之也,一者地也。”段《注》:“引申之義為往,《釋詁》曰:‘之往是也。’按:之有訓為‘此’者。”

三、文言文之的用法。

國中語文教材文言文中,“之”比較多,用法也較複雜,有作代詞用的,也有作助詞、動詞用的;區分起來也比較費勁。若死記硬背,耗時多而效果不佳。所以在學習中要學會摸索出一套有效的辨析“之”的用法的方法。

(一)“之”作代詞用。

“之”作代詞的用法在教材中有很多,如下列加點的“之”字:

1、執策而臨之,曰:“天下無馬。”(《馬說》)

2、名之者誰?山之僧智仙也。(《醉翁亭記》)

3、以其境過清,不可久居,乃記之而去。(《小石潭記》)

4、聞水聲,如鳴佩環,心樂之。(《小石潭記》)

5、撤屏視之,一人、一桌、一椅、一扇、一撫尺而已。(《口技》)

6、下視其轍,登軾而望之。(《曹劌論戰》)

分析以上例子可以看出,當“之”用在動詞的後面,“之”的.用法為代詞,作它前面動詞的賓語。那麼我們來學習一下高中知識:

阿母得聞之,槌床便大怒。——《孔雀東南飛》

項王則受璧,置之坐上。——《鴻門宴》

既來之,則安之。——《論語季氏將伐顓臾》

(二)“之”作動詞用。

請看下面的例子:

1、吾欲之南海,何如?(《勸學》)

2、送孟浩然之廣陵(《送孟浩然之廣陵》)

3、送杜少府之任蜀州(《送杜少府之任蜀州》)

4、嘗與人傭耕,輟耕之壟上。(《陳涉世家》)

分析以上例子,我們知道“之”用作動詞也是有規律可循的。動詞“之”的後面一般會跟一個地點名詞,如例句中的“南海”、“廣陵”、“蜀州”、“壟上”;前面有人名或人稱代詞,如例句中的“吾”、“孟浩然”、“杜少府”,例4中雖沒直接出現人名,但很明顯是承前省略了陳涉。整個句子合起來應為“某人去某地”的句式。

行不知所之。——《莊子》

(三)“之”作助詞用。

“之”作助詞的用法比較複雜一些,在國中階段出現的大致有以下三種:

1、“之”作結構助詞“的”解。如:

①見藐小之物必細察其紋理,故時有物外之趣。(《童趣》)

②以殘年餘力,曾不能毀山之一毛,其如土石何?(《愚公移山》)

③關關雎鳩,在河之洲。(《關雎》)

④小大之獄,雖不能察,必以情。(《曹劌論戰》)

⑤公輸子之意不過欲殺臣。(《公輸》)

⑥寡人慾以五百里之地易安陵,安陵君其許寡人!(《唐雎不辱使命》)

由以上例子分析可知,當“之”後面的一個詞是名詞(如“趣”、“洲”、“獄”、“意”、“地”)或名詞性短語(如“一毛”)時,“之”作結構助詞“的”解。

高中:東割膏腴之地,北收要害之郡。——賈誼《過秦論》

2、“之”用於主謂之間,不譯。

如:

①甚矣,汝之不惠!(《愚公移山》)

②徐公不若君之美也。(《鄒忌諷齊王納諫》)

③子非魚,安知魚之樂?(《莊子與惠子游於濠梁》)

④以天下之所順,攻親戚之所畔。(《得道多助,失道寡助》)

⑤先天下之憂而憂,後天下之樂而樂。(《岳陽樓記》)

從這些例子可以看出,當“之”用在一個名詞或代詞(主語)和一個動詞或形容詞(謂語)之間時,“之”不譯。

高中:縱一葦之所如。——《赤壁賦》

3、“之”起調節音節作用,不譯。

這種用法,在國中階段並不多見,如:

①久之,目似瞑,意暇甚。(《狼》)

②輟耕之壟上,悵恨久之。(《陳涉世家》)

可以看出,這種“之”多用於時間副詞後面,作用為調節音節,不譯。

a、填然鼓之。——《孟子粱惠王上》

b、久之,能以足音辨人。——《項脊軒志》

之:

1、用作代詞,又分幾種情況:

(一)可以代人、代物、代事。代人多是第三人稱。譯為"他"(他們)、"它"(它們)。作賓語或兼語,不作主語。例如:作《師說》以貽之。(《師說》,代人,作賓語。)輮使之然也。(《勸學》,代物,作兼語。)人非生而知之者。(《師說》,代事理,作賓語。)

活用為第一人稱,我。

例:

①不知將軍寬之至此也!——《史記廉頗藺相如列傳》

②君將哀而生之乎?——《捕蛇者說》

③以是知公子恨之復返也。——《史記魏公子列傳》

(二)指示代詞,表近指。可譯為"這",通常作復指性定語。

例:①均之二策,寧許以負秦曲。——西漢司馬遷《史記廉頗藺相如列傳》

②郯子之徒,其賢不及孔子。——《師說》

③之二蟲又何知?——《逍遙遊》

2、用作助詞,也分幾種情況:

(一)結構助詞,定語的標誌。用在定語和中心語(名詞)之間,可譯為"的",有的可不譯。如:若能以吳、越之眾與中國抗衡。(《赤壁之戰》)道之所存,師之所存也(《師說》)

(二)結構助詞,補語的標誌。用在中心語(動詞、形容詞)和補語之間,可譯為"得"。如:古人之觀於天地、山川、草木、鳥獸,往往有得,以其求思之深而無不在也。(《遊褒禪山記》)

(三)結構助詞,賓語前置的標誌。用在被提前的賓語之後,動詞謂語或介詞之前,譯時應省去。如:宋何罪之有?(《公輸》,即"宋有何罪")

(四)結構助詞。當主謂短語在句中作為主語、賓語或一個分句時,"之"用在主語和謂語之間,起取消句子獨立性的作用,可不譯。譯時也可省去。如:師道之不傳也久矣!欲人之無惑也難矣!(《師說》)

孤之有孔明,猶魚之有水也。(《隆中對》)

(五)音節助詞。用在形容詞、副詞或某些動詞的末尾,或用在三個字之間,使之湊成四個字,只起調整音節的作用,無義,譯時應省去。

如:頃之,煙炎張天。(《赤壁之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