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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不簽訂勞動合同

合同協議 閱讀(1.39W)

不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發生爭議後又不承認勞動關係——

企業不簽訂勞動合同

日前,浙江省紹興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判令紹興上金紡織有限公司向員工李某支付工資差額、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同時判決企業補繳該員工2009年2月至2010年2月的社保費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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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年2月6日,湖南籍員工李某應聘到該企業做倍捻工,雙方口頭約定,每月基本工資1067元,發薪時間為當月8日,加班加點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等按有關法律法規執行。但李某進廠後,公司一直未與他簽訂勞動合同,也沒有繳納社會保險費,甚至沒有按月發放勞動報酬,沒有足額支付加班加點工資等。

李某對企業的做法不滿。2010年1月3日,李某提出辭職申請,請求企業准予其於2月5日辭職,但未獲企業同意。

2010年2月6日,李某在交接完工作後要求廠方結算1至2月份的工資,遭到企業拒絕。3月20日,廠裡發放1月份工資時,還無故剋扣了他800元錢,並拒絕結算2月份工資。

李某向當地法院起訴,要求法院判令企業支付被剋扣的工資800元,以及2月份工資245元,2009年2月至2010年2月5日的加班工資2萬餘元,以及未籤勞動合同應支付的.雙倍工資3.8萬餘元,經濟補償金3470元,共計6.3萬餘元。同時,李某還要求廠方為他補繳2009年2月至2010年2月社保費。

然而,法庭上,廠方一口咬定李某沒在企業工作過。經法院審理認定:2009年2月6日,李某進入該企業工作。認定依據有,李某提供的同事證人趙某的證實材料,並提供了二人臨時居住證,以及企業提供的工資發放清單和考勤表影印件中均有李某姓名;其次,李某和證人趙某均明確指證,他們的工作地點就在企業內;第三,按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應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但該企業一直不向法庭提供這些資料。法庭認為,企業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並由此確認原告、被告之間存在事實上的勞動關係。

法院審理認為,2009年2月至2010年2月,李某月工資為1067元,2010年2月的前5天工資應為245.29元,同時被告應發放給李某2010年1月和2月的工資差額390.29元。至於李某主張的加班費的訴訟請求,因其無法提供相應的證據加以證明,法院不予採信。至於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因為李某在庭審中已明確表示放棄該主張,因此法院不再予以審理。

日前,紹興法院作出判決,因原告、被告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故李某要求廠方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予以支援。法院認為李某主張廠方應為其繳納養老保險費和醫療保險費等社保費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予以支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