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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薦】終止勞動合同9篇

合同協議 閱讀(3.22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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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薦】終止勞動合同9篇

終止勞動合同 篇1

姓名: ,性別: ,年齡: 歲 ,工種、崗位:

勞動合同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雙方因以下第 項(只選一項)於 年 月 日解除、終止勞動合同或事實勞動

關係:

甲方:單位(蓋章) 法人代表:(蓋章)

年 月 日

乙方:簽字(蓋章)

年 月 日

說明:

本證明一式2份,手續完備後,勞動者檔案、用人單位各存一份。用鋼筆、簽字筆填寫,

不能複寫,塗改無效。

終止勞動合同 篇2

相關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釋義標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釋義 第四章 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法條內容: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釋義內容:

【釋義】 本條是關於支付經濟補償的規定。

經濟補償是勞動合同制度中的一項重要內容,是一種引導用人單位的有效手段,是一類與勞動者密切相關的重大經濟利益。在制定勞動合同法過程中,圍繞著經濟補償問題各種觀點激烈交鋒。根據常委會委員和各方面意見,本法對經濟補償做了明確規定。

一、經濟補償的性質

各方面對勞動合同中經濟補償的性質爭議較大。有的認為,經濟補償是違約責任,用人單位提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就要承擔違約責任,支付經濟補

償。因此經濟補償是對用人單位的一種懲罰。有的認為,經濟補償是國家要求用人單位承擔的一種社會責任。國家要求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支付一定經濟補償,以幫助勞動者在失業階段維持基本生活,不至於生活水平急劇下降。這種社會責任,國家承擔的多一點,用人單位支付的經濟補償就少一點,國家承擔的少一點,用人單位支付的經濟補償就多一點。有的認為,經濟補償是對勞動者以往為用人單位做出貢獻的補償,是對勞動者過去勞動內容和成果的肯定。勞動者對用人單位的貢獻不完全體現在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中,用人單位的經營效益、持續發展能力和資產的積累都有勞動者的'貢獻。研究,我們比較認同對經濟補償性質的第二種觀點。經濟補償是企業承擔社會責任的主要方式之一,在我國失業保險制度建立健全過程中,經濟補償可以有效緩減失業者的焦慮情緒和生活實際困難,維護社會穩定,形成社會互助的良好氛圍。經濟補償不同於經濟賠償,不是一種懲罰手段。

另外,經濟補償是國家調節勞動關係的一種經濟手段,引導用人單位長期使用勞動者,謹慎行使解除權利和終止權利。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依法支付經濟補償。用人單位為了減少成本,避免支付經濟補償,就不會隨意解除勞動合同,從而達到穩定勞動關係的目的。勞動合同法基本延續了勞動法關於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支付經濟補償的規定,同時增加規定勞動合同期滿,滿足一定條件的,用人單位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這一增加規定有利於解決勞動合同短期化的問題。實踐中,勞動合同一年一簽的情況比較普遍,用人單位為了規避關於解除勞動合同支付經濟補償的規定,通過簽訂短期勞動合同,待勞動合同終止時,再結束勞動關係。勞動合同法通過規定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依法支付經濟補償,可以起到遏制勞動合同短期化趨勢,防止用人單位鑽法律的空子,按照企業實際需求,簽訂勞動合同。

二、經濟補償的範圍

(一)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情形的,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

用人單位有違法、違約行為的,勞動者可以隨時或者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並有權取得經濟補償。較勞動法的規定,本項經濟補償是勞動合同法增加的內容。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在用人單位有違約、違法行為時,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的違約、違法行為有:用人單位未依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用人單位有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中欺詐、脅迫或者乘人之危等行為致使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二)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但是由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動議的,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但由用人單位首先提出解除動議的,應當支付經濟補償。較勞動法的規定,本項經濟補償範圍有所縮小。勞動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在勞動合同法制定過程中,考慮到有的情況下,勞動者主動跳槽,與用人單位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此時勞動者一般不會失業,或者對失業早有準備,如果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不太合理,因此對協商解除情形下,給予經濟補償的條件做了一定限制。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本法第四十條規定,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用人單位可以在提前三十日通知或者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後,解除勞動合同。也就是說,在勞動者有一定不足,用人單位沒有過錯,且做了一些補救措施,但勞動者仍不符合工作要求的情況下,允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但為平衡雙方的權利義務,用人單位須支付經濟補償。本項經濟補償與勞動法的規定一致。

(四)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本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是經濟性裁員。經濟性裁員中,勞動者沒有任何過錯,用人單位也是迫於無奈,為了企業的發展和大部分勞動者的權益,解除一部分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為平衡雙方的權利義務,經濟性裁員中,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本項經濟補償與勞動法的規定一致。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況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根據本項規定,勞動合同期滿時,用人單位同意續訂勞動合同,且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不支付經濟補償;如果用人單位同意續訂勞動合同,但降低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如果用人單位不同意續訂,無論勞動者是否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在本法制定過程中,本項規定引起了較大的爭議。有的意見認為,勞動合同期滿勞動合同自然終止,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已經履行完畢,對這種情況勞動者有明確的預期,因此用人單位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有的意見認為,有些用人單位利用勞動者的青春期,在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終止時,不再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的年齡和身體對再次求職已有很大影響,此時用人單位給予一定的經濟補償是合理的。有些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工作較長時同,這些勞動者的勞動合同到期終止不給經濟補償不合情理。為平衡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的權利義務,勞動合同法在保留勞動合同期滿終止給經濟補償的規定外,也做了一定限制。較勞動法的規定,本項經濟補償是增加規定。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規定,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勞動合同終止。第四十四條第五項規定,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勞動合同終止。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破產清償順序中第一項為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卹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用人單位因為有違法行為而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時,勞動者是無辜的,其權益應該受到保護。勞動合同終止時,用人單位應該支付經濟補償。較勞動法的規定,本項規定是增加的規定。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有些法律、行政法規中有關於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的規定。例如,《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暫行規定》規定國營企業的老職工在勞動合同期滿與企業終止勞動關係後可以領取相當於經濟補償的有關生活補助費。儘管《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暫行規定》於20xx年被廢止,但20xx年之前參加工作的勞動者,在勞動合同終止後,仍可以領取工作之日起至20xx年的生活補助費。在本法施行後,勞動者仍可按照有關規定領取生活補助費。

終止勞動合同 篇3

甲方____與乙方____原於___年___月___日簽訂的合字第____號________合同,現因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使____方無法繼續履行合同,經雙方協商同意,該合同於___ 年___月____日予以終止,不再履行,且因合同所產生的一切責任和後果互不追究。

本協議由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協議書一式兩份,由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 乙 方:(蓋章)

代表人:(蓋章) 代表人:(蓋章)

年 月 日

終止勞動合同 篇3

一、甲、乙雙方於 年 月 日簽訂的勞動合同甲方合同條款之項原因決定自 年 月 日終止與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

1、合同期限屆滿不再續訂新的勞動合同;

2、在試用期內證明乙方不符合錄用條件;

3、乙方嚴重違反甲方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

4、乙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使甲方違背意思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無效;

5、乙方與用人勞動關係對本的工作任務嚴重或者經用人拒不改正;

6、乙方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重大損害;

7、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8、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重大原合同無法經當事人協商就變更合同達成協議;終止勞動合同協議書

9、乙方勝任工作、合同差、完不成工作任務、考核不合格培訓或者工作崗位仍勝任;

10、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從事原工作也從事由甲方安排的工作;

11、甲乙雙方協商同意解除勞動合同;

12、乙方辭職;

13、法律規定的情形;

14、勞動合同約定的條款:

二、甲方勞動法規規定勞動合同書約定的條款對經濟補償金做如下決定:

1、不予支付經濟補償金;

2、合同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共計 月工資合計 元

三、本協議書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終止勞動合同協議書

甲方(蓋章):

乙方(簽字):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終止勞動合同 篇4

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

孫秋雙同志,性別女 ,31週歲,系我單位職工,身份證號碼372501198110143885,工作崗位為銷售經理,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為肆年,勞動合同期限為壹年(自20xx年1 月21 日至20xx 年1月 21日止),因個人提出辭職 ,於20xx年10月21日解除(終止)勞動合同。

特此證明。此證明不影響勞動關係雙方發生勞動爭議的申訴權利。

單 位:(章)

職工簽字:

簽字時間:20xx年10月21日

(此證明書應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7日內到勞動關係科辦理備案手續並將其檔案轉至失業科。)

終止勞動合同 篇5

編號: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 條 項之規定和勞動合同第 條項之約定,雙方於 年 月 日簽訂的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或的 勞動合同於 年 月 日解除(終止)。乙方解除(終止)勞動合同前的工作崗位為 ,在甲方工作年限為 。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甲方按 月支付乙方,計人民幣元。

甲方(用人單位) 乙方(勞動者)

蓋 章: 籤 章:

法定代表人(委託代理人)

籤 章:

勞動用工登記機關蓋章:

勞動用工登記日期:

年 月 日

雲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印製

終止勞動合同 篇6

同志:

一、你與我單位於 年 月 日訂立的勞動合同,按下列第 條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關係):

1.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36條規定,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關係);

2.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37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關係);

3. 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38條第 項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4. 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39條第 項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關係);

5. 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40條第 項的規定,解除合同;

6.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41條第1款第 項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關係);

7.符合《勞動合同法》第44條第 項規定,勞動合同(關係)終止;

8. 因其它原因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關係);

二、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日期: 年 月 日。

用人單位(章): 勞動者(簽名):

送達時間: 年 月 日 簽收時間: 年 月 日

終止勞動合同 篇7

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存根)

第( )號

員工姓名:

所在部門:

勞動合同終止時間: 年 月 日

本通知發出時間: 年 月 日

通知方式: 直接送達( )、留置送達( )、郵寄( )、媒體公告( )、其他( )

公司經辦人:

本人已收到單位於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發出的《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

接收人簽名:

(送達憑證貼上處)

終止勞動合同 篇8

20xx年初級會計職稱考試提早複習才是關鍵,初級會計職稱考試分為初級會計實務和經濟法基礎,很多知識點需要大家理解記憶。

勞動合同的終止

1、勞動合同終止的情形

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維持或提高原條件續訂而勞動者拒絕

用人單位決定不續訂或降低條件續訂(不留用)

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

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不營業)

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不營業)

2、既不得解除也不得終止勞動合同的情形

(1)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患者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2)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4)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5)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

多項選擇題

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終止勞動合同的下列情形中,用人單位需要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的有( )。

A.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而終止勞動合同的

B.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而終止勞動合同的

C.用人單位被責令關閉而終止勞動合同的

D.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而終止勞動合同的

【答案】ABCD

【解析】選項ABCD均屬於“不營業”,用人單位應支付經濟補償金。

2、根據勞動合同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情形中,可導致勞動合同關係終止的有( )。

A.勞動合同期滿

B.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

C.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

D.女職工在哺乳期

【答案】ABC

【解析】選項D: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用人單位既不得解除勞動合同,也不得終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

終止勞動合同 篇9

企業名稱(甲方):

職工姓名(乙方)

甲乙雙方於20xx年11月28日訂立了為期3年的勞動合同,現經乙方提出,並雙方協商一致,同意解除勞動合同,並達成如下協議:

1、甲乙雙方從簽訂本協議起,原勞動合同即行解除,甲乙雙方根據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2、甲方同意給予乙方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_____元;

3、甲乙雙方同意原勞動合同解除後不再提出或威脅提出針對對方的任何勞動仲裁、訴訟或索賠請求;

4、本協議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5、本協議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本協議按中國法律解釋,受中國法律管轄。

甲方代表(簽字):________日期:________

乙方(簽字):________日期: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