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蘭州科技職業學院2017年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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蘭州科技職業學院(後簡稱“學院”)是經甘肅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教育部備案、納入國家普通高校統一招生計劃,獨立頒發學歷證書的一所全日制普通高等職業院校。下面,小編為大家提供蘭州科技職業學院2017年招生章程,全文如下:

蘭州科技職業學院2017年招生章程

為保證蘭州科技職業學院普通高職招生工作順利進行,提高生源質量,維護學院和考生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甘肅省教育廳和甘肅省教育考試院等有關大學聯考招生錄取工作的法規政策,結合蘭州科技職業學院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章程適用於蘭州科技職業學院全日制普通專科(高職)招生工作。

第二條 蘭州科技職業學院招生工作貫徹“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公開程式,德智體美全面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的原則。

第三條 蘭州科技職業學院招生工作接受紀檢監察部門、新聞媒體、考生及其家長以及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二章 學院概要

第四條 學院全稱:蘭州科技職業學院

第五條 學院程式碼:14518

第六條 學院性質:學院屬於國家教育部批准備案、具有高等學歷教育招生資格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

第七條 辦學層次:普通高等職業教育

第八條 辦學型別:普通高等院校

第九條 學習形式:全日制

第十條 辦學地點:甘肅省蘭州市蘭州東部科技新城園區大道1號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十一條 蘭州科技職業學院根據教育部有關規定,成立由院長、主管副院長和有關部門負責人組成的招生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制定普通高職招生政策,討論決定招生重大事宜。主要工作職責有:執行教育部、甘肅省教育廳有關招生工作的規章制度和學院招生工作領導小組的有關決議;制定學院招生章程和招生方案;開展招生宣傳;編制分專業招生計劃;負責錄取工作;協調和處理招生工作中的各種問題。

第十二條 蘭州科技職業學院招生辦公室是組織和實施招生工作的常設機構,具體負責學院普通高職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四章 招生錄取

第十三條 蘭州科技職業學院在甘肅省教育考試院的統一領導下實行“院校負責、考試院監督”的錄取體制,對學生德智體全面考核,按“志願優先,分數優先”的原則,進行網上錄取。

第十四條 蘭州科技職業學院招生計劃通過省級招生主管部門、學院招生簡章、學院招生網站等形式和渠道向考生公佈。

第十五條 蘭州科技職業學院對考生體檢的要求依據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制定的《普通高等學校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執行。

第十六條 在大學聯考成績達到同批次錄取最低控制分數線的考生中,學院按照不超過我院當年招生計劃的100%的比例調閱考生檔案,具體比例視生源情況而定。

第十七條 在第一志願報考我院的考生滿額情況下,按公佈的招生計劃,首先錄取第一志願的考生;在第一志願生源不足的情況下,不拒絕非第一學校志願考生,錄取平行志願的考生。

第十八條 各專業的招生計劃原則上按已公佈的執行錄取。在錄取過程中,當出現各專業之間線上生源差距較大的'情況時,在總計劃不變的前提下,適當調整各專業招生計劃數,減少線上生源不足的專業招生計劃,相應增加生源充足的專業招生計劃。

第十九條 專業志願分配根據考生填報志願的順序,從高分到低分錄取到相應專業。 當考生成績無法滿足所填報的專業志願時,如果考生服從專業調劑,學院根據考生投檔成績從高分到低分調劑到尚未完成招生計劃的專業,直至錄滿;如果考生不服從專業調劑,學院可不予錄取,做退檔處理。

第二十條 蘭州科技職業學院優先錄取獲得省級(含省級)以上獎勵的進檔考生。

第二十一條 學院同意執行甘肅省教育主管部門、招生考試機構有關加分或降分投檔的政策規定。

第二十二條 錄取結果按照教育部要求和省教育廳規定的形式公佈,考生可登入甘肅省教育考試院或學院網頁查詢。

  第五章 其它

第二十三條 學院收費嚴格按照甘肅省教育廳、甘肅省物價局、甘肅省財政廳有關檔案的規定執行,學費8000元/年。

第二十四條 學院專業計劃、招生專業介紹等詳細資訊見當年招生簡章或學院網站公佈。

第二十五條 獎、助、貸政策介紹

1.國家獎學金8000元/人/學年,國家勵志獎學金5000元/人/學年,國家助學金3000元/人/學年。

2.在校期間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持錄取通知書到生源地教育局資助管理中心申請助學貸款。

第二十六條 通訊聯絡方式:

學院地址:甘肅省蘭州市定遠東部科技新城園區大道1號

郵政編碼:730102

學院招生辦公室電話:0931—5321043 0931--5322247

學院網址: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學院原招生工作中的有關規定若與本章程不相符,以本章程為準;本章程若有與國家或甘肅省有關招生政策不一致之處,以國家和上級有關政策規定為準。

第二十八條 學院普通大學聯考招生工作由招生工作處負責,校內其他單位組織的招生宣傳須經招生工作處批准後方可實施。凡未經招生工作處批准,私自宣傳導致的招生問題,後果由宣傳單位自負。

第二十九條 本章程由蘭州科技職業學院招生辦公室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