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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書的寫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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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書怎麼寫

勞動合同書的寫法

1.勞動合同書概述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企業、個體工商戶及民辦非企業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

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勞動合同的訂立、變更、解除、終止和續訂,不得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

用人單位應當如實向勞動者說明崗位用人要求、工作內容、工作時間、勞動報酬、勞動條件、社會保險等情況。勞動者有權瞭解用人單位的有關情況,並應當如實向用人單位提供本人的身份證和學歷、就業狀況、工作經歷職業技能證明

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勞動合同一式兩份,雙方當事人各執一份。用人單位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者其書面委託的代理人代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由雙方分別簽字或者蓋章,並加蓋用人單位印章。

2.勞動合同書寫作要點

(1)標題

標題上寫勞動合同的名稱。

(2)正文

正文應當載明用人單位的`名稱、地址和勞動者的姓名、性別、年齡等基本情況,並具備以下條款:

①勞動合同期限;

②工作內容;

③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④勞動報酬;

⑤社會保險;

⑥勞動紀律

⑦勞動合同的終止條件

⑧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3)約定內容

經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下列內容:

①試用期;

②培訓;

③保守商業祕密;

④福利待遇;

⑤協商約定的其他事項。

(4)期限

勞動合同的期限分為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

有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有明確具體的起始日期和結束日期的勞動合同。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只約定起始日期不約定終止日期的勞動合同。但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時,雙方當事人可以約定終止條件,約定終止條件時不得將法定解除條件作為終止條件約定,以防止用人單位規避解除勞動合同時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等義務。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雙方當事人將完成某項工作約定為終止條件的勞動合同。

(5)試用期

勞動合同可以約定不超過6個月的試用期。勞動合同期限在 6個月(含6個月)以內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5日;勞動合同期限在6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含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30日;勞動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兩年以下(含兩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60日;勞動合同期限兩年以上的,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

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

(6)生效時間

訂立勞動合同可以約定生效時間。沒有約定的,以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時間為生效時間。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間不一致的,以最後一方簽字或者蓋章的時間為準。

在下列情況下勞動合同無效:

①違反勞動法律、法規的;

②採取欺詐、脅迫等手段訂立的;

③內容顯失公平的;

④有關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低於集體合同規定的。

3.簽訂勞動合同應當注意的問題

(1)勞動合同條款必須齊全,符合國家法律的要求。根據勞動法的規定,勞動合同的主要條款應當包括:合同期限和試用期限;勞動者的工種、職務和職稱;工作時間;勞動報酬、保險和福利待遇;生產和工作條件;教育與培訓;政治待遇和勞動紀律;勞動合同的變更和解除;()違約責任;雙方商定的其他事項。

(2)簽訂勞動合同的主體資格要合適。根據勞動法的規定,用人單位不能招用童工,也就是說勞動者必須是達到法定年齡的有勞動能力的人。

(3)雙方商定的權利義務必須符合國家的規定。例如,甲方作為用人單位必須保證僱工的勞動安全,提供必要的勞動安全條件,不得剋扣勞動者的工資等。

(4)勞動合同應當是書面形式的。文字上必須簡明嚴謹,不能出現漏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