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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解除勞動合同(合集15篇)

合同協議 閱讀(1.41W)

現今社會公眾的法律意識不斷增強,合同出現在我們生活中的次數越來越多,簽訂合同可以使我們的合法權益得到法律的保障。知道嗎,寫合同可是有方法的哦,下面是小編精心整理的公司解除勞動合同,供大家參考借鑑,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公司解除勞動合同(合集15篇)

公司解除勞動合同1

企業與員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的支付:

例如:有員工甲是在20xx年2月1入職,20xx年5月1日終止了勞動關係。其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為2800元:

現以上述例做如下分析:

第一種情況:企業開除員工甲,員工甲離職前的月平均工資為2800元。那麼企業應當支付員工賠償金:(開除前的12個月平均工資)2800元*工作年限7.5年)*2倍=42000元;

問:為什麼是7.5年不是7年:因為員工甲方入職到離職是7年零3個月:因此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員工甲沒滿6個月因此是7.5年。

問:為什麼是乘於2倍而不是按一年支付一個月的經濟補償金即2800元*7.5個月呢員工甲的勞動合同沒有到期,企業無法定理由開除員工甲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法》第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員工是2倍。

第二種情況:企業不開除員工甲而是與員工甲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企業應當支付員工甲經濟補償金即:2800元*7.5個月=21000元;

第三種情況:員工甲的勞動合同在20xx年5月1日到期,企業不願意與員工甲續簽勞動合同,企業應當從20xx年1月1日開始計算員工工作年限,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七條:“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在本法施行後解除或者終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經濟補償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計”,即從20xx年1月1日一年補員工甲一個月,員工甲應領的經濟補償金:2800元*3.5年=9800元;

第四種情況:員工甲的合同在20xx年5月1日到期,員工甲不願意與企業再續簽合同,那麼企業無需補償員工任何費用,只需接清員工甲的工資並辦理離職手續,發給勞動合同終止證明即可。

以上四種情況請註意以下2點:

1、 如員工甲的前12個月平均工資為5000元,那麼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那麼給員工甲計算經濟補償金或賠償時,他的月平均工資只能按目前東莞市上年度職工的月平均工資的三倍計算即1200元*3倍=3600元。不能按5000元每月計算;(東莞市上年度職工的月平均工資為1200元);

2、 如員工甲的工資年限超出了12年,那麼也只能按12年計算。

3、 重點之重:如企業在員工的勞動合同到期後仍然原意與員工續簽合同,那麼請一定要最遲在到期之日前與員工續簽合同,如企業不願意續簽或員工不願意續簽也必須在合同到期之日接清全部工資,辦理離職手續,千萬不能讓他繼續在公司上班。否則公司有很大可能會面臨支付雙倍賠償金或從員工入職開始支付經濟補償金,而不是從開始計算。

公司解除勞動合同2

__公司:

因本人__,身份證號__,自__年__月__日至今在貴公司工作,擔任__工作,但是公司至今也未與本人簽訂勞動合同,更未給本人繳納社保(五險),公司的行為已嚴重侵犯了本人的合法權益,現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38條的規定,提出與公司解除勞動合同,並通知公司於__年__月__日正式解除雙方勞動關係之日起五個工作日,按照如下要求對本人作出賠償:

(一)據《勞動合同法》第38、46、47條,支付本人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__元;(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不僅僅指工資,還包括包括福利待遇、補貼、獎金、津貼、加班費等等。)

(二)補交本人自與公司建立勞動關係時起至今__個月的社會保險。

勞動合同自本通知書送達之日起解除,本人通過協商的'渠道協商解決,對於無法協商解決的本人將通過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特此通知!

  通知人:__

  20__年__月__日

公司解除勞動合同3

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由誰賠償

賠償損失是指一方當事人違法違約造成對方損失時,應以其相應價值的財產給予補償。《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九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合同法》以法律的形式確立了賠償損失是我國承擔勞動合同違約責任的方式。這是承擔勞動合同違法責任的主要方式。對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範圍和數額計算,我國《勞動合同法》已作具體規定。我國《民法通則》和《合同法》對違反合同的賠償責任,確立了賠償實際損失原則。《民法通則》第112條規定: “當事人一方違反合同的賠償責任,應當相當於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即要求賠償金額應相當於因違反合同造成的實際損失,包括沒有取得的那種如果債務人履行了合同就可以取得的利益。《勞動合同法》第八十六條 勞動合同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條規定被確認無效,給對方造成損害的,有過錯的一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即實際損失包括可得利益損失。

為明確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責任,《賠償辦法》第3條作了具體規定:(1)造成勞動者工資收入損失的,按勞動者本人應得工資收入支付給勞動者,並加付應得工資收入25%的賠償費用;(2)造成勞動者勞動保護待遇損失的,應按國家規定補足勞動者的勞動保護津貼和用品;(3)造成勞動者工傷、醫療待遇損失的`,除按國家規定為勞動者提供工傷、醫療待遇外,還應支付勞動者相當於醫療費用25%的賠償費用;(4)造成女職工和未成年工身體健康損害的,除按國家規定提供治療期間的醫療待遇外,還應支付相當於其醫療費用25%的賠償費用(5)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公司解除勞動合同後繼續履行

繼續履行是指違反合同的當事人不論是否已經承擔賠償金或違約金責任,都必須根據對方的要求,並在自己能夠履行的條件下,對原合同未履行的部分繼續按照要求履行。我國《民法通則》和《合同法》以法律的形式確立了繼續履行是我國承擔合同違約責任的方式。《民法通則》第111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條件的,另一方有權要求履行或者採取補救措施,並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繼續履行作為承擔合同違約責任的一種方式和合同違約救濟的一種手段,我國《勞動合同法》不光作出了相關規定,還從合同法原理、勞動法的立法宗旨、工會法及工會法解釋的精神和我國勞動合同履行的現狀考慮,對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責任承擔形式適用繼續履行原則意義重大。在目前我國勞動力絕對過剩,就業機會越來越少的情況下,要有效地保護處於弱勢地位的勞動者的合法權益,除了責令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賠償勞動者實際損失外,還應根據勞動者的要求,強制違法解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實際操作中,強制用人單位繼續履行勞動合同,還必須符合如下條件:

1、必須是用人單位存在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

繼續履行作為承擔合同違法違約責任的一種方式,必須要有違法違約行為的存在。要強制用人單位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必須以用人單位存在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為前提。

2、必須是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現實中,當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爭議後,勞動者再回原單位工作,難免會合作不愉快,甚至有些用人單位會記恨於曾投訴過單位的勞動者,還會繼續找機會和藉口再次辭退勞動者。所以有些勞動者會選擇得到適當的賠償後,不願再回原單位工作。從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出發,繼續履行原則的適用應以勞動者提出履行要求為前提。

3、必須是用人單位有條件能夠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的繼續履行必須存在能夠繼續履行的客觀條件,如果由於客觀情況的變化而使勞動合同不能履行,則不能強制用人單位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如出現用人單位瀕臨破產、依法解散或者被依法撤銷等客觀不能履行的情況時。

我國《勞動法》及《勞動合同法》之所以如此強調勞動合同的重要性,主要在於勞動合同是勞動者維權的第一步,是勞動者維護其合法權益的主要依據。同時,我國勞動相關的法律法規對於違約金、勞動關係的解除等問題有嚴格限制,無論是勞動者在求職過程中,亦或是用人單位在招工過程中都應當對這些強制性的規定予以高度重視。

公司解除勞動合同4

甲方:_有限公司

乙方:

身份證號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相關規定,經甲方與乙方協商一致,雙方同意解除勞動合同。達成協議如下:

1.協議甲乙雙方於______年____月____日簽訂了合同期限從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年____月____日的勞動合同,解除勞動合同日期為______年____月____日,雙方的勞動關係隨之終止;

2.協議乙方應於本協議簽訂之日起日內按照甲方的要求歸還屬於甲方所有的.檔案、資料、辦公用品、電子文件以及其他一切物品,並按甲方要求妥善辦理工作業務移交手續。

3.協議甲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有關規定,在乙方辦理完本協議第2條所述事項並經甲方確認後,甲方支付乙方經濟補償金。

4.協議乙方在甲方的最後工作日至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甲方支付給乙方的報酬也結算亦至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社會保險金、公積金於次月繳交。

5.協議甲方根據相關規定,向乙方提供勞動合同解除的證明並辦理相關退工手續。

6.乙方保證對於甲方的商業祕密及其他資訊,乙方不會以任何形式進行復制、保留或帶離甲方經營場所。離職後不得作出有損公司名譽或利益之行為。

7.除上述所列事項外,在各自履行完相應義務後,甲乙雙方不再存有任何勞動和經濟糾紛。

8.本協議書壹式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雙方各執壹份,另外壹份用於辦理退工手續。

9.本協議書自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_有限公司 乙方: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公司解除勞動合同5

一、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的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規定: 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二、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公司解除勞動合同6

__(身份證號00000):

你自 年 月 日起,未辦理任何請假手續,連續曠工至今未來我公司上班,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自 年 月 日起,我公司與你解除勞動合同。因我公司向你郵寄送達通知,均被拒收,現通過登報方式告知。限你在本公告見報之日起 日內到公司辦理解除勞動合同相關手續並辦理工作交接,逾期未辦理一切法律責任由你本人承擔。

特此公告。

  __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公司解除勞動合同7

甲方:___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甲乙雙方於XX年XX月XX日簽訂為期年的勞動合同,現甲乙雙方同意解除勞動合同關係。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最新解除勞動合同書樣本如下:

1、自XX年XX月XX日起,解除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隨之終止;

2、甲方同意在乙方妥善辦理所有工作移交手續後支付乙方包括但不限於經濟補償金、提前通知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相應比例的年終獎等共計人民幣元(大寫)扣除乙方尚欠甲方備用金人民幣元(大寫),甲方將於乙方妥善辦理所有工作移交手續後實際支付乙方人民幣元(大寫)

3、甲方為乙方繳納四金(包括基本養老保險金、基本醫療保險金、失業保險金、住房公積金)至XX年XX月XX日止。

4、甲方根據相關勞動法規和規定,向乙方提供勞動合同解除的證明並辦理相關退工手續;

5、乙方應當於本協議簽訂後3日內妥善辦理所有工作移交手續,離職後不得作出有損公司名譽或利益之行為,否則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及所造成的全部損失。

6、乙方自願放棄其它所有訴求。

本最新解除勞動合同書樣本自甲,乙雙方簽字(蓋章)並加蓋甲方勞動合同專用章後生效;

甲方(蓋章)_________有限公司 乙方(簽字或蓋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委託人

(簽字或簽章)

XX年XX月XX日 XX年XX月XX日

拓展:用人單位預告解除勞動合同的注意事項

用人單位預告通知解除勞動合同,也稱非過失性解除勞動合同,是指勞動者本身並不存在過失,但是由於存在特定情況,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用人單位預告通知解除勞動合同,有以下一些舉證責任問題:

(一)勞動者醫療期滿後仍然不能從事原來的工作,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舉證責任。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這裡需要注意的是,醫療期滿後,勞動者不能從事原來的工作的,用人單位仍不能解除勞動合同,只有用人單位為勞動者另行安排工作,勞動者仍然不能勝任的,用人單位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的規定》以及原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勞動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中都規定,請長病假的職工在醫療期滿後,能從事原工作的,可以繼續履行勞動合同;醫療期滿後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由勞動鑑定委員會參照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鑑定標準進行勞動能力鑑定。被鑑定為一至四級的,應當退出勞動崗位,解除勞動關係,辦理因病或非因工負傷退休退職手續,享受相應的退休退職待遇;被鑑定為五至十級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並按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和醫療補助費。這就意味著,醫療期屆滿後,企業需要證明勞動者不能從事原來到工作,需要經過勞動能力鑑定這道程式。

(二)勞動者被證明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舉證責任。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的規定,勞動者被證明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用人單位履行預告程式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適用這一規定解除勞動合同需要同時具備以下兩個條件:

1、勞動者被證明不能勝任工作。不能勝任工作,是指有證據表明,勞動者不能按要求完成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工作任務或者同工種同崗位人員的工作量。這就要求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時,要明確員工的工作內容,特定行業的,還需要明確工作量。如果簽訂勞動合同時沒有明確工作量的,只能參照同工種同崗位人員的工作量來確定,一般來講,應參照平均的同工種同崗位人員的工作量,不能參照最高的同工種同崗位人員的工作量。因此,提供本單位平均的同工種同崗位人員的`工作量,就成了勞動者被證明能不能勝任工作的重要證據。

2、經培訓或者調崗後,仍不能勝任工作的。這就是說,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有個程式:必須先培訓,或者調崗,如還不能滿足新的崗位要求,則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指出的是,勞動者被證明還不能勝任工作,必須要能證明。為防止在解除勞動合同時發生舉證不能的風險,企業需在勞動合同中或在崗位說明書中確定員工的工作量,如果因此而培訓員工的,還需要儲存相應的培訓資料。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解除的舉證責任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三)項規定,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一致的,用人單位可以用預告通知程式解除勞動合同。具體操作時要注意必須證明同時符合的兩個條件:

1、要證明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客觀情況發生變化,是指發生不可抗力或出現導致使勞動合同全部或部分條款無法履行的情況,如單位遷移、被兼併、被上級主管部門撤消等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或無法完全履行的情況。如果當事人就某一種情形出現是否屬於“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認識不一致,應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和法院裁定。

2、要證明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或者中止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用人單位確因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需要解除勞動合同時,一定要注意與員工的溝通和協商,即與勞動者要先走協商變更勞動合同程式,只有經協商無法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一致意見,用人單位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公司解除勞動合同8

甲、乙、丙、丁:

根據考勤表顯示,__公司甲(身份證號:_______)未經允許,於 年 月 日起擅自離崗至今;乙(身份證號:_______)未經允許,於 年 月 日起擅自離崗至今;丙(身份證號:_______)未經允許,於 年 月 日起擅自離崗至今;丁(身份證號:_______)未經允許,於 年 月 日起擅自離崗至今。你們的行為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經研究,擬解除與你們的勞動合同。經向工會甲(身份證號:_______)未經允許,於 年 月 日起擅自離崗至今;你們的行為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經研究,擬解除與你們的'勞動合同。經向工會通知擬解除與你們勞動合同的理由,工會無不同意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二)項等法律規定,公司正式決定解除與你們的勞動合同。因與你們多次聯絡,你們不來公司辦理辦理勞動合同解除手續,現依法以公告方式向你們送達解除勞動合同通知。

特此公告!

  __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公司解除勞動合同9

編號:

甲方: 公司

乙方:

身份證號碼:

住址:

經雙方協商同意,對 年 月 日(合同期限至 止,工作崗位為 ,訂立的合同編號為 )簽訂的勞動合同作達成如下協議:

一、經乙方自願申請,甲方同意,勞動合同於 年 月 日終止。

二、工資福利結算至 年 月 日止。其中,工資福利已包含甲方應向乙方支付的`因勞動關係產生的全部款項。(這裡可增加:甲方於 年 月 日支付因雙方協議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人民幣 元。)

三、公物(工具)、工作、業務於 年 月 日前,乙方應當配合甲方安排,辦清工作交接手續。

四、雙方確認:本協議書已協商一致,經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並認真履行本協議,勞動合同終止後雙方之間關於勞動關係的權利及義務均同時終止,一切關於雙方勞動關係的民事法律責任問題再無爭議。

甲 方: 乙 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公司解除勞動合同10

甲方:________(用人單位)

法定代表人:________

乙方:________(勞動者)

身份證號:________

甲乙雙方於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簽訂勞動合同,合同期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現甲方用人單位單方解除與乙方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依據《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製定本協議:

一、甲方因乙方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原因,提前解除與乙方的勞動合同。

二、勞動合同於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解除。社保、公積金繳交至________年____月止。

三、結算的薪資薪資結算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計________。經濟補償金計________。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________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________年的,按________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____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________年。以上事宜完成後,按照公司離職規定辦理離職手續。

甲方(簽名或蓋章):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簽名或蓋章):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公司解除勞動合同11

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第47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2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的,不再支付經濟補償。賠償金的計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計算。 二、《勞動合同法》第47條規定了終止勞動合同的補償具體標準:

1、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1年支付1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不滿6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2、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12年。

3、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人。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勞動者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的月數計算平均工資。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2.用人單位附條件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非過失性辭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3.經濟裁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4.用人單位附條件解除合同和經濟裁員的限制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和經濟裁員: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如果公司是違規單方面解除合同,你也沒有上訴的錯誤的原因 ,你就可以到申請勞動仲裁,如果仲裁不服則可向法院提起訴訟,然後你要準備好相關證據,比如你的勞動合同、工資單、你的社保購買證明等等。

以上就是關於公司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怎麼賠償的解答,希望可以幫助到您,更多關於這方面的法律問題,如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怎麼辦?用人單位拖欠工資怎麼處理?請聯絡我們的專業律師,我們的律師會根據您的具體問題,為您出具專業的法律意見。

公司解除勞動合同12

甲方:江蘇中科新尚自動售貨機有限公司

乙方:

20__年01月22日,甲乙雙方訂立一份《合作協議書》,就多媒體咖啡機專案加盟經營進行合作,合作期限至20__年1月21日止,現乙方提出終止該《合作協議書》,經雙方賬目結算後充分協商一致,自願訂立如下協議:

一:甲乙雙方自願解除上述《合作協議書》;

二:截至本協議書訂立之日止,甲乙雙方確認賬目如下:甲方於__年___月__日之前,將退款人民幣元(大寫:_____)打入乙方指定賬戶。或甲方於__年___月__日之前,將第一批退款人民幣_____元(大寫:_____)打入乙方指定賬戶,於__年___月__日之前,將第二批退款人民幣_____元(大寫:_____)打入乙方指定賬戶,共計退款人民幣_____元,(大寫:_____)。

三:自本協議書訂立之日起,甲方取消乙方在_____區域代理經營權。

四:自本協議書訂立之日起_____日內,甲方按照第二條付清款項之前,乙方應把原來合作經營期間相關技術資料、宣傳資料和合同文本、等交還給甲方,乙方應遵守誠實信用原則,保守合作經營期間商業祕密,不得有損於對方之行為。否則,應承擔違約責任,並甲方有追究乙律責任。

五:甲乙雙方承諾:本協議生效後,雙方再無任何糾葛;除本協議所規定義務外,一方不得再向另一方提出任何要求。凡涉及到原《合作協議書》所有事務以此為斷,甲乙雙方均不得再以任何理由挑起事端,如任一方挑起事端,由挑起事端方承擔全部責任。

六:本協議自雙方簽章之日起生效,協議文字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七:雙方確認:本協議是雙方共同協商結果,其內容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雙方共同遵守。

甲方:(簽字蓋章)

乙方:(簽字蓋章)

__年___月__日

__年___月__日

公司解除勞動合同13

答辯人:_________________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單位、職業、住址。(答辯人如為單位,應寫明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職務、單位地址)

被答辯人:_________________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單位、職業、住址。(被答辯人如為單位,應寫明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職務、單位地址)

答辯人因_____________(寫明案由,即糾紛的性質)一案,進行答辯如下:

請求事項:_________________(寫明答辯所要達到的目的)

事實和理由:_________________(寫明答辯的'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應針對原告、上訴人、申訴人,即被答辯人提出起訴、上訴、申訴飢依據的事實、法律和所提出的主張陳述其不能成立的理由)

此致

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答辯人:_________________(簽名或蓋章)

  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公司解除勞動合同14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一般是指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第39條、第40條之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履行如下程式:

(1)製作書面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並且送達給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應當載明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事實、理由及依據。

(2)應當事先將解除勞動合同理由通知工會。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糾正。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並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與職工的利益密切相關,而工會是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的組織,因此,在勞動合同解除時應發揮工會的作用以防止企業濫用權利,保護職工合法權益。用人單位將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理由事先告知工會,就能使工會及時發現單位違法解除、侵害職工權益的情況並予以制止。

(3)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15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4)用人單位依照法律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勞動者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2年備查。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需要履行的流程並不複雜,每一步都充分體現了對勞動者權益的保護。

公司解除勞動合同15

一、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

1、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提前通知的情況

我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後,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法律明確規定,用人單位以勞動者不勝任、醫療期滿以及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為由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需要履行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的義務,如果沒有履行該通知義務,則需要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

另外,在一些地方性法規中,對於勞動合同期滿終止,用人單位不續簽也有提前通知的義務。例如:《江蘇省勞動合同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合同期滿終止,用人單位不續簽的,需要提前三十日通知勞動者。

2、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提前通知的情況

我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賦予了勞動者單方面解除的權利,且該解除無須任何的理由,但須履行提前通知的義務,對於試用期內的勞動者提出解除,只要提前三天通知即可,對於試用期滿的勞動者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需要三十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

需要注意的是,法律雖然規定了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提前通知的義務,但沒有規定勞動者不履行該義務,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支付一個月工資作為補償/替代。如果勞動者沒有提前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該行為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用人單位可以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的規定要求勞動者承擔賠償責任。

二、提前解除勞動合同如何賠償

勞動者簽訂了勞動合同,就應該遵守誠實信用原則,全面、完全的履行勞動合同,而勞動合同的主要條款之一:合同期限,則是雙方必須遵守的首要條款。用人單位不遵守,違反此約定的,應該承擔法定違約責任,必須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者違反此約定的,當然也應屬違約行為,法律明確規定勞動者依法定程式解除,但未明確規定解除的法律後果,但不等於勞動者可以隨意解除合同,否則對用人單位是不公平的,也不利於建立勞動者合理流動的社會制度和信用制度。對此,相關部門也採取了相應的`措施並制定了相應的政策。

1、勞動部關於《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第四條:勞動者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動者應賠償用人單位下列損失:

(1)用人單位招收錄用其所支付的費用;

(2)用人單位為其支付的培訓費用,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

(3)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4)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2、《勞動部關於企業職工流動若干問題的通知》規定:

(1)用人單位招接收的大中專畢業生,按有關規定簽訂了服務合同或其他協議的,未到期的仍應繼續履行,並應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拒絕簽訂勞動合同又不履行協議的,在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後,用人單位可與其解除勞動關係。勞動關係解除後,如原服務合同(協議)約定或用人單位依法規定了賠償辦法的,職工應按服務合同(協議)的約定或用人單位的依法規定承擔賠償責任;如無約定或無規定的,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2)用人單位與掌握商業祕密的職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商業祕密有關事項時,可以約定在勞動合同終止前或該職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後的一定時間內(不超過六個月),調整其工作崗位,變更勞動合同中相關內容;用人單位也可規定掌握商業祕密的職工在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後的一定期限內(不超過三年),不得到生產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且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任職,也不得自己生產與原單位有競爭關係的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但用人單位應當給予該職工一定數額的經濟補償。

(3)用人單位與職工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違約金。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按照《勞動法》的有關規定執行。未經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或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工作任務尚未完成,任何一方解除勞動合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按照《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承擔賠償責任。

針對以上規定,建議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在簽訂勞動合同是,對違約金予以約定,對違約情形予以明確,以便於出現糾紛時依法、依約定處理。

綜上所述,並不是在任何情況下用人單位提前解除勞動合同都是需要對勞動者進行賠償的。在某些特殊時候,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只需要給予勞動者提前的通知,否則就要支付勞動者一個月的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