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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重點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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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本原則】

《勞動合同法》重點內容

訂立勞動合同法,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

2、【用人單位不得扣押勞動者證件和要求提供擔保】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3、【勞動合同的種類】

(1)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合同的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2)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以下情形勞動者可以提出訂立、續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①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②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雜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但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③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

一、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的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以某項工作的完成為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

4、【試用期】

(1)勞動合同期限3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個月。 (2)勞動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滿3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2個月。 (3)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 (4)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額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3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

5、【試用期工資】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的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6、【服務期】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

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

7、【保密義務和競業限制】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約定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8、【勞動合同的無效】

(1)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3)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對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仲裁機構或人民法院確認。

9、【勞動者拒絕違章指揮、強令作業

勞動者拒絕用人單位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的,不視為違反勞動合同。 勞動者對危害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勞動條件,有權對用人單位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10、【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有以下情況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11、【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以欺詐、脅迫….)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12、【無過失性辭退】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13、【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1)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2)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醫療期內的; (4)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5)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14、【勞動合同的終止】

(1)勞動合同期滿的; (2)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3)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4)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5)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況。

15、【經濟補償】

(1)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解除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3)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無過失性辭退)解除勞動合同的; (4)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第一款規定(經濟性裁員)解除勞動合同的;

(5)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況下,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勞動合同期滿的)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6)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破產、吊銷營業執照、關閉、撤銷、解散)終止勞動合同的;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況。

16、【經濟補償的計算】

(1)每滿1年,支付1個月工資; (2)6個月以上不滿1年,按1年計算,支付1個月工資; (3)不滿6個月,支付半個月工資。 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12年。

17、【違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法律後果】

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或者

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賠償金。(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

18、【勞務派遣】

註冊資本不得少於人民幣200萬元。

19、【勞務派遣單位、用工單位、勞動者】

(1)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按月支付勞動報酬;勞動者在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向其按月支付報酬。

20、【勞務派遣協議】

用工單位應當根據工作崗位的實際需要與勞務派遣單位確定派遣期限,不得將連續用工期限分割訂立數個短期勞務派遣協議。

21、【用工單位的義務】

用工單位不得將被派遣勞動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單位。

22、【勞務派遣的適用崗位】

勞動派遣用工是補充形式,只能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

23、【用人單位不得自設勞務派遣單位】

用人單位不得設立勞務派遣單位向本單位或者所屬單位派遣勞動者。

24、【非全日制用工】

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幫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4小時,每週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24小時。

25、【非全日制用工不得約定試用期】

26、【非全日制用工可以隨時通知對方終止用工】

27【非全日制用工的工資報酬】

非全日制用工按小時計薪標準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小時工資標準。 非全日制用工勞動報酬結算支付週期最長不得超過15日。

28、【不訂立書面合同的法律責任】

(1)超過1個月不滿1年的,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2)違反法規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29、【違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法律後果】

應當依據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30、【用人單位的連帶賠償責任】

用人單位招用未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給其他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