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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簽的勞動合同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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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民愈發重視法律的社會中,很多場合都離不了合同,合同是對雙方的保障又是一種約束。那麼合同要怎麼擬定?想必這讓大家都很苦惱吧,以下是小編收集整理的代簽的勞動合同是否有效,歡迎大家借鑑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代簽的勞動合同是否有效

代簽的勞動合同是否有效1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的相關規定,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無效的勞動合同,從訂立之時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依照法律規定,勞動合同的製作,應當由雙方當事人簽字,這是勞動合同具有法律效力的必要條件,也是其合法性的重要表現。

勞動者沒有委託他人代簽,所簽訂的勞動合同屬於企業的單方行為,不具有法律上的約束力。勞動合同的訂立和變更,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用人單位未按法律規定的程式來簽訂勞動合同,違反了法律規定。因此,用人單位指令他人代簽的勞動合同或者是他人在無授權的情況下擅自代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是無效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如果用人單位堅持該合同有效,可以自與單位發生爭議之日起六十日內,到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如果對裁決結果不服,還可以在勞動仲裁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用法律手段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代簽的勞動合同是否有效2

勞動合同在勞動者入職後一個月內就要簽訂,而且需要本人親自簽名。如果要別人代簽,則需要有委託書,或者事後勞動者認可,代簽的勞動合同才能有效。

諮詢:我入職一家公司工作,但未簽訂勞動合同。因工作原因,我在公司剛上班7個月就被辭退了,本想向公司主張未籤合同的雙倍工資和補償金,結果公司竟然拿出一份有“簽名”的勞動合同。原來,是公司讓其他同事幫我代簽了勞動合同,事後也告知了我。難道別人代簽的合同也算數?

律師回覆:天津擊水律師事務所張國辰律師認為,根據《勞動合同法》及相關規定,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入職一個月內要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且應該是由勞動者本人簽字。如果需要他人代簽,必須出具相應的授權委託書;如果沒有授權,則需要事後追認,勞動合同方才有效。

案中,公司讓李女士同事代簽勞動合同,雖然事後告知了李女士,但公司既沒有取得李女士的明確授權,李女士事後也沒有對代簽的勞動合同進行追認,所以這份勞動合同仍為無效合同。李女士被公司辭退後,可以要求單位支付雙倍工資和經濟補償金。

1、未協商一致的勞動合同無效

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勞動合同的內容應包括勞動合同的期限、工作內容和地點地點、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勞動報酬、社會保險、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等事項,上述事項均應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協商確定。

用人單位即使向勞動者支付了工資並繳納了社會保險費,但勞動合同中應當包含的其他重大事項的約定,均可能由用人單位隨意填寫,並未體現勞動者的真實意思。

用人單位往往利用其為勞動者代簽勞動合同的有利條件和優勢地位,在勞動合同的內容上降低或排除勞動者的合法權利,減輕或排除自己的法定義務。因此,即使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了工資並繳納了社會保險費,仍應認定代簽合同無效。

2、有委託且勞動合同符合法律的代簽有效

實踐中,確實存在勞動者因工作繁忙或其他原因明確表示同意由用人單位代簽勞動合同的情況。在此情況下,用人單位代簽的勞動合同只要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認定為有效。

有些勞動者雖然並未明確表示同意用人單位代簽勞動合同,但在用人單位代簽勞動合同後,其收到或閱讀了勞動合同文字,雙方均按照該勞動合同的約定履行,且勞動者未在合理期限內提出異議。該情形應視為勞動者以實際行為表明接受所代簽勞動合同的內容,只要合同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也應認定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