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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關係與勞動合同有什麼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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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信很多的人都不清楚勞動關係與勞動合同的知識,包括勞動關係與勞動合同的關係。下面為您精心推薦了勞動關係與勞動合同的差別,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勞動關係與勞動合同有什麼區別

  勞動關係與勞動合同的區別

一、兩者在邏輯關係上具有統一關係

在勞動合同制度全面推行之後,勞動關係的確立開始更多地取決於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是否達成一致。如果沒有特別的理由,對於是否確立勞動關係、與誰確立勞動關係、確立怎樣的勞動關係均只能由勞動者意思自治。所以,市場經濟國家產生勞動關係的一般形式是勞動合同。甚至可以說,勞動關係全部為勞動合同關係,二者具有統一性。勞動合同的訂立是確定勞動關係最主要的事實。要注意的是這裡所指的勞動合同,不僅包括書面勞動合同,還包括口頭等其他形式的勞動合同。

二、兩者在事實上的具有統一性

勞動合同關係體現了一種意思自治的精神,它已承認合同當事人的獨立人格、意思自由為前提。當勞動者有權訂立勞動合同時意味著他真正成為了自己勞動力的所有權人,同理當用人單位有權訂立勞動合同時則意味著它真正實現了用人權(用工權)。但勞動關係這一概念則並不強調當事人之間的合意,它只考察勞動者是否從屬於用人單位,用人單位是否獲得了對勞動者所有的勞動力的支配權等事實上的因素,所以在很多時候當事人之間並沒有勞動合同關係但仍然會產生勞動關係。我們認為,在我國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過程中,確立勞動合同關係與勞動關係的統一性是有重大意義的,它體現了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在確立勞動關係上的自覺精神,是對二者獨立人格的肯定。

  勞動關係與僱傭關係的區別

1.主體資格的不同

根據我國勞動法第二條規定,勞動合同的主體包括用人單位和勞動者(自然人)。主要指:(1)國內的各種型別的企業、個體工商戶和與之建立了勞動關係的勞動者;(2)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之形成勞動關係的勞動者。這部分勞動者主要是指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招聘的工勤人員、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組織的工作人員。而僱傭合同的雙方簽約主體一般為自然人,還有不屬勞動法調整範圍的農村承包經營戶及其所招用的勞工等。主體資格的不同是勞動合同與僱傭合同的主要區別。

2.主體地位的不同

在勞動合同中,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提供的生產資料相結合,從而實現勞動的社會化,而且勞動者已經成為該經濟組織中的一員,他與用人單位具有身份上的從屬性和依附性,兩者之間為強弱主體,這也是其與僱傭合同最大區別之所在。在僱傭合同中,僱傭合同的主體並不具有上述的限制。僱傭合同的主體為平等主體,主體之間的法律地位完全平等,相互獨立,不具有身份上的隸屬性和依附性。

3.合同當事人雙方的權利、義務不同

僱傭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僅僅根據法律和雙方簽訂的合同確定,勞動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除由法律和雙方簽訂的合同確定外,還根據工會與用人單位簽訂的'集體合同確定。勞動法第三十五條規定,職工個人與用人單位訂立的勞動合同中勞動條件和勞動報酬等標準不得低於集體合同的規定。也就是說,在集體合同生效前簽訂的勞動合同中勞動條件和勞動報酬等標準如果低於集體合同標準的,按集體合同的標準執行,高於集體合同標準的,按勞動合同的標準執行,在集體合同生效後簽訂的勞動合同中勞動條件和勞動報酬等標準不得低於集體合同標準的標準。在集體合同失效後,按照集體合同的標準已經修改勞動合同的相應條款,仍應按勞動合同的約定執行,集體合同的失效只對將來發生效力。另外,在勞動合同中,勞動法律關係的存在具有相對的穩定性,用人單位負有為勞動者交納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等社會保險的義務;而在僱傭合同中,其穩定性較差,僱主也沒有為受僱人繳納社會保險的義務。

4.國家干預的力度不同

僱傭合同作為一種民事合同,以意思自治為基本原則,在合同的簽訂、變更、解除的過程中以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為主,國家基本不做干預,合同當事人在合同條件的約定上亦有較大的自由。勞動合同的建立雖然也體現了當事人的合意性,但它更強調國家意志的主體地位。為了規範勞動合同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國家經常以強行法的形式規定勞動合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干預勞動合同內容的確定,當事人的約定不能超出法律的規定。當然,勞動法的規定主要是半強行性規定,所謂半強行性規定,就是國家規定了用人單位提供勞動條件的最低標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條件可以高於國家規定的標準,但是不能低於國家規定的標準,例如最低工資、最高工時,也就是可以作出一些更有利於勞動者的約定。

5.法律淵源不同

僱傭合同屬民事合同的一種,由民法和合同法等一般法調整,自羅馬法就已存在,沿襲至今;勞動合同則是由勞動法這個特別法調整,是獨立的合同種類,是資本主義工業化大生產的產物,是國家干預僱傭關係的結果。勞動合同是一類特別的僱傭合同,勞動法有特別規定的,應當適用勞動法的規定,勞動法沒有規定的,應當適用民法的規定。但是,勞動法的制定是為了保護在經濟上居於弱者地位的勞動者,根據規範目的,勞動法的規定不能適用於民法上的僱傭合同。

  勞務合同和勞動合同的區別

1、合同性質不同。僱傭合同是受僱人為僱傭人提供服務的合同;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確定勞動關係的勞動用工合同。

2 、合同目的不同。僱傭合同以提供勞務為目的,是以僱傭人對受僱傭人的勞動行為的支配為合同標的,而勞動合同則是以勞動者成為用人單位的內部成員為目的。

3、受國家干預的程度不同。僱傭合同更多的體現是當事人的意思自治,是當事人平等協商一致的結果,國家干預的程度較小;而勞動合同除了體現當事人意思自治外,更多的內容體現了國家干預,勞動法對合同的訂立程式、用人單位的義務、工作條件、勞動保護、最低工資、合同的解除等都作了特別規定,體現了國家對勞動者的特別保護。

4、主體及其關係不同。勞動合同中一方為勞動者,另一方為用人單位。其適用範圍只限於單位用工方面,勞動者在成為用人單位的內部成員後,遵守其內部的規章制度,必須承擔一定的工種或職務工作,勞動者和用人單位是領導和被領導的從屬關係。而勞務合同則不具備上述特徵。

5、法律調整不同。勞動合同由勞動法調整;僱傭合同應屬於民法調整。雖然合同法沒有對其做出明確規定,但司法實踐中適用民法來調整。

6、合同爭議的處理程式不同。勞動合同發生爭議時,必須經仲裁前置程式後,司法機關才能介入,爭議應適用勞動法的規定處理,仲裁機構或法院可以裁判用人單位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同樣,合同解除應遵循一定的法定程式。而僱傭合同發生爭議時,法院可直接受理,適用民法的規定處理;解除沒有什麼特別程式,雙方均可隨時解除僱傭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