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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第三章考試大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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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第三章考試大綱

  第三章 其他主體法律制度

  [基本要求]

(一)掌握個人獨資企業的設立、投資人及事務管理

(二)掌握普通合夥企業的有關規定

(三)掌握有限合夥企業的有關規定

(四)掌握外國投資者併購境內企業

(五)掌握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註冊資本與投資總額、合營各方的出資方式和出資期限、出資額的轉讓

(六)掌握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的註冊資本、投資與合作條件、收益分配與回收投資

(七)掌握外資企業的註冊資本、外國投資者的出資

(八)熟悉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的解散和清算

(九)熟悉外商投資企業的投資專案

(十)熟悉外商投資企業的設立、組織形式和組織機構、合營(合作、經營)期限、解散(終止)和清算

(十一)瞭解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個人獨資企業法》、《合夥企業法》的概念

(十二)瞭解違反《個人獨資企業法》、《合夥企業法》的法律責任

(十三)瞭解外商投資企業的種類

  [考試內容]

  第一節 個人獨資企業法律制度

  ―、個人獨資企業的特徵

  二、個人獨資企業的設立

(一)個人獨資企業的設立條件

1.投資人為一個自然人,且只能是中國公民。

2,有合法的企業名稱。

3.有投資人申報的出資。

4.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

5.有必要的從業人員。即要有與其生產經營範圍、規模相適應的從業人員。

(二)個人獨資企業的設立程式

1.提出申請。

2.工商登記。

  三、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及事務管理

(一)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

根據《人獨資企業法》的規定,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為具有中國國籍的自然人,但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從事營利性活動的人,不得作為投資人申請設立個人獨資企業。

(二)個人獨資企業的事務管理

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可以自行管理企業事務,也可以委託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人負責企業的事務管理。

  四、個人獨資企業的解散和清算

(一)個人獨資企業的解散

個人獨資企業的解散,是指個人獨資企業終止活動使其民事主體資格消滅的行為。

(二)個人獨資企業的清算

1.通知和公告債權人。

2.財產清償順序。

3.清算期間對投資人的要求。

4.投資人的持續清償責任。

5.登出登記。

  五、違反《個人獨資企業法》的法律責任

(一)個人獨資企業及投資人違法行為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二)管理人員對投資人造成損害或侵犯投資人權益的法律責任

(三)企業登記機關及其上級部門有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第二節 合夥企業法律制度

  一、普通合夥企業

(一)普通合夥企業的概念

普通合夥企業,是指由普通合夥人組成,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依照《合夥企業法》規定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一種合夥企業。

(二)合夥企業的設立

1.合夥企業的設立條件。

2.合夥企業的設立登記。

(三)合夥企業財產

1.合夥企業財產的構成。

2.合夥企業財產的性質。

3.合夥人財產份額的轉讓。

(四)合夥事務執行

1.合夥事務執行的形式。

2.合夥人在執行合夥事務中的權利和義務。

3.合夥事務執行的決議辦法。

《合夥企業法》規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有關事項作出決議,按照合夥協議約定的表決辦法辦理。合夥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實行合夥人一人一票並經全體合夥人過半數通過的表決辦法。

4.合夥企業的損益分配。

5.非合夥人參與經營管理。

除合夥協議另有約定外,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可以聘任合夥人以外的人擔任合夥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

(五)合夥企業與第三人的關係

1.合夥企業對外代表權的效力。

2.合夥企業和合夥人的.債務清償。

(1)合夥企業的債務清償與合夥人的關係。

(2)合夥人的債務清償與合夥企業的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