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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梯機房應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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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急措施和救援預案是特種裝置-電梯在管理、執行過程中不可缺少的一項,具體制度與要求在國務院第549號令即《特種裝置監察條例》規定:特種裝置使用單位應當制定特種裝置的事故應急措施和救援預案,由此可見其重要性,故特編制此。

電梯機房應急措施

一、 緊急電話

1、急救電話 120

2、火警 119

3、報警服務 110

4、維保單位救援電話:

5、維保人員電話:15212417772(李輝)

6、節假日值班電話:65625220

二、時間:接到救援資訊後30分鐘之內;

三、因停電造成電梯停梯時的措施

執行中的電梯將會因供電線路的故障或限電等原因造成突然停梯,將乘客困在轎箱內,則應採取如下方法處理:

1、 如無司機操作,維修人員到達現場後應與轎箱內被困人員取得聯絡,說明原因,使乘客保持鎮靜等待。有備用電源的應及時啟用備用電源;

2、 若恢復送電需要較長時間,則應進行盤車放人操作,解救被困乘客,盤車方法詳見《故障狀態救援操作規程》;

3、 恢復送電後,及時與轎箱內乘客聯絡,重新選層恢復電梯正常執行

四 因電梯故障停梯時的措施

電梯執行過程中,因電梯故障等原因而突然停梯,將乘客困在轎廂內時,維修人員應安慰乘客安靜等待,等待救援,不要擅自行動,以免發生不必要的危險。為解救被困乘客,應由維修人員或在專業人員指導下進行盤車放人操作,具體操作內容《故障狀態救援操作規程》。在解困之前,主管、維修人員應該做好下列工作:

1、 告知乘客不要依靠轎門,不要在轎廂內吸菸、吵鬧:

2、 必須聽從應急救援人員指揮。

五、發生火災時的措施

建築物或電梯間發火災後應以立即終止電梯執行為原則,並採取如下措施:

1、 及時與消防部門取得聯絡,告知火情實際情況,如:地區位置、樓層高低,災情大小、有無困人等等情況;

2、 及時通報單位領導及救援小組組長等相關人員;

3、 發生火災時,對有消防執行功能的電梯,應立即砸開消防功能玻璃,並按動“消防按鈕”使電梯進入消防狀態。此消防狀態啟用後一般人不允許再啟動電梯,而只供消防人員及有資格人員使用;

4、 對於無消防功能電梯應立即將電梯直駛或選層到基站並切斷電源或將電梯停於火情尚未蔓延的樓層;

5、 有關人員組織乘客儘快離開轎廂,在另行樓梯安全撤離。並將電梯至於“停止執行”狀態,用手關閉轎門並切斷總電源;

6、 井道內或轎廂發生火災時,應立即停止執行並疏導乘客儘快撤離,切

斷電源,用乾粉滅火器進行滅火撲救i;

7、 共用井道中發生火災情況時,其餘相鄰電梯應立即停於遠離火情區,供專業人員或消防人員滅火使用;

8、 相鄰建築物發生火災時,也應立即停梯,以免火災停電造成電梯停電而造成困人事故;

六、電梯漏水時的措施

電梯機房一般處於建築物的最高層,低坑處於建築物的最底層,井道通過層站與樓道相連,機房會因房屋頂或門窗漏雨而進水,地坑處因建築物防水層處理不好而滲水外,還會因暖氣、上下水管道、家庭用水及因施工不當的跑水等,使水從樓層經井道流入底坑。發生洪水時,井道轎廂及低坑各設施、電器開關等也會遭遇水淹。發生漏水事故除從建築設施上採用堵漏措施外,還應採取應急措施:

1、 當低坑內出現少量水或滲水較多時,應將電梯停在二層以上,終止執行並切斷總電源;

2、 當樓層發生跑水,水淹而使井道或底坑進水時,應將轎廂停與進水層的上一層,終止執行,切斷總電源,以防止轎廂進水;

3、 當機房或底坑進水較多,應立即停梯,切斷總電源,以防止發生短路觸電事故;

4、 當發生漏水時,應儘快切斷漏水源,以保證電器裝置不沾水或少沾水;

5、 漏水電梯在正常使用前應進行除溼處理,如採取擦拭,熱風吹乾,自然通風,更新管線及有關部件等方法,確認溼水消除,絕緣電阻經重新測試

符合要求並經試執行無異常後,方可投入執行;

6、 電梯恢復執行後,對漏水原因、處理方法、防範措施等應記錄清楚並存檔備案。

七、發生地震時的措施

1、 當接到有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釋出臨震預報時,由主管領導通知乘客按照國務院釋出的《破壞性地震應急條例》執行

2、 當地震已經發生,其震級為四級以下,烈度為六度以下時,應對電梯進行如下檢測

(1)檢查 測試電梯供電系統有無異常;

(2)電梯主結構機房、井道、轎廂有無異常;

(3)電梯以檢修速度上下全程執行若干次,發現異常立即停梯,並使電梯停靠在基站,由專業維修人員檢查修理;

(4)電梯以檢修速度上、下全過程執行若干次無異常現象時,方可進行試執行,經多次試執行一切正常後,方可投入使用;

(5)當地震震級為四級(含四級)以上,烈度為六度以上時,應由專業人員對電梯進行全面安全檢查,無異常現象或對電梯進行檢修後方可正常執行;

(6)試執行正常後,應由特種裝置檢驗部門的專業檢測人員進行全面的安全檢測,經檢測合格領取《電梯安全檢驗合格》證後方可正常執行。

電梯機房應急措施 [篇2]

一、 發生火災時應立即中止電梯執行並採取如下措施:

(1) 及時與消防部門取得聯絡並報告領導。

(2) 對於有消防執行功能的電梯,應立即按動“消防按鈕“使電梯進入消防執行狀態,提供消防人員使用,對於無此功能的.電梯,應立即將電梯直駛到首層並切斷電源或將電梯停在火災尚未蔓延的樓層。

(3) 井道內或轎廂發生火災時應即刻停梯疏導乘客撤離,切斷電源,用乾粉和1211滅火器滅火。

二、 電梯進水應採取如下措施:

(1) 當底坑內出現少量進水或滲水時,將電梯停在二樓以上,中止執行,斷開總電源。

(2) 當樓層發生水淹,而使井道或底坑進水時,應將轎廂停在進水層的上二層,停梯斷電,以防止轎廂進水。

(3) 當底坑、井道或機房進水很多時,應立即停電,斷開總電源開關,切斷漏水源,防止發生短路、觸電等事故。

三、 停電造成停梯時應採取如下措施:

(1) 電梯出現困人時,為使乘客能向轎廂外求援,轎廂內應裝設乘客易於識別和觸及的報警裝置,該裝置應有自動再充電的緊急照明電源,在正常電源一旦發生故障的情況下,應自動接通緊急電源。

(2) 電梯執行中出現停電或供電系統發生故障時,應有緊急操作的慢速移動轎廂措施,操作可靠,如所需的操作力不大於400N,可採用手動緊急操作裝置,否則機房內應設定緊急電動執行的電氣操作裝置。

(3) 機房內應貼有發生困人故障時,救援步驟方法和轎廂移動裝置使用的詳細說明。

(4) 鬆閘扳手應漆成紅色,盤車手輪應塗成黃色,可拆卸的盤車手輪應放置在機房內容易接近的明顯部位。在電動機或盤車輪上應有與轎廂升降方向相對應的標誌。

四、電梯發生裝置和人身事故,首先應保護現場。採取有效措施,制止事故蔓延擴大,無論事故的大小都應立即直接或逐級報告公司領導,事故嚴重時應向上級領導和權威部門報告.

工程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