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蘭州現代職業學院2017年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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蘭州現代職業學院是2016年2月25日甘肅省人民政府以甘政函〔2016〕31號檔案批覆同意設立的專科層次的普通高等職業學校,以實施全日制普通高等職業教育為主。下面,小編為大家提供蘭州現代職業學院2017年招生章程,全文如下:

蘭州現代職業學院2017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為了保證蘭州現代職業學院(以下簡稱學院)招生工作順利進行,維護學院和考生的合法權益,使廣大考生更清楚地瞭解學院具體錄取規則,確保教育部招生有關資訊公開工作要求和“30個不得”招生工作禁令落到實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規定》等法律、法規,結合學院具體情況,制定本章程。

第一條 本章程適用於學院普通專科(高職)、綜合評價錄取、中職生對口升學和中高職銜接等招生工作。

第二條 學院招生工作實施“陽光工程”,貫徹“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公開程式,全面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的原則。

第三條 學院招生錄取工作堅持全程公開、資訊透明,接受紀檢監察部門、新聞媒體、考生及家長和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二章 學院概況

第四條 學院全稱:蘭州現代職業學院

第五條 學院程式碼:14594

第六條 辦學層次:專科學歷的三年制高等職業教育

第七條 學院地址:蘭州市城關區一隻船南路39號

學院新址:蘭州新區職教園區

第八條 辦學性質:蘭州現代職業學院是2016年2月25日甘肅省人民政府以甘政函〔2016〕31號檔案批覆同意設立的專科層次的普通高等職業學校,以實施全日制普通高等職業教育為主,學院由蘭州市人民政府舉辦和管理。

  第三章 組織機構及人員

第九條 學院設立招生工作領導小組,具體負責協調有關部門擬定招生計劃,研究招生相關政策,組織實施招生錄取,討論決定招生中的重大事宜。招生工作領導小組由學院領導班子和招生就業處負責人組成。

第十條 學院招生就業處具體負責招生的日常事務工作。

第十一條 學院成立招生督察辦公室對招生工作實施全程監督,並加強對招生錄取過程中重點環節、重點崗位、重點時段的監督,以維護考生的合法權益。

  第四章 錄 取

第十二條 學院招生工作在省招生委員會的領導下,實行“院校負責,省教育考試院監督”的錄取體制。

第十三條 學院普高招生錄取工作堅持德智體美全面考核,以文化課統考成績為主,公平競爭、擇優錄取的原則,遵循分數優先、志願優先,依據大學聯考成績從高分到低分排序錄取,並負責對未錄取考生的解釋及遺留問題的'處理。

第十四條 學院綜合評價錄取工作中,高中生依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會考)成績和綜合素質評價結果,中職生依據中職主幹課程(文化課)成績和職業技能測評結果,按照考生文史類(含藝術)、理工類(含中職)成績統一排序,從高到低,擇優錄取;部分專業採取職業適應性評價,根據測評成績從高分到低分排序錄取;由於各地區成績評定差異適度調整考評基數,貧困地區和少數民族地區考生依據當地實際情況給予照顧。

第十五條 學院中職生對口升學招生錄取按照招生的專業類別(農林牧漁類、醫藥衛生類、工業類、土木水利類、資訊科技類、財經商貿類、旅遊服務類、教育與文化藝術類)成績,由高分到低分擇優錄取。

第十六條 錄取名單經省級教育考試院(招生辦)審批後,由學院招生辦公室列印《普通大學聯考錄取通知書》,加蓋學院公章和招生專用章後郵寄給考生。考生收到通知書後,憑通知書到畢業學校或市(縣、區)招生辦領取紙質檔案,辦理戶籍遷移等手續;學院憑《普通大學聯考錄取通知書》和經省教育考試院(招生辦)核准備案的資料庫核實資格後,按《新生報到須知》辦理新生入學、註冊手續。

第十七條 不能按時報到的已錄取考生,應向學院提出書面申請,經同意方可延期報到;對未經學院同意逾期不報到的考生,根據教育部有關規定視為自行放棄入學資格。

第十八條 學院面向甘肅省招收普通高中畢業生和中職生,學制三年,學院收費嚴格按照甘肅省教育廳、甘肅省物價局、甘肅省財政廳有關檔案的規定執行,學費4500元/年·生。學生學習期滿並經考試合格,頒發國家承認學歷的普通大專畢業證書。

  第五章 助學金和助學貸款

第十九條 依照國發【2007】13號檔案精神,學生可享受國家助學金和獎學金,凡符合條件的學生還可以辦理生源地國家信用助學貸款,國家助學金標準為每生每學年3000元。

  第六章 招生聯絡方式

第二十條 凡志願報考我院的考生,可登入學院網站或來電諮詢我院辦學情況和有關招生資訊。

聯絡地址:蘭州市城關區一隻船南路39號

郵政編碼:730030

諮詢聯絡電話: 0931-8817231

學院網址: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學院以往有關招生工作的要求、規定如與本章程有衝突,以本章程為準,原政策、規定即時作廢。本章程若與國家法律、法規、規範和上級有關政策相牴觸,以國家法律、法規、規範和上級有關政策為準。

第二十二條 學院普通大學聯考招生工作由招生工作處負責,校內其他單位組織的招生宣傳須經招生工作處批准後方可實施。凡未經招生處批准,私自宣傳導致的招生問題,後果由宣傳單位自負。

第二十三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學院招生工作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