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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第二章考試大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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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第二章考試大綱

  第二章 公司法律制度

  [基本要求]

(一)掌握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

(二)掌握有限責任公司的組織機構

(三)掌握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轉讓

(四)掌握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

(五)掌握股份有限責任公司的組織機構

(六)掌握公司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的資格和義務

(七)掌握公司股票和公司債券的發行和轉讓

(八)掌握公司財務、會計的基本要求和公司利潤分配

(九)熟悉公司的登記管理

(十)熟悉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和國有獨資公司的特別規定

(十一)熟悉上市公司組織機構的特別規定

(十二)熟悉公司的合併、分立、增資、減資

(十三)熟悉股東訴訟

(十四)熟悉公司的解散與清算

(十五)瞭解公司的種類、《公司法》及公司法人財產權

(十六)瞭解公司債券的種類

(十七)瞭解違反《公司法》的法律責任

  [考試內容]

  第一節 公司與《公司法》

一、公司及其種類

公司是依法設立的,以營利為目的的,由股東投資形成的企業法人。

根據不同的標準可以將公司作不同的分類,我國《公司法》規定的公司形式僅為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我國《公司法》對有限責任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的不同規定。

二、《公司法》及其性質

《公司法》是規定公司法律地位,調整公司組織關係、規範公司在設立、變更與終止的法律規範的總稱。

《公司法》是《組織法》與《行為法》的結合,在調整公司組織關係的同時,也對與公司組織活動有關的行為加以調整。

三、公司法人財產權

《公司法》規定,公司作為企業法人享有法人財產權。法人財產權,是指公司擁有由股東投資形成的法人財產,並依法對財產行使佔有、使用、受益、處分的權利。

  第二節 公司的登記管理

一、登記管轄

我國的公司登記機關是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公司登記機關實行國家、省(自治區、直轄市)、市(縣)三級管轄制度。

二、登記事項

公司的登記事項包括: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註冊資本、公司型別、經營範圍、營業期限、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稱。

三、設立登記

公司設立登記,是公司的設立人依照《公司法》規定的設立條件與程式向公司登記機關提出設立申請,並提交法定登記事項檔案,公司登記機關稽核後對符合法律規定的准予登記,併發給《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的活動。

(一)公司名稱預先核准

設立有限責任公司的,應當由全體股東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託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名稱預先核准;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應當由全體發起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託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名稱預先核准。預先核准的公司名稱保留期為6個月。預先核准的公司名稱在保留期內,不得用於從事經營活動,不得轉讓。

(二)公司的設立登記

1.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登記。

2.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登記。

四、變更登記

公司變更登記事項,應當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未經變更登記的,公司不得擅自改變登記事項。

(一)變更登記應提交的檔案

(二)變更登記的要求

(三)備案事項

五、登出登記

《公司登記管理條例》規定了公司清算組應當自公司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出登記的情形。經公司登記機關注銷登記,公司終止。

六、分公司的登記

公司設立分公司的,應當自決定做出之日起30日內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必須報經有關部門批准的,應當自批准之日起30日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

七、年度報告公示

公司應當於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過企業信用資訊系統向公司登記機關報送上一年度年度報告,並向社會公示。

八、證照和檔案管理

《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營業執照》分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塗改、出租、出借、轉讓營業執照。

借閱、抄錄、攜帶、複製公司登記檔案資料的,應當按照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式辦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修改、塗抹、標註、損毀公司登記檔案資料。

  第三節 有限責任公司

―、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

(一)有限責任公司設立的條件

1.股東符合法定人數。

2.有符合公司章程規定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

3.股東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5.有公司住所。

(二)有限責任公司設立的程式

1.訂立公司章程。

2.股東繳納出資。

3.申請設立登記。

二、有限責任公司的組織機構

(一)股東會

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

1.股東會的職權。

2.股東會的形式。

3.股東會的召開。

4.股東會的決議。

(二)董事會

董事會是公司股東會的執行機構,對股東會負責。

1.董事會的組成。

2.董事會的職權。

3.董事會的召開。

4.董事會的決議。

5.經理。

(三)監事會

監事會是公司的監督機構。

1.監事會的組成。

2.監事會的職權。

3.監事會的決議。

三、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轉讓

(一)股東

(二)股東權及其分類

1.以股東權行使的目的是為股東個人利益還是涉及全體股東共同利益為標準,可以將股東權分為共益權和自益權。

2.以股東權行使的條件為標準劃分,分為單獨股東權和少數股東權。

(三)股東濫用股東權的責任

(四)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轉讓股權

1.股東之間轉讓股權。

《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到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2.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

《公司法》規定,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但是,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3.人民法院強制轉讓股東股權。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的強制執行程式轉讓股東的股權時,應當通知公司及全體股東,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其他股東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滿20日不行使優先購買權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五)有限責任公司股東退出公司

1.股東退出公司的法定條件。

2.股東退出公司的法定程式。

四、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特別規定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是隻有一個自然人股東或者一個法人股東的有限責任公司。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是獨立的企業法人,具有完全的民事權利能力、民事行為能力和民事責任能力,是有限責任公司中的特殊型別。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特別規定。

五、國有獨資公司的特別規定

國有獨資公司是國家單獨出資、由國務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委託本級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有限責任公司。

國有獨資公司的特別規定。

  第四節 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方式

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可以採取發起設立或者募集設立的方式。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條件

1.發起人符合法定人數;

2.有符合公司章程規定的全體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或者募集的實收股本總額;

3.股份發行、籌辦事項符合法律規定;

4.發起人制定公司章程,採用募集方式設立的須經創立大會通過;

5.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6.有公司住所。

(三)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程式

1.發起設立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程式。

(1)發起人書面認足公司章程規定其認購的股份;

(2)繳納出資;

(3)選舉董事會和監事會;

(4)申請設立登記。

2.募集設立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程式。

(1)發起人認購股份;

(2)向社會公開募集股份;

(3)召開創立大會;

(4)申請設立登記;

(四)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承擔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