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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銀行法》重點內容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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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語:商業銀行,指依照商業銀行法和公司法設立的,吸收公眾存款、發放貸款、辦理結算等業務的企業法人。商業銀行是經營貨幣和資金的金融企業,具有獨立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自主經營、自負盈虧,銀行以其全部法人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商業銀行法》重點內容詳解

  一、商業銀行

 1、商業銀行,指依照商業銀行法和公司法設立的,吸收公眾存款、發放貸款、辦理結算等業務的企業法人。商業銀行是經營貨幣和資金的金融企業,具有獨立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自主經營、自負盈虧,銀行以其全部法人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2、組織形式:①有限責任公司;②股份有限公司。

  3、商業銀行的業務

①資產業務:a.現金資產業務;b.信貸業務;c:投資業務;d.貼現業務。

②負債業務:a.存款業務;b.向中央銀行借款;c.發行金融債券;d.同業拆借。

③中間業務:a.結算性中間業務;b.擔保性中間業務;c.其他中間業務。

④信用卡業務。

⑤國際業務:a.外幣兌換業務;b.國際貿易結算;c.解匯資金業務。

  二、商業銀行的接管

  1、接管的條件。

當商業銀行已經或者可能發生信用危機,嚴重影響存款人的利益時,中國人民銀行可以對該銀行實行接管。信用危機的主要表現

為,商業銀行不能應付存款人的提款,不能清償到期的債務,以及同業拒絕拆借資金,為原客戶和市場所普遍拒絕其服務。商業銀行有上述情況之一的,即可被視為發生信用危機。

  2、接管的程式

①接管由中央銀行決定並公告。

②自接管開始之日起,由接管組織行使商業銀行的經營管理權力,接管組織的組成人員由中國人民銀行指定。

③被接管商業銀行的債權債務關係不因接管發生變化。

④接管期限屆滿,中國人民銀行可以決定延期,但接管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年,以維持金融行業的穩定。

  三、違反商業銀行法的法律責任

  1、侵犯存款人利益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商業銀行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存款人或者其他客戶造成財產損害的,應當承擔支付延遲履行的利息以及其他民事責任:

①無故拖延或者拒絕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的;

②違反票據承兌等結算業務規定,不予兌現,不予收付入賬,壓單、壓票或者違反規定退票的;

③非法查詢、凍結、扣劃個人儲蓄存款或者單位存款的;

④違反商業銀行法的規定對存款人或者其他客戶造成其他損害的。

  2、逃脫中央銀行監控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商業銀行有下列行為之一,由人民銀行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並處5倍以下的罰款,可並處5萬元至50萬元的罰款。情節嚴重或拒不改正的,中國人民銀行可責令其停止整頓或者吊銷其營業執照。

(1)經批准發行金融債券或者到境外借款的`;

(2)未經批准買賣政府債券或者買賣、代理買買外匯的;

(3)在境內從事信託投資和股票業務或者投資於非自用不動產的;

(4)向境內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投資的;

(5)向關係人發放信用貸款或者發放擔保貸款的條件優於其他借款人同類貸款條件的

(6)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會計報表的

(7)拒絕中國人民銀行稽核、檢查監督的;

(8)出租、出借經營許可證的

(9)未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交存存款準備金的,未遵守有關資產負債比例管理的規定的

(10)未經批准設立分支機構的,未經批准合併、分立其分支機構的

(11)違反中央銀行關於利率的規定,擅自提高或降低利率以及用其他不正當的手段吸收存款和發放貸款的

(12)同業拆借超過期限,或者利用拆入資金用於發放固定資產貸款的

  3、侵犯商業銀行權利的法律責任

有下列行為之一,情節或後果嚴重的,將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擅自設立商業銀行,或者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的;

(2)偽造、變造、轉讓商業銀行經營許可證的;

(3)借款人採取欺詐手段騙取貸款,構成犯罪的

(4)商業銀行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收**賂,**、挪用、侵佔本行資金或客戶資金,構成犯罪的,玩忽職守的,洩漏國家祕密和商業祕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