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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第七章考試大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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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第七章考試大綱

  第七章 企業所得稅法律制度

  [基本要求]

(一)掌握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企業所得稅的徵收範圍、企業所得稅的稅率

(二)掌握企業所得稅的應納稅所得額、企業所得稅的應納稅額、企業所得稅的徵收管理

(三)熟悉企業所得稅的稅收優惠、企業所得稅的源泉扣繳、企業所得稅的特別納稅調整

  [考試內容]

企業所得稅,是國家對企業或公司在一定時期內的生產經營收入減去必要的成本費用後的餘額即純收入徵收的一種稅。

  第一節 企業所得稅概述

企業所得稅,是以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為計稅依據而徵收的一種稅。

企業所得稅的特點。

  第二節 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徵稅範圍及稅率

一、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及納稅義務

居民企業承擔無限納稅義務,應就來源於中國境內、境外的全部所得納稅;非居民企業承擔有限納稅義務,一般只就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納稅。

(一)居民企業

居民企業,是指依法在中國境內成立,或者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但實際管理機構在中國境內的企業。居民企業應當就其來源於中國境內、境外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二)非居民企業

非居民企業,是指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且實際管理機構不在中國境內,但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但有來源於中國境內所得的企業。

(三)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

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不繳納企業所得稅。

對於合夥企業法中法人人夥投資的情況,國家規定合夥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應實行“先分後稅”辦法繳稅。

二、企業所得稅的徵收範圍

(一)應稅所得範圍及類別

1.銷售貨物所得。

2.提供勞務所得。

3.轉讓財產所得。

4.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所得。

5.利息所得。

6.租金所得。

7.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8.接受捐贈所得。

9.其他所得,包括企業資產溢餘所得、債務重組所得、補貼所得、違約金所得、匯兌收益等。

(二)應稅所得來源地標準的確定

來源於中國境內、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則確定:

1.銷售貨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動發生地確定;

2.提供勞務所得,按照勞務發生地確定;

3.轉讓財產所得,不動產轉讓所得按照不動產所在地確定,動產轉讓所得按照轉讓動產的企業或者機構、場所所在地確定,權益性投資資產轉讓所得按照被投資企業所在地確定;

4.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業所在地確定;

5.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按照負擔、支付所得的企業或者機構、場所所在地確定,或者按照負擔、支付所得的個人的住所地確定;

6.其他所得,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確定。

三、企業所得稅稅率

(一)法定稅率

居民企業適用的企業所得稅法定稅率為25%。對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且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絡的非居民企業,應當就其來源於中國境內、境外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適用稅率為25%。

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絡的,應當就其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適用的法定稅率為20%。

(二)優惠稅率

優惠稅率,是指按低於法定25%稅率對一部分特殊納稅人徵收的特別稅率。

1.凡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2.對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3.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絡的,應當就其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減按10%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第三節 企業所得稅的應納稅所得額

一、一般規定

1.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徵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以及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後的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其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所得額=收入總額-不徵稅收入-免稅收入-扣除額-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

2.企業按照《稅法》有關規定,將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徵稅收入、免稅收入和各項扣除後小於零的數額,為虧損。企業納稅年度發生的虧損,准予向以後年度結轉,用以後年度的所得彌補,但結轉年限最長不超過5年。

3.企業清算所得,是指企業全部資產可變現價值或者交易價格減除資產淨值、清算費用、相關稅費,加上債務清償損益等計算後的餘額。投資方企業從被清算企業分得的剩餘資產,應當確認為股息所得;剩餘資產減除上述股息所得後的餘額,超過或者低於投資成本的部分,應當確認為投資資產轉讓所得或者損失。

4.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應遵循的原則。

5.企業所得稅收入、扣除的具體範圍、標準和資產的稅務處理的具體辦法,以及《稅法》授權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

二、收入總額

(一)收入總額的確認

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為收入總額。包括:銷售貨物收入,提供勞務收入,轉讓財產收入,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許權使用費收入,接受捐贈收入以及其他收入。

1.企業取得收入的貨幣形式與非貨幣形式。

2.企業以非貨幣形式取得的收入,應當按照公允價值確定收入額。

3.企業收入一般是按權責發生制原則確認。

企業的下列生產經營業務可以分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1)以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的,按照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2)企業受託加工製造大型機械裝置、船舶、飛機,以及從事建築、安裝、裝配工程業務或者提供其他勞務等,持續時間超過12個月的,按照納稅年度內完工進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確認收入的實現。

(3)採取產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的,按照企業分得產品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其收入額按照產品的公允價值確定。

(二)銷售貨物收入

銷售貨物收入,是指企業銷售商品、產品、原材料、包裝物、低值易耗品以及其他存貨取得的收入。

1.對企業銷售商品一般性收入確認收入實現的條件。

2.採取特殊銷售方式的,應按規定確認收入實現時間。

3.其他商品銷售收入的確認。

(三)提供勞務收入

1.對企業提供勞務交易的,在納稅期末應合理確認收入和計算成本費用

2.企業應按合同或協議總價款,按照完工程度確認當期勞務收入,同時確認當期勞務成本。

3.企業應按照從接受勞務方已收或應收的合同或協議價款確定勞務收入總額,根據納稅期末提供勞務收入總額乘以完工進度扣除以前納稅年度累計已確認提供勞務收入後的金額,確認為當期勞務收入;同時,按照提供勞務估計總成本乘以完工進度扣除以前納稅期間累計已確認勞務成本後的金額,結轉為當期勞務成本。

4.下列提供勞務滿足收入確認條件的,應按規定確認收入:

(1)安裝費;

(2)宣傳媒介的收費;

(3)軟體費;

(4)服務費;

(5)藝術表演、招待宴會和其他特殊活動的收費;

(6)會員費;

(7)特許權費;

(8)勞務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