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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經典故事學法律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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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課堂教學和課外閱讀等渠道,國中生已接觸到了一些經典文學作品了,也學到了一些基本的法律知識。他們能夠講經典中的故事,也會發表自己的看法。但由於缺乏相應的理論知識,很難作出較為全面的、正確的評論。比如,語文課中讀到了《黃泥岡》,他們想要對其中人物的是與非談一些看法,卻說不清道不明。此時,他們處於欲“憤”欲“誹”的狀態,正是教師進行啟發的時候。基於這樣的認識,我在校內開設了法文化校本課程。該課程的實施方式較多,有參觀訪問、調查取證等等,本文只探討一些與解讀經典故事有關的法律問題。

講經典故事學法律知識

一、割發自辱,曹操意在服眾

(曹操)自統大軍進發。行軍之次,見一路麥已熟,民因兵至逃避在外,不敢刈麥。操使人遠近遍諭村人父老及各處守境官吏曰:“……方今麥熟之時,不得已而起兵,大小將校,凡過麥田,但有踐踏者,並皆斬首。”百姓聞諭,無不歡喜稱頌……。操乘馬正行,忽田中驚起一鳩。那馬眼生,竄入麥中,踐壞了一大塊麥田。操隨呼行軍主簿,擬議自己踐麥之罪。主簿曰:“丞相豈可議罪?”操曰:“吾自制法,吾自犯之,何以服眾?”即掣所佩之劍欲自刎。眾急救住。郭嘉曰:“古者《春秋》之義:法不加於尊。丞相總統大軍,豈可自戕?”操沉吟良久,乃曰:“既《春秋》有‘法不加於尊’之義,吾姑免死。”乃以劍割自己之發擲於地曰:“割發權代首。”(摘自《三國演義》第十七回有刪節)

這是一個家喻戶曉的故事。然從法律的視角來看,值得仔細探討。上課時,我首先提出“故事中提到了哪些規則?”學生回答:一個是禁止大小將校踐踏麥田;另一個是法不加於尊。接著問“這些規則是怎麼來的?”學生答第一個規則是曹操制定的,第二個規則出於《春秋》。教師追問當這兩個規則相矛盾的時候該怎麼辦?《春秋》是儒家經典,它所確立的親親、尊尊、父父、子子、君君、臣臣等原則,一直是古代司法官吏決獄的重要依據,故《後漢書·丁鴻傳》有“春秋之義,不以家事廢王事”的說法。所以,郭嘉的說法有理有據。

按現代法理來看,春秋之義相當於憲法性法律規範,屬於上位法,而軍令屬下位法。按上位法優於下位法的原則,即使曹操違反了軍令也無須處罰。

同樣,按現代法,曹操是否有罪?對此問題學生眾說紛紜,莫衷一是。(教案 ) 其實曹操也沒罪。因為田種驚起一鳩致使馬受驚踐踏麥田,並非曹操故意;踐踏行為的發生也非曹操所能控制,曹操主觀上並不希望踐踏事件的發生,相反,從他頒佈的軍令來看,他禁止任何人有踐踏事故的發生,當然包括他自己。所以,踐踏麥田純屬意外事件。那麼是否因為曹操沒有刑事責任就不需要承擔任何法律責任嗎?不是的。馬踐踏麥田的民事責任須由曹操的所在單位來賠償。此時,曹操“割發代首”代替不了民事賠償。

曹操割發的目的是什麼?秦律有髡刑,漢代繼續實行。“髡髮”即將罪犯的頭髮剪去,是一種刑罰。又,《孝經》有“身體髮膚,受之父母,不敢毀傷”。所以毀損包括頭髮在內身體的任何部分,都是不孝。曹操割發相當於宣告自己有不孝行為。所以,曹操這一舉動,令將士們十分感動。

二、大義滅親,追求高尚須守法

州籲是衛莊公愛妾所生,既受寵愛又喜歡玩弄兵事遊戲。……石獵對莊公說:“寵愛兒子,就要教他走正道,不要走邪道。如果一直讓他驕、奢、淫、浹,就會自陷於邪道。現在的州籲受寵太過、奢靡太過。如果以州籲為接班人,就要定下來,否則,就要提防他將來作亂。”……莊公不聽。石獵的兒子石厚經常跟州籲在一起(圖謀不軌),石獵禁止不了。莊公死,桓公繼位,石獵就告老回家了。後來,州籲弒桓公而自立。

為了鞏固州籲的君位,石厚問計於石獵,石碚說周王信任陳侯,通過陳侯去朝見周天子,州籲的君位就穩固了。州籲、石厚就去了陳國。石獵派人告訴陳侯州籲、石厚是弒君者,希望能把他們抓起來。石碚又派手下去殺了州籲、石厚。(根據《左傳》改寫)

大義滅親的故事經常為人們提到,然而,對大義滅親的正當性、合法性缺乏應有的認知。有以下一些問題值得探討:石碚為什麼要殺石厚?其執法者是否都會像石碚一樣秉公執法?若不能,該怎麼辦?

從故事來看,石碚是當時衛國位高權重的老臣,我們且認定石碚擁有殺死叛臣州籲、石厚的權力。為了衛國的安寧、同時也是為了維護當時的一項重要法律制度——嫡長子繼承製,這就是石碚殺州籲與石厚的兩項大義。作為執法者的石碚,面對自己兒子為非作歹,雖然於心不忍但還是親自派手下去殺了兒子,既體現了石碚秉公執法的品質,又表現了高尚的道德人格。其行為的正當性與合法性已為史官左丘明所肯定,我們也無須作更多的評價。但是,換一種角度思考,假如換了一個執法者,是否都能夠做到心地無私,光明磊落呢?許多事實告訴我們,由於人性存在不光輝的一面,往往是不可能的:

今天,我們如何做才不使石碚們為難,使枉法包庇者不能包庇呢?為了規避人性不光輝的一面,許多國家都規定迴避的法律制度,即執法與司法人員不得參與與自己利益有關的案件的審判與執行,這是其一。其二,作為一般的公民,能不能“大義滅親”,答案顯然是否定的。任何人都沒有權利去傷害別人的健康,甚至剝奪別人的性命。所以任何有“大義滅親”的行為都是錯誤的,是犯罪行為。

大義滅親作為傳統文化,要繼承何發揚它崇尚人性光輝的一面,積極追求光明、高尚?在法治社會,即使追求光明、高尚,也要在法律的框架之內行之。

三、肆意枉法,須把權力裝進法律籠子

賈赦在外頭看到了幾把舊扇子,覺得家裡的扇子都不如它,就叫人到處搜求。後來,打聽到石呆子有二十把舊扇子,他窮得連飯

都沒得吃,就是不肯拿出來讓人看。

賈璉煩請了多人說合,才被允許到他家裡稍稍看了看,、賈璉說這些扇子全是湘妃、棕竹、麋鹿、玉竹的,皆是古人寫畫真跡。賈赦聽了便不管花多少銀子都要買下來。石呆子卻說“我餓死凍死,一千兩銀子一把我也不賣!要扇子,先要我的命。”

賈雨村聽說後,便訛石呆子拖欠了官銀,拿他到衙門裡,結果以“所欠官銀,變賣家產賠補”把這扇子抄了來,作了官價。然後送給了賈赦。(根據《紅樓夢》第四十八回改寫)

這個故事牽涉到的法律問題不過是財產的歸屬、枉法裁判等問題。扇子自然屬於石呆子,但扇子上的畫的著作權不屬於石呆子而屬於畫畫的。人家合法的財產由於賈赦的看中,叫賈璉高價收買未能如願,經過賈雨村的“訛他拖欠官銀”,枉法裁判的辦法,賈赦就得到了這幾把價值不菲的、有文物性質的扇子。我們不去討論賈雨村、賈赦的罪行,且來討論權力運作問題。從故事中可以看出,若政府的權力操之於個別人之手,運作於暗箱之中,隨心所欲,不但會跨越界限,而且會惡性膨脹。權力若不在陽光下運作,一個沒有有效監督的機制,老百姓的財產乃至生命都會隨時面臨被侵犯的危險。

這個問題看似簡單,若與思想品德教科書中依法治國的內容聯絡起來,就更有現實意義了。依法治囤首先是依法治官,即規範公務人員嚴格依法辦事,只有把官員的權力嚴格控制在法律規範的籠子之內,權力這隻老虎才不會過分地伸出它的爪牙來肆意地侵犯別人的利益,,不然,官官相護,石呆子們的事件會一再重演。從這個意義上說,依法治國也是保障人權的要求。

四、割肉還債,生命價值豈容否定

安東尼奧(威尼斯酉人)向夏洛克(猶太商人)借了三千金幣,夏洛克曾因安東尼奧的侮辱,要求在三個月內付清。否則,就得讓夏洛克在安東尼奧胸口的附近割一磅肉。安東尼奧為了救朋友,接受了這一約定。

三個月後,安東尼奧由於自己的商船接連沉沒,導致無法清償債務。於是夏洛克就向威尼斯法庭起訴,請求按照原約履行。法庭上,法官等人盡力勸說夏洛克不要割肉,卻都無濟於事。

緊急時刻,鮑西婭(安東尼奧朋友的`未婚妻)假扮律師來到法庭,認為夏洛克可以在安東尼奧的胸前割一磅肉。由於只約定了割一磅肉,所以在割肉時不能流出一滴血,也不能多割或者少割,否則,就是謀殺。按照威尼斯的法律,謀殺是要抵命並沒收全部財產的。

鮑西婭又稱:如果夏洛克撤訴,就證明當初他訂約的意圖是謀殺。(根據人教版九年級《語文》改寫)

要對本故事進行評判,必須明確法官(公爵為主)對事實的認定、夏洛克的真實意思及鮑西婭的邏輯,

15世紀,隨著資本主義生產關係的發展,契約自由原則已在地中海沿岸國家得到盛行,契約自由原則包括了確定契約內容的自由,本故事中安東尼奧與夏洛克的約定就是契約自由的產物。

法官基於契約自由原則和安東尼奧的承認,就認定了安東尼奧與夏洛克之間存在借貸並以割安東尼奧的肉作為擔保的契約。同樣.基於契約自由的原則,只有勸說夏洛克同意才能改變契約的內容及履行方式,結果經過法官的百般勸說,夏洛克沒有一點回心轉移的跡象。讓法官感到為難的是,如果執行原約定,安東尼奧就會沒命;若不執行原約定,夏洛克又寸步不讓,且這一約定是他們之間的“法鎖”。鮑西婭出庭後,法官接受了她的只准割一磅肉且不許流血、不許多割或者少割的主張,也接受了她提出的夏洛克事先要謀殺安東尼奧的意見。結果法官判決夏洛克把一半的財產歸安東尼奧,一半充公,夏洛克本人改信基督教。

夏洛克的意思:在剛剛與安東尼奧簽約時不可能知道安東尼奧在三個月後一定不能清償債務,可以說割肉是戲言,也可以說夏洛克有陰謀,但陰謀不是必然會實現的。三個月後,夏洛克的意圖就發生了明顯的變化,從法庭上的表現及眾人勸說的結果來看,他一定要報被安東尼奧侮辱之仇,他是想借合約的規定和法庭的審判來達到目的。夏洛克有沒有謀殺的故意呢?三個月前沒有。謀殺即蓄意謀害他人性命。夏洛克在三個月內不存在這一蓄意,只是由於形勢的變化,夏洛克的想法也變了。

鮑西婭的邏輯:割一磅肉只能割一磅肉,而不能多割一毫也不能少割一毫,且不能割出血來,因為契約上沒有這樣的規定。所以,契約上籠統地規定割肉的重量和部位,沒有規定割肉的方式、次數、深度等內容,在她看來這是一個無法履行的約定。第二,鮑西婭認為夏洛克在法庭已經拒絕安東尼奧歸還金幣的要求,所以借錢是一個幌子,割肉才是真實的意圖;又,夏洛克選擇的部位是安東尼奧胸口附近的肉,這是致命的。所以夏洛克所有的行為就是要謀殺安東尼奧。

按照現代法律,要認定這份契約的法律效力,首先要把這一契約分成兩部分來看,一部分是借貸契約,雙方合意,受法律保護;另一部分即割肉的部分是對借貸的擔保,擔保部分是否有效,就要進行價值判斷。顯然,人的生命價值高於一切,擔保部分自始無效、確定無效、當然無效,該借貸成為了沒有擔保的約定。

除了上面提到的經典外,《水滸傳》、《西遊記》、《福爾摩斯探案集》等都有許多經典故事可以做法律分析。經典中的故事既方便學生學習,作為文學作品欣賞,從而培養學生的人文意識;又可以把一個故事當作具體法律案例來思考分析,從而培養學生的法律意識;這樣使得不同學科的知識相互遷移,激發學生學習的積極性,又可以培養學生多側面思考問題的能力。同樣也是探索思想品德課教學新路子的嘗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