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才華齋>範例>合同協議>

【推薦】勞動合同範文八篇

合同協議 閱讀(2.83W)

隨著法律觀念的日漸普及,越來越多的場景和場合需要用到合同,簽訂合同能夠較為有效的約束違約行為。合同有不同的型別,當然也有不同的目的,下面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勞動合同8篇,歡迎閱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推薦】勞動合同範文八篇

勞動合同 篇1

第一、“勞動關係”的定義以及“勞動者”主體資格不明確。

國家建立勞動合同制度,主要是為了規範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勞動關係,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本法雖然規定了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是,無論在勞動法中,還是在本法中,我們均無法找到“勞動關係”的定義。勞動合同或者勞動關係的雙方主體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本法對用人單位的範圍有明確的規定,但是對於勞動者的主體資格卻沒有明確的規定。

因此,司法實踐中廣泛存在爭議的勞動關係、勞務關係、僱傭關係等認定與區別問題,並不太可能因為本法的頒佈實施而得到解決。比如:保險營銷人員與保險公司的是否屬於勞動關係,大學生能否與用人單位形成勞動關係,律師與律師事務所之間是否屬於勞動關係,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能否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這些問題將繼續存在爭議。這不能不說是本法的一個缺陷。

第二、沒有明確全日制工資結算和支付的週期。

本法第72條規定了非全日制用工勞動報酬結算支付週期不得超過15日。但是,對於全日制用工的勞動報酬結算支付週期,本法並沒有明確的規定。雖然《勞動法》早就規定了用人單位應當按月支付工資,但是實踐中很多用人單位都是在次月發放上月的工資,有的是次月1日,有的是次月5日,還有的是次月10日,甚至還有次月29日才發放的。至於具體到次月的哪一天發放才屬不合法,法律並無明確規定。由於用人單位又實實在在是按月發放工資,似乎也很難認定用人單位違法。但是,這樣種做法的結果是勞動者總有一定期限的工資無法及時領取,而且延後發放的期限越長,勞動者被留存在用人單位的工資就越多,有的甚至接近一個月的工資。

所以,筆者認為這個問題亟待有關部門規範,以防止用人單位延長髮放工資的週期。否則,用人單位將利用勞動合同法的這一漏洞,在勞動合同中將發放工資的時間近可能地延後,這將嚴重影響勞動者及時領取工資和辭職的自由權。

第三、試用期工資的標準不明確。

對試用期進行規範,是本法的一大特點,也廣受***好評,但筆者不以為然。本法第20條規定雖然對試用期工資的標準進行規定,但是該規定仍然不明確,存在嚴重的漏洞。

本條規定了試用期的工資必須同時符合兩個條件,一是“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二是“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另外,還有一種理解最低檔工資沒有80%的限制,說明這裡的表達有歧異)

但是,其中第一個條件中可以選擇有兩種情形中的任何一種,即“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的百分之八十”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由於兩者是選擇關係,所以,只要具備其中一種情形,就符合了第一個條件。如此一來,試用期工資在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情況,只要不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的百分之八十,或者不低於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都是合法的。

問題就在於,如果套用“不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的百分之八十”,那對勞動者就非常不利了,因為最低檔工資基本是由用人單位說了算的。套用這一標準的話,本法規定“不低於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的規定就有可能完全成了擺設。

第四、同一勞動者與同一用人單位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為了防止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反覆試用,損害勞動者權利的行為,本法第19條規定了“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筆者認為這一規定過於絕對。沒有考慮到離職後再次被招用的情形。

現在離職員工回原單位工作的情況越來越多,其間隔時間長短不一,有的幾個月,有的好幾年。筆者認為,對於這類離職員工重新被單位招用也不得約定試用期的規定明顯不合理。因為時隔一定期限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都有可能發生比較大的變化,或者就職的部門和崗位與原來不一樣。甚至由於人員的變動,原單位沒有人認識這個曾經在單位工作過的人。所以,如果因為是同一個單位和勞動者,就不能再次約定試用期,很可能引發新的問題,用人單位招用離職的員工不能約定試用期就可能有很多顧慮,但如果約定了試用期,勞動者有可能依據本條提出異議,引發新的糾紛。

勞動合同 篇2

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2條、原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條的規定,下列人員不是《勞動合同法》上所稱的勞動者,不適用《勞動合同法》:

1、公務員和比照實行公務員制度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工作人員

公務員依法行使國家職權的行為,不是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而國家職權不能作為合同的物件,從而不能把公務員視為僱員。我國當前採取的是公務員和非公務員分別立法的模式,公務員勞動關係,由《公務員法》和其他法律加以規範。比照實行公務員制度的工作人員(如工、青、婦等社會團體的機關工作人員)也不適用《勞動合同法》。

2、農村勞動者(或稱農業勞動者、農民)

毫無疑問,農民屬於勞動者的範疇,但農民勞動關係是否由《勞動合同法》調整,爭議很大。現在立法的態度是,農村勞動者通過家庭聯產承包合同確定其權利和義務,農民與村民委員會之間不屬勞動關係,不受《勞動合同法》調整。但是如果作為鄉鎮企業的職工或進城務工經商的農民與相應的企業、僱主之間形成的勞動關係,仍應是《勞動合同法》的適用範圍。

3、現役軍人

正在服役的軍人肩負著保衛祖國和人民安全的重任,這是符合服役條件的公民應盡的義務,所以,現役軍人不適用《勞動合同法》。

4、家庭保姆

家庭保姆是否適用《勞動合同法》,各國規定不同,有的國家規定家庭保姆適用,但大多數國家規定家庭保姆不適用,我國規定家庭保姆不適用《勞動合同法》。

勞動合同 篇3

甲 方: 亞太國際眾籌研究院 乙方:

法定代表人:職勇 文化程度:

聯絡電話:性 別:

甲方地址: 居民身份證號碼:

聯絡人: 聯絡方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甲乙雙方經平等協商同意,自願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甲、乙雙方本著自願、平等的原則,經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條 勞動合同期限

一、勞動合同期

甲、乙雙方商定,採取下列第 種形式確定勞動合同期:

1、有固定期限:本合同期限為年,自年月日起至 年 月日止。

2、無固定期限:本合同期限自年月日開始履行,至法定條件出現時終止履行。

二、試用期

雙方同意按以下第 1 種方式確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內):

1、無試用期。

2、試用期從自日起至止。

第二條 工作崗位

一、乙方的工作崗位(部門、職務)為 。

二、甲方有權根據經營需要及乙方的能力表現,可以合理調整乙方的工作崗位(包括部門、工種或職務)。乙方應按時、保質完成甲方安排的任務。

勞動合同 篇4

甲方: 地址: 郵編: 乙方: 地址: 郵編:

甲乙雙方就乙方向甲方派遣船員服務於甲方“ ”輪事宜,經友好協商,一致確認按下列條款履行本合同。

一、船員配備

(一) 乙方派遣的船員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 按交通運輸部JT20xx-93《海船船員體檢要求》的標準體檢合格; 2. 符合STCW78/95公約中關於船員有效證書和安全值班的要求; 3. 持有主管當局規定的適合從事遠洋運輸業務相應的各種有效證件; 4. 所有船員均須具備甲方認可的海上任職資歷,並能勝任甲方船舶的工作要求;

5. 接船船長、輪機長、大副、電機員必須具有新造散貨船接船經驗,其他重要職務船員(水手長、機匠長以上)原則上應具有同樣經驗;必須保證至少兩名駕駛員持有效GMDSS操作員證書;機匠或水手中至少保證有一名持有效焊工證且能熟練操作的兼職銅匠。

(二) 在本合同有效期限內,乙方保證所有與派遣船員任職有關的證書有效、齊全、真實、合法。

(三)甲方將實施相對固定的船員板塊管理。甲、乙雙方共同研究確定板塊內船員,已確定人員原則上只在板塊內進行調換。

(四)甲方應與船員及時簽署僱傭協議,乙方派遣船員的派遣期限具體根據甲方與船員之間的僱傭協議確定。

二、船舶管理

第 1 頁 共 4 頁

(一)甲方應向乙方提供《船舶主要技術資料》,並確保該船已經有權檢驗機構及相關主管機構認定處於正常適航狀態,懸掛 國國旗。

(二)甲方要對船員進行SMS培訓。乙方須按甲方要求的時間計劃,分期分批派員到船,儘快熟悉本船的技術特點,按照計劃完成接船任務。

(三) 乙方派到甲方船上任職的船長或大副須有經過ISPS規則培訓的證書和相關記錄。且在甲方船上任職期間,必須嚴格按照甲方安全管理體系檔案、船舶保安計劃等相關規定管理船舶、人員及貨物等。

(四) 乙方所派船員應按甲方規定對裝置進行操作和維護,發現不符合規定的情況應及時向甲方委託公司報告並報送甲方。甲方應為乙方所派船員在船開展維修保養提供必要的條件。

三、船員調配管理

(一) 乙方應按雙方商定的現有在船和後備船員作為甲方接受乙方派遣船員的基礎。在船船員職務提升,需憑船舶推薦信,經甲方或甲方委託公司同意後可接任高一級職務。上述船員需調整時,經雙方協商,由甲方在乙方船員中挑選合適船員作替補;若乙方因特殊情況需適當調整板塊骨幹船員,應事先徵得甲方同意。

(二) 船員調配程式採取填表預配和稽核的辦法。乙方至少提前10個工作日將預派的和預公休的船員名單報甲方或甲方委託公司稽核,若甲方或甲方委託公司提出調整意見,乙方應根據甲方或甲方委託公司的建議及時調整配員,並經甲方同意。

(三) 船員應按甲方或甲方委託公司要求的時間和指定的地點在國內港口(不含港、澳、臺地區)上船交接班,避免發生因調配疏忽造成船員未能按時到達指定地點接班。若因船期發生變化或改靠它港,甲方或甲方委託公司根據實際情況指示船員返家或留駐某地待命或趕赴它港上船,所產生的費用由甲方負責,標準按甲方規定執行。

(四) 船舶增減人員或定編髮生變化需經甲方同意。若船員漏船,乙方應儘快補員,以確保正常營運。

(五) 船員在船服務期內,因病、傷、殘、亡等原因需要更換時,須經甲方或甲方委託公司同意並改派與合同簽定時雙方確認的同等素質船員,所發生更換的費用由甲方負責。

四、船員管理和教育

(一) 船員派出前的管理教育工作由乙方負責,乙方應加強對船員派出前的教育及派出後的跟蹤管理。對抵國內港口的甲方船舶,乙方應適當派員上船瞭解情況,及時處理船員管理中出現的問題,並做好船員的思想工作。

(二) 乙方船員在船服務期內應被視為甲方僱員,在船應服從甲方或甲方委託公司管理,嚴格執行甲方建立的安全檢查管理體系的相關要求,不得以任何藉口消極怠工或拒絕工作,影響正常營運。甲方或甲方委託公司有權派員上船檢查船員在安全生產、維修保養及遵紀守法等各方面的工作;有權按其體系檔案規定對船員的職責履行情況、業務技術能力等進行檢查、考核和跟蹤指導。

(三) 乙方船員必須嚴格遵守甲方的各項規章制度。乙方船員如有違紀違規者,甲方或船長應提出事實根據,形成書面調查報告後通知乙方, 甲乙雙方及時磋商尋求一致的調整解決辦法。

(四) 乙方船員因倒賣、吸毒、販毒、賭博等及其他違反港口法規而被罰款,責任和費用均由船員本人負責。

(五) 甲乙雙方賦予船舶領導充分的船員管理許可權,支援其工作。船舶領導應以身作則、認真負責、大膽管理、監督落實船員的崗位職責,不得放棄管理責任。

(六)甲乙雙方應加強聯絡,交換意見,及時通報船舶動態和船員管理情況,全面瞭解船員思想情況,互相配合共同做好船員管理工作。

五、船員的各種保險和勞動保護

(一) 乙方船員在船服務期內的勞動保護用品包括工作服、工作鞋、工作棉衣、雨衣、雨鞋、工作手套等均由甲方或甲方委託公司負責發放。勞保用品的使用管理應遵守其有關規定。

(二) 乙方船員在船服務期內,甲方或甲方委託公司應負責為乙方船員向保險機構投保。

(三) 乙方船員在船工作期間,發生傷、病、殘、亡,甲方或甲方委託公司負責向保險機構索賠。從保險機構得到的傷、亡賠償金(包括事故處理費及相關善後處理費用),需扣除甲方代墊的相關費用。如乙方船員所得理賠額高於現行有效的中國及事故發生地國家相關法規及司法解釋規定的理賠標準,則甲方或甲

方委託公司不再承擔經濟及社會責任。

六、船舶航行區域

如船舶即將進入或已經進入保險人規定的戰爭或戰爭危險區域、高危傳染病疫區時,甲方或甲方委託公司應為船員投保特別險並應儘快通知乙方和船員,乙方應全力配合甲方或甲方委託公司教育和說服船員服從排程。

七、合同的終止和仲裁及修改或補充

(一)若因不可抗力而提前終止合同,甲方或甲方委託公司有責任協助乙方將船員安全遣返。

(二)合同生效後,甲、乙雙方任何一方提前解約的,應提前2個月書面告知另一方。

(三)本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雙方發生爭議首先由雙方協商解決,無法通過協商解決的應提交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按照申請仲裁時該會現行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

(四)本合同未盡事宜,經雙方協商同意,可對本合同進行修改或補充,修改或補充的條款以書面形式經雙方授權代表簽字後,即成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八、合同的效力

本合同經甲、乙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合同有效期 年。期滿前3個月雙方均未提出終止本合同的,合同期再自動順延 年,以此類推。派遣費用由甲、乙雙方根據具體配員情況另行商定並自首批船員登船之日起計算。本合同正本一式六份,甲、乙雙方各持三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華洋海事中心 代表: 代表:

(簽章) (簽章)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勞動合同 篇5

企業不籤勞動合同將承擔以下法律風險:

一、未籤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因此企業在解除勞動關係時應支付雙倍工資。若未支付,職工可申請勞動仲裁。

二、若簽了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員工辭職需提前30日通知企業。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的規定:“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勞動者辭職可能會承擔賠償責任;如果沒簽合同,勞動者可隨時解除關係,不用承擔賠償責任。這樣一來企業對勞動者的約束力就變弱了。

三、未籤合同能引起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成立。《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這對企業是不利的。

四、單位不能以試用不合格為由辭退職工。《勞動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因此簽了合同約定了試用期,企業就能在試用期內以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隨時辭退職工且不用支付經濟補償金。而未籤合同就不存在試用期的問題,辭退職工就必須給付經濟補償金。

五、未籤合同依然不能免除為勞動者繳納各項社保費的義務。法律規定只要勞動關係存在,企業就應履行勞動法規定的各項義務。若不履行,勞動者可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

綜上所述,勞動合同必須籤,應該籤。簽了有利於企業規避法律風險,有利於保障職工的合法權益。

簽訂勞動合同應在試用期之前

不少用人單位在畢業生試用期內不簽訂勞動合同,試用期滿後卻以不符合錄用條件,試用不合格等為由將員工辭退。

一些用人單位在招聘時明確表示,新招用人員的試用期是一年,試用期滿合格後才能籤勞動合同。這種現象極為普遍,這種操作方法已經違反了相關法規條例。試用期不籤勞動合同的說法,違反了《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試用期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確定的勞動合同內容之一。按照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建立勞動關係即應依法訂立勞動合同。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時間應在試用期之前。 試用期走入勞動合同誤區,很多畢業生在求職過程中遭遇企業算計,試用期變成白用期,導致畢業生的利益受到損害。那麼,如何才能走出勞動合同誤區,讓試用期不再被白用?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試用期應包括在合同期內,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試用期的長短要與勞動合同期限相適應。如勞動合同期限在6個月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5日;勞動合同期限在6個月以上1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30日;勞動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2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60日。同一用人單位對同一勞動者只能試用一次。試用期限為自開始試用之日起,連續計算的自然天數。

勞動合同 篇6

企業自行擬定的勞動合同文字,必須報當地勞動行政部門審查,廣東省勞動合同管理。

第十四條勞動合同期限分為:

(一)有固定期限的(臨時工合同期不得超過1年);

(二)無固定期限的;

(三)以完成某一項任務為期限的。

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以上,當事人雙方同意續延勞動合同的,如果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適用於常年性技術崗位和工種。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必須明確終止和解除合同的條件。

第十五條勞動合同雙方可以約定試用期限,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勞動合同期限1年以內的,可不實行試用期。

實行全員勞動合同制的單位與原有職工簽訂勞動合同,如工種、專業對口的,可不實行試用期。

重新就業的合同制工人,如工種、專業對口的,可不實行試用期。

第十六條屬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變更勞動合同:

(一)雙方協商同意的;

(二)訂立勞動合同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已經修改的;

(三)企業合併、停產、轉產或依法宣告破產的;

(四)因工緻殘,部分喪失勞動能力不能從事原工作的。

任何一方要求變更勞動合同的有關內容,都應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被通知方接到通知後,應在15日內作出答覆。逾期不答覆,視為同意變更勞動合同。

第十七條勞動合同沒有變更,用人單位不得安排勞動者從事合同規定以外的工作或調換崗位。但下列情況除外:

(一)發生事故或災害,需要及時搶修或救災;

(二)因生產、工作需要,單位內部機構或工種、崗位之間的臨時調動;

(三)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情況。

第三章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第十八條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

第十九條屬下列情況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試用期內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勞動者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用人單位歇業、停業、依法宣告破產或瀕臨破產處於法定整頓期間的;

(五)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六)因生產經營、技術條件發生變化,經勞動行政部門確認,用人單位無法調劑安置的富餘人員;

(七)勞動合同所約定的解除勞動合同條件出現的。

第二十條企業解除勞動合同應當徵求本企業工會的意見。

第二十一條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30日向工會或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後,可以裁減人員。

用人單位依據本條規定裁減人員,在6個月內需錄用人員的,應當優先錄用被裁減的人員。

第二十二條用人單位依據本規定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四)、(五)、(六)、(七)項以及第二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按國家有關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合同範本《廣東省勞動合同管理》。

第二十三條屬下列情況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內的;

(二)經國家有關部門確認,用人單位勞動安全衛生條件惡劣,嚴重危害勞動者身體健康的;

(三)用人單位不履行勞動合同約定條款,或者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的;

(四)用人單位不按勞動合同規定支付勞動報酬,剋扣或無故拖欠工資的;

(五)經用人單位同意,自費考入中等專業以上學校學習的;

(六)符合國家和我省有關規定,轉移工作單位的;

(七)勞動者出國自費留學、出境定居的;

(八)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二十四條勞動者被開除、除名、辭退、勞動教養以及被判刑的,勞動合同自行解除。

第二十五條屬下列情況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合同期限未滿,又不符合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規定的;

(二)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或者醫療期雖滿但經縣級以上醫院確認仍在住院治療的;

(三)勞動者患有職業病或因工負傷,並經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間的(國家另有特別規定的除外);

(五)勞動者在享受法定休假、探親假期間的。

第二十六條任何一方解除勞動合同(本規定第十九條第(一)、(二)、(三)項,第二十三條第(二)、(三)、(四)項除外),必須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

用人單位未能提前30日通知勞動者的,應當支付該勞動者當年1個月的月平均工資的補償金。

第二十七條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勞動合同即告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限屆滿的;

(二)勞動合同所約定的工作任務已經完成的;

(三)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約定的終止合同條件出現的;

(四)企業關閉或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終止合同的;

(六)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終止合同的。

第二十八條勞動合同期限屆滿終止後,如確需留用,經雙方協商同意,可重新簽訂勞動合同。

第二十九條對在本單位轉為合同制職工的1986年9月30日(含本日)以前參加工作的原固定工(含幹部,下同),其勞動合同期滿時,用人單位不願以原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作為最低標準續簽勞動合同的,應按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一次性發給生活補助費(修訂)。

第三十條生活補助費標準為原固定工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1年補助1個月的工資。月工資標準按本人原勞動合同期滿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計算,但本人月工資超過所在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的,按所在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00%計算(修訂)。

第四章集體合同

第三十一條企業職工一方與企業可以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等事項,簽訂集體合同。集體合同方案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通過。

集體合同由工會代表職工與企業簽訂;沒有建立工會的企業,由職工推舉的代表與企業簽訂。

集體合同期限最長不得超過3年。

第三十二條集體合同簽訂後應當在7日內報送勞動行政部門審查;勞動行政部門自收到集體合同文字之日起15日內未提出異議的,集體合同即行生效。

第三十三條依法簽訂的集體合同對企業和企業全體職工具有約束力。職工個人與企業訂立的勞動合同中勞動條件和勞動報酬等標準不得低於集體合同的規定。

勞動合同 篇7

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以下簡稱甲方)招用

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為甲方勞動合同制員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甲方勞動合同制度,雙方在自願,平等,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籤訂本合同。

第一條,勞動合同期限

甲方與乙方簽訂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合同期限自______年____月___日起至

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期中前____月為試用期。合同期滿即行終止,如雙方同意延續,應續訂合同。

第二條,工作內容

1。甲方根據生產經營需要安排乙方在_________部門_______崗位從事工作。

2。乙方上崗後應按甲方規定完成工作量和質量指標或完成規定的生產任務。

3。甲方根據生產經營需要,以及依照乙方的能力(專業,技能)和工作表現可調整乙方工作崗位。

第三條,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1。工作時間

(1)甲方安排乙方每日工作八小時制,每週工作五天;

(2)甲方安排乙方執行綜合計算工時制(隔天班工時制),周工作時間不超過40小時;

因甲方生產經營需要乙方加班加點的,經協商同意後,乙方應服從甲方的工作安排;加班加點時間控制和工資結算按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2。乙方享有政府規定的法定節假日,並享有病假,婚假,喪假,計劃生育假等有薪假期,有薪假期待遇按國家有關規定支付。

第四條,培訓,生產,工作條件和勞動保護

1。甲方按國家有關部門規定對乙方進行安全生產知識,法規和企業規章制度的教育培訓,乙方必須接受甲方的培訓和考核。

2。甲方為乙方提供政府規定的安全生產衛生工作環境;確保乙方在人身安全及人體不受危害的環境條件下從事工作。

3。甲方根據生產需要,按照國家和甲方規定,向乙方提供勞動防護用品和安全生產措施。

第五條,勞動報酬和保險福利待遇

1。甲方應付乙方的勞動報酬

(1)甲方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企業經營狀況實行崗位等級工資制度,依據乙方所擔負的職務,職位確定其稅前工資每月為______元,其中試工期每月為___元,下月___日為工資發放日;

(2)甲方根據經營盈利情況及乙方的行為和工作表現增加薪酬,乙方未達到甲方規定的工作量和質量指標將不予加薪。

2。保險福利待遇

(1)甲方按照國家和本市規定為乙方辦理養老保險,失業保險,醫療保險等基本社會保險手續。

(2)甲方必須依法為乙方提供必要的生活福利設施和生活福利待遇;

(3)乙方如因病休假,經甲方認可的醫院證明,在規定的醫療期內享受有薪病假,病假工資按政府和甲方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條,勞動紀律

甲,乙雙方都要自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乙方必須遵守甲方的勞動紀律和指定的規章制度,履行保守甲方商業祕密,不得利用甲方的商業祕密為本人或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謀取不正當的經濟利益。

第七條,解除和不得解除合同的規定

1。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甲方規章制度;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2。有下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須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後,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依據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甲,乙雙方協商不能變更合同達成協議的。

3。乙方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隨時通知甲方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內;但為了保證甲方生產經營的正常執行,經雙方協定,乙方繼續在原崗位工作一週並辦理工作交接,在此期間由甲方繼續履行勞動關係應負責任;

(2)甲方不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3)甲方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5。經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據本合同第七條第二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1)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經勞動鑑定委員會鑑定喪失勞動能力的;

(2)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3)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內的;

(4)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7。本合同解除或終止後,乙方的去向和補償。

(1)甲方在規定的期限內向勞動行政部門指定的機構辦理退工手續;

(2)本合同解除後,符合經濟補償條件的,乙方的補償待遇按《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及有關政策辦理。

第八條,協商約定條款

1。乙方在本合同期內接受甲方出資培訓或者接受甲方提供的其他物質的,必須服務期由甲,乙雙方另訂協議確定。

2。

3。

第九條,違約,賠償責任

1。甲,乙雙方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規定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根據損失情況承擔賠償責任。

2。違反勞動合同者應承擔的責任。

第十條,勞動爭議的處理

甲,乙雙方;在履行本合同而發生勞動爭議時,當事人可以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的,當事人可以在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直接向甲方所在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任何一方不服仲裁裁決的,可以在收到仲裁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一條,其他

1。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在甲,乙雙方簽字後生效,二份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本合同條款的修改和解釋須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方可。

本合同條款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悖,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甲方代表(蓋章)乙方(蓋章)

簽字簽字

年月日年月日

勞動合同 篇8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姓名:

聯絡方式: 聯絡方式:

企業地址: 身份證號碼:

地址:

本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勞動法》等有關勞動合同法律、法定的規定,甲乙雙方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守信”的原則簽訂本合同確定勞動關係。

一、 合同市期限:

(一)甲乙,雙方商定,採用下列第 種形式確定勞動合同:

1、有固定期限:從月

2、無固定期限:從月

3、以完成一定的任務為期限:從

(二)試用期約定,採用下列第種形式:

1.無試用期。

2.試用期個月,從日止。

在試用期內,甲方認為乙方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將向乙方說明理由後解除勞動合同。乙方在試用期內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即為不符合錄用條件:

1、違反誠實守信原則,在應聘的時候,乙方未告知自己的與工作相關的資訊,包括自己

的教育資訊身體狀況,工作經歷,聯絡方式與家庭地址和戶口資訊等;

2、乙方的技術及能力不能符合甲方或用工單位招聘時對崗位職責的描述;

3、乙方的用工手續不完備給甲方的錄用辦理帶來影響的:如未履行完畢與上家單位的竟業限制約定,未辦理自由職業者繳納退出手續:未在指定時間提交甲方需要的必備資料等:

4、乙方不能達到用工單位對所擔任的崗位的要求:(詳見員工手冊及崗位說明)

5、乙方不能通過甲方進行的背景調查或者在履歷中有弄虛作假的行為:

6、乙方在試用期內因身體狀況發生變化,無法提供正常工作的

7、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的行為:

8、在試用期滿未通過實際用工單位的“轉正考核”

(三)在試用期,乙方如離職必須提前三天書面通知甲方解除勞動合同,並做好工作交接,以便甲方和用工單位安排員工接替乙方的工作。

二、工作地點、內容:

(一)甲方招聘用乙方從事 工作。

(二)甲方根據經營需要,以及乙方的實際能力(專業,工作,體力)可適當臨時性調整,所謂臨時性調整是不對本合同相應條款修改的調整。乙方根據甲方安排的工作安排的工作內

容和要求,按質,按量,按時地完成任務並接受甲方的考核。如果甲方欲乙方做出非臨時性的調整,將乙方協商並達成一致意見後修該本合同條款中的全部或部門予以實施。

(三)甲方可以根據工作安排需要,臨時性的'進行短期崗位互換學習,所謂短期崗位互換學習是甲方企業發展需要,員工成長需要的基礎上建立的企業管理機制,時間原則上不能超過6個月

(四)乙方的工作地點為 。

甲方可以根據工作安排需要,臨時性的調整乙方工作地點,原則上不能超過6個月並徵得乙方書面同意。

(五)乙方應認真履行甲方制定的崗位職責,按時,按質,按量完成本職工作。

三、工作時間、休息休假:

(一)甲乙雙方同意按以下種方式確定乙方的工作時間。

1、標準工時制,即每日工作,每週不超過小時。每週休息時間不得少於1日。

2、不定時工時制, 在保證完成甲方工作任務前提下,乙方自行安排休息時間

3、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即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批,乙方在所在崗位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

(二)若乙方開始工作時間與約定時間不一致的,以入職手續辦理完畢之日為合同為起始時間,建立勞動關係:試用期與勞動合同終止時間依次順延,並在到崗位時變更合同期限。

四、勞動報酬:

(一)甲方依法制定工資分配製度,並告知乙方。乙方所在崗位執行下述工資計發形式

A. 計時工資制:乙方的月基本工資為元,津貼資),效益部分隨用工單位效益情況及薪資計發標準進行調整:其中試用期工資為 元。

B. 其他工資形式:

(二)甲方根據乙方的出勤率計算乙方的應的工資後,代扣國家法定規定的社會保險,公積金個人應繳納部分和個人所得稅後,於每月日與人民幣形式支付乙方上月工資。

(三)乙方在正常出勤並付出正常勞動後,有權獲得相應的勞動報酬,乙方的工資是在同時滿足出勤紀律,全面履行崗位職責的基礎上上獲得而定勞動報酬 。

(四)甲方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乙方可以解決勞動關係,但是必須是乙方書面通知甲方,但下面兩種情況不包含在內:

A、由於銀行工資系統發生故障或乙方提供的銀行工資卡發生故障,導致乙方未及時按時領取報酬的;

B、由於乙方提前解除本勞動合同,乙方未按規定辦理完畢工作交接手續(包括工作物品及財務的歸還)

C、由於乙方未書面通知甲方,所造成的責任由乙方負責,如曠工,遲到等違反勞動紀律造

成的經濟處罰。

(五)乙方加班工資,假期工資及特殊情況下的工資支付按有關法律,法規和公司規章制度執行實行先申請,後審批,乙方加班須徵得甲方書面確認同意,否則不視為加班。

(六)甲方有權根據其生產經營情況,乙方工作崗位的變更和依法制定的勞動報酬辦法調整乙方的工資待遇,並經雙方協商一致後執行。

(七)甲乙雙方對工資的其他約定 。

五、社會保障:

(一)甲乙雙方按照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二)甲乙應依法為乙方辦理社會保險手續,但需乙方積極配合,且乙方個人應繳納的部分由甲方在工資發放時代扣繳納:乙方保證其將及時向甲方遞交辦理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外勞力綜合保險的有限憑證,如因乙方延時遞交而造成的任何後果,乙方應承擔相應責任。

(三)乙方患病或因工負傷,甲方按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給予乙方享受醫療期待遇。

(四)乙方患有職業病,因公負傷的,甲方按照《職業病防治法》、《工傷保險條例》等有關法律執行。

(五)乙方依法享有法定節假日,年休假,婚假、產假,喪假等假期。

六、勞動防護、職業保護:

(一)甲方按照國家和省,市有關勞動保護規定,提供符合國家衛生安全標準的勞動作業場所和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切實保護乙方在生產中的安全和健康。

(二)甲方按照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做好女員工和未成年的特殊勞動保護工作。

(三)乙方從事 作業,可能產生 職業危害,甲方應採取防護措施,並每年組織乙方健康檢查 次。

七、規章制度:

(一)甲方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應告知乙方。

(二)乙方應遵守國家和省、市有關法規和甲方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按時完成工作任務,提高職業技能,遵守安全操作規程和職業道德。

(三)乙方自覺遵守國家和省、市計劃生育的有關規定。乙方保證其向甲方提供的所有資訊,資料,證明等均屬真實、有效,並承擔相應之責任乙方同時保證個人資訊有變化時及時通知甲方,如未及時通知造成的後果並及對拒絕甲方EMS送達的材料等信件而造成的乙方承擔責任。

八、合同變更

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變更採用書面形式,變更後的合同文字各執一份。

九、合同解除和終止

(一)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二)乙方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可以解除可同;乙方試用期提前三日通知甲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三)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通知甲方解除勞動合同: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未依法為乙方繳納社會保險費用的;

4、甲方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乙方權益的:

5、甲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乙方在違背真實意思情況下訂立或變更本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甲方免除自己的的法定責任,排除乙方權利,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7、甲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8、法律、行政規定乙方可以立即解除合同的其他的情形。

(四)甲方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乙方勞動的或者甲方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乙方人生安全的,乙方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事先告知甲方。

(五)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甲方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甲方造成重大損害的:

4、乙方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因經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5、乙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甲方在違背真實的意思的情況下訂立變更本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被追究刑事案件責任的;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提前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或者額外支付乙方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勝任工作,進行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的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甲乙雙方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需裁減人員二十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甲方職工工人數的百分之十以上的,甲方因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在聽取工會或者只職工意見而,將裁減人員方案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後,可以裁減人員;

1、依照企業破產法規進行重整的:

2、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3、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員的;

4、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1、合同期限滿期的:

2、乙方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3、乙方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4、甲方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甲方決定提前解散的;

5、甲方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十、經濟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