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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薦】勞動合同範文集合9篇

合同協議 閱讀(1.71W)

隨著人們法律意識的建立,能夠利用到合同的場合越來越多,合同是對雙方的保障又是一種約束。那麼我們擬定合同的時候需要注意什麼問題呢?以下是小編整理的勞動合同9篇,供大家參考借鑑,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推薦】勞動合同範文集合9篇

勞動合同 篇1

先生/女士:

您和我公司的勞動合同將於年月日到期,公司決定不與您續簽勞動合同,請您在勞動合同到期當日依據公司相關規定至公司人力資源部辦理離職手續。你的工資結算到年月日。

特此通知。最後,感謝您在職期間對企業所做的服務和貢獻!

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人力資源部

20xx年xx月xx日

勞動合同 篇2

廣義上的勞動法——是指調整勞動關係以及勞動關係有密切聯絡的其他社會關係的法律規範總稱。

勞動法調整的物件——是指勞動關係以及與勞動關係有密切聯絡的其他關係。其中,勞動關係是我國勞動法調整的主要物件。 2.

勞動法調整的勞動關係——是指在運用勞動能力、實現勞動過程中,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勞動使用者)之間的社會勞動關係。 3.

勞動法律關係——是指勞動法律規範在調整勞動關係過程中形成的法律上的勞動權利和勞動義務關係。

勞動法律關係的主體——是指依照勞動法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勞動法律關係的參加者。

勞動法律關係的內容——是指勞動法律關係雙方依法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

勞動法律事實——是指勞動法律規範規定的,能夠引起勞動法律關係的產生、變更和消滅的客觀情況。它是引起勞動法律關係產生、變更和消滅的必要條件。分為行為和事件兩大類。 4.

勞動法律關係的產生——是指勞動者同用人

單位根據勞動法律規範和勞動合同的約定明確雙方之間的權利義務。 5.

勞動法律關係的變更——是指勞動者同用人單位根據勞動法律規範,變更原來勞動合同中確定的權利義務的內容。 6.

勞動法律關係的消滅——是指勞動者同用人單位根據勞動法律規範,終止其相互間的勞動權利義務關係。

勞動法體系——是指構成勞動法律部門中不可缺少的相互間有內在聯絡的法律規範的統一整體。 勞動法的基本原則——指的是包含在整個勞動法體系之中,集中體現勞動法的本質和基本精神,貫穿於勞動法的立法、執法、司法的全過程的總的指導思想和根本準則。

勞動就業——是指具有勞動能力的公民在法定勞動年齡內自願從事有一定勞動報酬或經營收入的社會勞動。

勞動者自主擇業——是指勞動者有權根據自己的意願選擇就業方式、就業領域和具體實現就業的用人單位。 7.

政府投資開發的公益性崗位——是指由政府 投資開發,享受一定的政策優惠、財政扶持,並以安排就業困難人員為主的工作崗位。 8.

公平就業——即反就業歧視,是指勞動者在就業過程中享有平等的就業權利,不因勞動者的性別、民族、種族、宗教信仰、戶籍等因素受到不平等對待。9.

就業服務——是指法定機構為勞動者實現就業和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提供的各種社會服務。 10.

職業中介機構——是指由法人、其他組織和公民個人舉辦,為用人單位招用人員和勞動者求職提供中介服務以及其他相關服務的經營性組織。 11.

職業教育——又稱職業培訓、職業訓練、職業技術培訓或職業開發,是指根據社會各種職業需求以及要求就業的失業者和在職勞動者的人業意願和條件,對其進行的培養和提高其專業技術知識和職業技能的教育和訓練。 12.

勞動合同——亦稱勞動契約,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為確立勞動關係,依法協商達成的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勞動合同是確立勞動關係的法律形式。 13.

競業限制——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在勞動關係解除或終止後一定期限內,勞動者不得從事與用人單位有競爭關係的工作。 14.

商業祕密——是指不為公眾所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採取保密措施的技術和經營資訊。 15.

勞動合同的訂立——是指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依法就勞動合同條款進行平等協商,達成協議,從而確立勞動關係和明確相互權利義務的法律行為。 16.

勞動合同的效力——是指勞動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即勞動法賦予勞動合同對雙方當事人及相關第三人的法律約束力。 17.

勞動合同履行——是當事人雙方按照勞動合同規定的條件,履行自己所應承擔義務的行為。 18.

勞動合同的變更——是指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就已經訂立的合同條款進行修改或補充協議的法律行為。 19.

勞動合同解除——是指勞動合同簽訂以後,尚未履行完畢之前,當事人雙方提前終止勞動合同的法律效力,解除雙方的權利義務關係。它是因發生一定的法律事實,導致有效的勞動合同在期限屆滿之前終止。分為法定解除和協商解除兩種。 20.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4小時,每週累計工作時間不超過24時小時的用工形式。 21.

工會法——是調整工會與國家、用人單位以及職工和會員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 22.

職工民主管理——又稱職工參與、勞動參與,

指勞動者有權參與企業的管理活動並對和自身利益有關的管理資訊有知情權。 23.

職工代表大會——是企業實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職工行使民主管理權力的機構。24.

集體協商——亦稱集體談判,是指用人單位工會或職工代表與相應的用人單位代表,就勞動標準和勞動條件進行商談,並簽訂集體合同的行為。 25.

我國集體合同——亦稱集體勞動合同是指集體協商雙方代表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等事項在平等協商一致基礎上籤訂的書面協議。 26.

工資——是指基於勞動關係用人單位按照法律的規定和集體合同與勞動合同的約定,依據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數量和質量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勞動者的貨幣報酬。 27.

計時工資——是指按照勞動者技術熟練程度、勞動繁重程度和工作時間的長短支付工資的一種形式。

計件工資——是指按照合格產品的數量和預先規定的計件單位來計算工資的形式。

津貼——是對在特殊情況下工作的職工所付出的額外勞動消耗和生活費用進行合理補償的附加勞動報酬和物質鼓勵,是勞動報酬的一種補充形式。 28.

企業經營者年薪制——是以年度(一般為企業財政年度)為計算單位,依據經營者的.責任、風險和管理業績確定其報酬所得的一種工資制度。 29.

特殊情況下的工資——是指依照法律、法規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在特殊時間內或者特殊工作情況下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 30.

最低工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用人單位對單位時間勞動必須按法定最低標準支付的工資報酬。 31.

工作時間——是指勞動者根據國家的法律法規,在一個晝夜或一週內從事本職工作時間。 32.

標準工作時間——是根據法律規定正常情況下的工作時間,分為標準工作日和標準工作周。 33.

縮短工作時間——是指法定特殊條件或特殊情況下少於標準工作時間長度的工作時間。 34.

探親假——是指與父母或配偶分居兩地的職工,在一定期限內所享受的一定期限的帶薪假期。

年休假——是指國家根據勞動者工作年限和勞動的繁重緊張程度,每年給予的一定期間的帶薪連續休假。 35.

延長工作時間——是根據法律的規定,在標準工作時間之外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一般分為兩種情形——加班和加點。 36.

職業安全衛生——又稱勞動安全衛生,我國過去稱為“勞動保護”,指直接保護勞動者在勞動或工作中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法律制度。 37.

職業安全衛生標準制度——是指國家勞動安全行政部門依照法定程式制定和公佈的執行勞動安全衛生法規時參照或依據的各項指標或規定。38.

職業安全衛生認證制度——是指在生產經營過程進行之前,依法對參與生產經營活動的主體的能力、資格以及其他安全衛生因素進行審查、評價並確認資格或條件的制度。 39.

特種作業——是指容易發生人員傷亡事故,對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圍設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業。 40.

勞動合同 篇3

同工同酬含義

同工同酬是指用人單位對於從事相同工作,付出等量勞動且取得相同勞動業績的勞動者,支付同等的勞動報酬。同工同酬,是勞動法規定的工資分配應當遵循按勞分配原則,實行“同工同酬”的若干規定。

一是包括勞務派遣工在內,只要工作的崗位、職級、內容相同,應做到“同工同酬”——不僅工資待遇相同,社保、福利等也應一視同仁。“所謂‘同工同酬’並非要求他們的工資數額一樣,而是允許在同一工資區間內進行浮動”。

二是將同工同酬寫入法律法規當中。人保部正在研究制定工資支付相關法規,“同工同酬”將首次作為立法內容。無論正式工還是勞務派遣工,只要從事相同內容工作,應當獲同級別工資待遇。

同工同酬條件

同工同酬是指用人單位對於從事相同工作,付出等量勞動且取得相同勞動業績的勞動者,支付同等的勞動報酬。由此可以看出,同工同酬必須具備三個條件:

一是勞動者的工作崗位、工作內容相同;

二是在相同的工作崗位上付出了與別人同樣的勞動工作量;

三是同樣的工作量取得了相同的工作業績。

同工同酬內容

一般而言,同工同酬的內容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男女同工同酬。在勞動報酬分配上的性別歧視由來已久,而且難以根除。

2、不同種族、民族、身份的人同工同酬。直至今天,某些國家和地區也還存在這種分配歧視。我國自解放以來,基本消除了這種歧視現象。

3、地區、行業、部門間的同工同酬。由於各地的經濟水平與生活水平差異很大,各個行業、部門的特點也都有所不同。因此,存在著地區、行業、部門間“同工不同酬”的現象。

4、企業內部的同工同酬。這是同工同酬中最重要的內容,在同一企業中從事相同工作,付出等量勞動且取得相同勞動業績的勞動者,有權利獲得同等的勞動報酬。

勞動合同 篇4

甲方:____

乙方: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甲乙雙方經平等協商同意,自願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一、勞動合同期限

第一條本合同期限型別為____期限合同。

本合同生效日期__年__月__日,其中試用期____

本合同____終止。

  二、工作內容

第二條乙方同意根據甲方工作需要,擔任____崗位(工種)工作。

第三條乙方應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時完成規定的工作數量,達到規定的質量標準。

  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第四條甲方安排乙方執行____工作制。

執行定時工作制的,甲方安排乙方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甲方保證乙方每週至少休息一日,甲方由於工作需要,經與工會和乙方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乙方身體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執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平均日和平均周工作時間不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

執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工作和休息休假乙方自行安排。

第五條甲方延長乙方工作時間,應安排乙方同等時間倒休或依法支付加班加點工資。

第六條甲方為乙方提供必要的勞動條件和勞動工具,建立健全生產工藝流程,制定操作規程、工作規範和勞動安全衛生制度及其標準。

甲方應按照國家或北京市有關部門的規定組織安排乙方進行健康檢查。

第七條甲方負責對乙方進行政治思想、職業道德、業務技術、勞動安全衛生及有關規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訓。

  四、勞動報酬

第八條甲方的工資分配應遵循按勞分配原則,實行同工同酬。

第九條執行定時工作制或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乙方完成規定的工作任務,甲方每月____日以貨幣形式足額支付乙方工資,工資不低於____元,其中試用期間工資為____元。

執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工資的____元。

第十條甲方安排乙方加班或延長工作時間超過本合同第四條第2款規定的,按《勞動法》第四十四條支付工資報酬。

第十一條由於甲方生產任務不足,使乙方下崗待工的,甲方保證乙方的月生活費不低於____元。

  五、保險福利待遇

第十二條甲乙雙方應按國家和北京市社會保險的有關規定交納職工養老、失業和大病醫療統籌及其他社會保險費用。

甲方應為乙方填寫《職工養老保險手冊》。雙方解除、終止勞動合同後,《職工養老保險手冊》按有關規定轉移。

第十三條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其病假工資、疾病救濟費和醫療待遇按照____執行。

第十四條乙方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的工資和醫療保險待遇按國家和北京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甲方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______。

  六、勞動紀律

第十六條乙方應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嚴格遵守勞動安全衛生、生產工藝、操作規程和工作規範;愛護甲方的財產,遵守職業道德;積極參加甲方組織的培訓,提高思想覺悟和職業技能。

第十七條乙方違反勞動紀律,甲方可依據本單位規章制度,給予紀律處分,直至解除本合同。

七、勞動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續訂

第十八條訂立本合同所依據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發生變化,本合同應變更相關內容。

第十九條訂立本合同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的,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變更本合同相關內容。

第二十條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一條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甲方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二十二條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應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雙方不能依據本合同第十九條規定就變更合同達成協議的。

第二十三條甲方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經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並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後,可以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四條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不得依據本合同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終止、解除本合同:

1、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2、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3、復員退伍義務兵和建設徵地農轉工人員初次參加工作未滿三年的;

4、義務服兵役期間的;

第二十五條乙方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醫療終結,經市、區、縣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完全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按____辦理,不得依據本合同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解除勞動合同。

第二十六條乙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

第二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隨時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1、甲方以暴力、威脅、監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2、甲方不能按照本合同規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第二十八條本合同期限屆滿,勞動合同即終止。雙方當事人在本合同期滿前____天向對方表示續訂意向。甲乙雙方經協商同意,可以續訂勞動合同。

第二十九條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乙方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或甲乙雙方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本合同終止。

  八、經濟補償與賠償

第三十條下列情形之一,甲方違反和解除乙方勞動合同的,應按下列標準支付乙方經濟補償金:

1、甲方剋扣或者無故拖欠乙方工資的,以及拒不支付乙方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除在規定的時間內全額支付乙方工資報酬外,還需加發相當於工資報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的經濟補償金;

2、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資報酬低於本市取低工資標準的,要在補足低於標準部分的同時,另外支付相當於低於部分百分之二十五的經濟補償金。

第三十一條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應根據乙方在甲方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乙方解除本合同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一個月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

1、經與乙方協商一致,甲方解除勞動合同的;

2、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由甲方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三十二條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應根據乙方在甲方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本單位上年月平均工資一個月的經濟補償金:

1、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本合同的;

2、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由甲方解除勞動合同的;

3、甲方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必須裁減人員的。

以上三種情況,如果乙方被解除本合同前十二個月的月平均工資高於本單位上年月平均工資的,按本人月平均工資計發。

第三十三條甲方解除本合同後,未按規定給予乙方經濟補償的,除全額發給經濟補償金外,還須按該經濟補償金數額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額外經濟補償金。

第三十四條支付乙方經濟補償時,乙方在甲方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

第三十五條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本合同的,甲方還應發給乙方不低於企業上年月人均工資六個月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和絕症的還應增加醫療補償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五十,患絕症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一百。

第三十六條甲方違反本合同約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由於甲方原因訂立的無效勞動合同,給乙方造成損害的,應按損失程度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七條乙方違反本合同約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違反本合同約定的保守商業祕密事項,對甲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按損失的程度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八條乙方在職期間不得到同類企業兼職、離職後未經同意不得到原企業競爭對手處任職、不得自行組建同類企業參與競爭、不得唆使原單位的其他員工接受外界聘用、不為企業競爭對手提供諮詢、建議服務。如有以上行為對甲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按損失的程度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九條董事、經理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其所任職公司同類的營業或者從事損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動。從事上述營業或者活動的,所得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第四十條公司董事、經理除公司章程規定或者股東會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九、勞動爭議處理

第四十一條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的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____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其他

第四十二條甲方以下規章制度____作為本合同附件。

第四十三條本合同未盡事宜,或與今後國家、上海市有關規定相悖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四條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蓋章)_______

乙方(簽章)_______

鑑證機關(蓋章)_______

鑑證員(簽章)_______

簽訂日期:__年__月__日

勞動合同 篇5

單位名稱: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甲方(蓋章

年 月日

甲方 勞動者: 性 別: 年 齡: 文化程度: 身份證號碼: 家庭住址: 乙方(簽字) 年 月 乙方 )日

籤 約 須 知

1、 簽約雙方應仔細閱讀本合同書,以明確各自的權利、義務。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應充分了解《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並應保證向對方提供的與勞動合同有關的各項資訊真實、有效。

2、 勞動合同必須由用人單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託代理人與勞動者本人簽訂。

3、 本合同一律使用鋼筆或簽字筆填寫,字跡清楚,文字準確。合同中凡需雙方切商的,經協商一致後明確填寫在空格內;根據工作崗位和工作要求的不同,按規定程式報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後.,雙方可以選擇執行不定時工作制或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本合同一經簽訂,不得塗改。對勞動合同的效力有爭議,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人民法院確認。

4、 甲方招用乙方時,應查驗乙方提供未與其他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的憑證後,方可與其簽訂勞動合同;乙方與原用人單位未解除勞動關係的,以及甲方聘用的退休人員,不能簽訂勞動合同。甲方有權瞭解乙方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乙方應當如實說明。

5、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

6、 社會保險費按國家規定繳納,雙方不能協商約定。

7、 按照國家就業准入制度的規定,甲方招用技術複雜以及涉及到公民生命安全和消費者利益工種的從業人員,必須從取得相應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中錄用。

8、 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甲方應當出其終止、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書。

9、 甲方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投資人,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甲方發生合併、分立,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勞動合同由承繼其權利和義務的用人單位繼續履行。

10、甲方不得采取欺詐、脅迫等手段與勞動者簽訂違背其意願的勞動合同。除約定服務期和競業限制條款兩種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應由勞動者持有的合同文字,不得由用人單位代為保管。

11、甲乙雙方可以就保守甲方商業祕密與智慧財產權的內容和範圍、權利義務保密期限、違約責任以及競業限制另行簽訂專項協議。

1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國家有關規定,甲乙雙方經平等協商一致,自願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條款。

一、勞動合同型別和期限

第一條 甲、乙雙方選擇以下第 種形式確定本合同期限:

1、固定期限:自年月日起至

2、無固定期限:自年月日起至法定的終止條件出現時止。

3、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務)為期限:自年雙方約定的試用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合同期限屆滿即行終止。如甲乙雙方經協商同意延續,可以續訂勞動合同。

二、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第二條 乙方同意根據甲方工作需要,接受甲方安排(工種)工作。

三、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三條 甲方安排乙方執行 工作制度(填“標準工時/綜合計算工時/不定時”中一項)。執行標準工時工作制的,乙方每日工作不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不超過四十小時。甲方由於工作需要,經與工會和乙方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乙方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准執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在綜合計算週期內的實際工作時間(法定節日除外)不應超過計算週期內的法定標準工作時間,超過的部分按延長工作時間處理。甲方應按延長工作時間的規定支付乙方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對從事第三級以上(含三級)體力勞動強度工作的員工,每日連續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十一小時,每週至少休息一日。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准,可以實行不定時工作制。

第四條 乙方在合同期內享有國家規定以及本單位安排的各項休息、休假的權利。

四、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第五條 甲方應嚴格執行國家和當地有關勞動保護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為乙方提供必要的勞動條件,建立健全工作規範和勞動安全衛生制度。

第六條 對乙方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甲方應按國家有關規定組織上崗前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在合同期內應定期對乙方進行職業健康檢查。甲方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為未成年工和在孕期、產期、哺乳期間的女職工提供勞動保護。

第七條 甲方有義務負責對乙方進行業務技術、勞動安全衛生及有關規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訓。

第八條 乙方有權拒絕甲方的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對甲方及其管理人員漠視乙方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行為,有權提出批評並向有關部門檢舉控告。

五、勞動報酬

第九條 雙方確定乙方實行以下第

1、實行月(周、日、小時)工資制。乙方月(周、日、小時)工資為其中試用期間工資為元。

2、實行計件工資制。計件單價為元。

3、按甲方依法制定的工資支付制度執行。

第十條 甲方應以法定貨幣形式於每月 日前支付乙方工資,並不得剋扣或拖欠。同時,甲方應書面記錄支付乙方工資的時間、數額、工作天數、簽字等情況,並向乙方提供工資清單備查。甲方應在經濟效益增長的同時,適當調整乙方工資標準。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最低工資的規定。

第十一條 甲方安排乙方延長日工作時間,應支付不低於乙方工資I50%的工資報酬;安排乙方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應支付不低於乙方工資200%的工資報酬;安排乙方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應支付不可低於乙方工資300%的工資報酬。

第十二條 乙方依法享受帶薪年休假、探親假、婚假、喪假、計劃生育(產)假等,假期期間甲方應按國家和當地有關規定的標準,支付乙方工資。

六、社會保險和福利待遇

第十三條 甲方應按國家和當地有關社會保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為乙方足額繳納基本養老、基本醫療、失業、工傷、生育保險費用;社會保險費個人繳納部分,甲方可從乙方工資中代扣代繳。

第十四條 乙方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的工資和醫療保險待遇按照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其病假工資和醫療待遇按照國家、省、市有關規定或甲方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制訂的規章制度執行。

七、勞動紀律和規章制度

第十六條 甲方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應當公示,或者告知乙方,乙方應嚴格遵守。乙方不繼續在甲方工作,在辦理工作交接和離職手續時,應歸還工作期間佔用單位的財物和資訊資料。

八、勞動合同的變更

第十七條 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本合同。

第十八條 本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發生變化,本合同應變更相關內容。

第十九條 本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的,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變更本合同相關內容。

九、勞動合同的解除

第二十條 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一條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l、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甲方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勞動合同 篇6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者一方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從提出的時間要求來講,有以下幾種:

1、不需要提前通知的即時解除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如果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2、提前三天通知的解除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3、提前三十天通知的解除

除以上兩種情形外,如果勞動者一方想要解除勞動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適用本條時勞動者應當注意,

(1)勞動者應當以書面形式提交離職申請,並且保留相關證據。

(2)只要提前三十天提交申請,三十天期滿後勞動者即可離職,不需要再徵得單位的同意。

有些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提前通知用人單位,而在某些時候則需要提前3天通知用人單位,還有的情況下需要勞動者提前30天通知用人單位。各位一定要區分這些情況,不要把通知時間給弄錯了。

勞動合同 篇7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法條分析:

勞動合同與普通民事合同的不同之處在於,由於勞資雙方在資訊資源與經濟實力等方面的不平衡,勞動者通常處於弱勢地位。因此,各國法律一般通過對勞動者進行傾斜性保護的制安排,賦予勞動者更多的權利,給予用人單位一定的限制,以此矯正雙方不平等的地位,平衡雙方的利益關係。勞動者的單方解除權即是如此。

我國勞動合同單方解除制度分為用人單位的單方解除和勞動者的單方解除。而勞動者的單方解除又分為有因解除和無因解除,此條款規定的就是勞動者對勞動合同的無因解除權。

通過對此條規定分析,可以看出,勞動者單方無因解除勞動合同主要在兩種情形下行使:

(1)勞動者若在合同期內解除雙方已經生效的勞動合同,需要按法定的時間履行單方書面告知的程式,無需任何理由也無需支付任何的賠償。

(2)若在試用期內解除辭職,則只需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單位,此種通知與合同期內相比,法律未明確規定其必須是書面形式,因此口頭通知也予以認可。

上述兩種情形下,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後,用人單位必須按《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的規定在十五天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否則將承擔《勞動合同法》第八十四條第三款的違法責任,即需要將所扣押的檔案返還給勞動者,同時還需要支付一定數額的罰款。

此法條是法律對勞動者辭職自由的保護,有利於勞動者根據自身的能力、特長、志趣愛好來選擇最適合自己的職業,充分發揮勞動者的自身潛能,從而有利於實現勞動力資源的合理配置,符合當今勞動力流動的大趨勢。是保障勞動者擁有勞動權等基本人權的合憲行為。

縱觀勞動合同法,法律對用人單位單方解除權的行使規定要格外嚴格於勞動者的單方解除權。因為在在勞動關係中勞動力具有對用人單位的依附性和從屬性,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天生的具有了不平等性,因而勞資雙方處於一種鬥爭的格局。為了保護勞動關係中處於弱勢地位的勞動者,法律必須對用人單位實行嚴格的解僱保護制度,才能使勞動關係中失衡的力量對比獲得相對的平衡。因此在傳統勞動法學理論中,基於勞動者是勞動關係中弱者的前提判斷,斷言勞動法的宗旨和使命就是保護勞動者的利益。

然而,一方面《勞動合同法》為了保證了勞動者的擇業自由權,確保勞動者在辭職時不會再受到高額違約金索賠的束縛,故以法律規定的形式將勞動合同雙方約定違約金適用的情況作了限制性規定;但另一方面,由於對勞動者辭職缺乏相應的引導與規制機制,也缺少對勞動者隨意辭職、破壞勞動合同嚴肅性的罰則,對用人單位的合法利益也造成了一定的損失。

例如,剛畢業的大學生就是職場中的跳槽主力。有報告顯示,本科學歷的勞動者換工作最頻繁,平均 21 個月就要換一次工作,而 30 歲以下的年輕人和其他年齡層的勞動者相比職業流動週期也最短,平均不到一年半就要換一次工作。我們不禁要思考這樣一個問題,我們在保護勞動者勞動合同解除權和擇業自由權的時候,是否也在損害著用人單位的利益,加大他們的用人成本。我們知道,立法的目的是為了保護勞動者的職業自由,促進勞動力市場資源的 優化配置。但是由於對勞動者辭職行為給與了過度寬鬆的法律條件,並缺乏對濫用單方無因解除權的規制,致使勞者在履行勞動合同的過程中缺乏基本的誠信、責任感,從而給用人單位的合法利益造成了損害,給勞動關係帶來了不穩定的因素。勞動者的就業自由權與用人單位的發展權是一對矛盾,而法律應該協調這對矛盾,使得經濟社會的兩大主體的利益均得到保護與兼顧。在勞動關係中,勞動者的權利應該予以保護,但是用人單位的合法利益也不容踐踏。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期限條款都應該對雙方有約束力,無任何法定或約定原因或者其他特殊情況,勞動者都不應隨意解除勞動合同。如果勞動者隨意解除勞動合同,應受到一定的限制,只有這樣才能保證用人單位的合法利益得到勞動法的保護,從而達到勞資雙方利益的平衡。如果勞動者隨意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缺乏相應的法律規制,則使合同關係始終處於不穩定的狀態,這勢必在一定程度上損害了用人單位的利益,使用人單位的正常生產秩序、工作秩序受到衝擊。

如果勞動者為了追逐自身的利益而濫用辭職自由,這無疑造成了勞動關係的不穩定性。而市場經濟的平穩發展需要穩定的勞動關係,因此不能單純依靠道德的力量來約束勞動者辭職的行為,更應通過法律的強制手段,使其辭職行為受到一定約束。

勞動合同 篇8

甲方(用人單位)名稱: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

註冊地址:

經營地址:

乙方(勞動者)姓名:

居民身份證號碼:

聯絡電話:

現居住地址:

戶口所在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以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經甲乙雙方平等自願、協商一致,共同簽訂並履行本合同所列條款。

一、勞動合同期限(選擇下列其中一項)

1、本合同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合同期從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其中試用期為從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2、本合同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合同期從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其中試用期從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3、本合同為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本合同於_____年____月____日生效,於工作完成時終止。

二、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1、乙方同意根據甲方生產(工作)需要,從事______工作。甲乙雙方可另行約定崗位具體職責和要求。

2、乙方的工作地點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1、甲方實行標準工時制,乙方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_____小時,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_____小時。

甲方根據生產(工作)特點,對需要實行特殊工時制的崗位,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准後,可以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或不定時工作制。

2、甲方根據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加班、加點,必須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

3、甲方依法保證乙方的休息權利。乙方依法享受法定節假日、帶薪年休假等休假。

四、勞動報酬

1、甲方每月以貨幣或轉賬形式支付乙方工資,月工資為______元。

2、乙方在試用期期間的月工資為______元。

3、甲方因工作任務不足使乙方待工的,待工期間甲方按照有關規定支付乙方基本生活費。

4、甲方安排乙方加班的,加班工資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5、甲乙雙方對工資的其他約定: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社會保險及福利

1、甲乙雙方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甲方為乙方辦理有關社會保險手續,乙方負擔的部分由甲方負責代扣代繳。

2、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的醫療待遇按有關規定執行。

3、乙方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的待遇按有關規定執行。

4、甲方可根據其實際情況為乙方提供其他保險和福利待遇。

六、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1、甲方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建立安全生產製度。乙方嚴格遵守甲方的勞動安全制度。雙方嚴禁違章作業,防止勞動過程中的事故發生,減少職業危害。

2、甲方建立、健全職業病防治責任制度,制定並落實職業病防範措施。對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其後果等,甲方應向乙方如實告知,不得隱瞞或者欺騙。

3、甲方根據生產崗位的需要,按照國家有關勞動安全衛生的規定為乙方配置和完善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發放必要的勞動保護用品。

4、乙方在炎夏季節高溫條件下進行勞動生產的,甲方可根據生產(工作)特點,適當調整夏季高溫條件下勞動和休息制度,增加休息和減輕勞動強度,減少高溫時段作業,確保乙方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並按政府有關規定向乙方發放夏季清涼飲料費。

七、規章制度

1、甲方依法制定單位規章制度,並通過有效方式及時告知乙方。

2、乙方服從甲方工作管理,並嚴格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

八、勞動合同變更、解除和終止

1、甲乙雙方變更、解除、終止勞動合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甲乙雙方就勞動合同變更、解除另有約定的,可在本合同書第九項中約定。

2、本合同解除或者終止時,甲方為乙方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乙方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等手續。

3、乙方按照雙方約定,及時辦理工作交接等有關手續。

4、甲方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在乙方辦結工作交接等有關手續時支付。

九、勞動爭議處理及其他

1、甲乙雙方因履行勞動合同發生爭議,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或不願協商的,可以向甲方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甲乙任何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2、本合同條款與法律法規相牴觸的,以及本合同未盡事宜,均按相關規定執行。

3、本合同一式_____份,甲乙雙方各執_____份。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簽字或蓋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勞動合同 篇9

法律疑惑:

有些企業在招工時,為了逃避自己的一些義務和法律責任,往往想方設法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企業不籤勞動合同。很多勞動者據此就認為:唉!我沒有勞動合同,沒法告人家。但是果真如此嗎?一個相反的情況是,有些企業想規規矩矩地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但有些勞動者卻躲著不籤,企業遇到這種情況,又當如何辦呢?

典型案例

(1)20xx年10月,黃花花從老家來到北京打工,應聘到一家小超市當收銀員。超市老闆段天道承諾每月發給工資1500元,按月發放。但是雙方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後來,段天道以超市效益不好為由,一再拖欠黃花花的工資。黃花花準備去找勞動局申訴。但段天道卻說,我們根本就沒有簽訂合同,你去了人家也不會管你的。黃花花迷惑了,老闆的說法對嗎?

(2) 王小寶畢業後應聘到皇城媒體公司工作,因為該公司不用坐班,合同範本《企業不籤勞動合同》。王小寶不久又到天地廣告公司,做起了兼職編輯。但王小寶對兩方公司均未提起在別處另有工作之事,也未與任何一家公司簽訂合同。王小寶以全職的身份在兩家單位之間跑來跑去,倒也相安無事。20xx年1月,勞動合同法實施後,皇城媒體公司的人事部門意識到,如果不與員工籤勞動合同,企業將可能面臨支付雙倍工資的風險。於是,人事部門就要求王小寶與皇城公司籤合同,但王小寶還想做兼職,怕簽了合同自己就戴上了“緊箍咒”。於是,他就以種種理由推託。皇城公司的人事部門非常著急,但又不知道該怎麼辦。

臧雲律師說法:

在案例一中,超市老闆段天道的說法是不對的。雖然黃花花和超市之間沒有書面的勞動合同,但是存在事實勞動關係是無可爭議的事實。因此,黃花花可以用勞動法來保護自己。況且,在勞動合同法實施後,超市不與黃花花簽訂勞動合同,應當依法支付雙倍的工資。所以,段天道雖然口頭上說的很強硬,但實際上法律的規定是對他極為不利的。

在案例二中,皇城公司主動與王小寶簽訂合同的做法是正確的。因為,如果雙方不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那麼皇城公司將面臨支付雙倍工資的法律風險。但是,王小寶以種種理由推託,拒不簽訂勞動合同。皇城公司有什麼好的辦法維護自己的權利呢?對此,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作出了明確的規定。即皇城公司可以以書面形式要求王小寶簽訂勞動合同,如果王小寶再次拒籤,則皇城公司可以書面形式通知王小寶解除合同,且無須支付經濟補償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五條 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是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