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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第五章考試大綱

中級會計師 閱讀(1.44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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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第五章考試大綱

  第五章 合同法律制度

  [基本要求]

(一)掌握合同訂立的形式、合同訂立方式、合同成立時間地點

(二)掌握合同的生效、效力待定合同

(三)掌握合同履行的規則、抗辯權的行使、保全措施

(四)掌握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定金合同擔保方式

(五)掌握合同的變更、合同的轉讓

(六)掌握合同權利義務終止的具體情形、合同權利義務終止的法律後果

(七)掌握違約責任的主要形式

(八)掌握買賣合同、借款合同、租賃合同、融資租賃合同、技術合同

(九)熟悉格式條款、違約責任的免除

(十)熟悉供用電、水、氣、熱力合同、贈與合同、承攬合同、運輸合同、建設工程合同、保管合同、倉儲合同、委託合同

(十一)瞭解合同及其分類

(十二)瞭解行紀合同、居聞合同

  [考試內容]

  第一節 合同的訂立

  一、合同訂立的形式

(一)書面形式

(二)口頭形式

(三)其他形式

  二、格式條款

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複使用而預先擬定,並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

合同法對格式條款的適用限制包括:

1.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的義務。

2.格式條款無效的情形。

3.對格式條款的解釋。

  三、合同訂立的方式

(一)要約

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1.要約應具備的條件。

(1)內容具體確定;

(2)必須是特定人所為的意思表示;

(3)要約必須向相對人發出;

(4)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2.要約邀請。

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

3.要約生效時間。

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採用資料電文形式訂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統接收資料電文的,該資料電文進入該特定系統的時間,視為到達時間;未指定特定系統的,該資料電文進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統的首次時間,視為到達時間。

4.要約的效力

5.要約的撤回、撤銷與失效

(二)承諾

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

1.承諾應當具備的條件

(1)承諾必須由受要約人做出;

(2)承諾必須向要約人做出;

(3)承諾的內容必須與要約的內容一致;

(4)承諾必須在有效期限內做出。

2.承諾的方式。

承諾應當以通知的方式做出,通知的方式可以是口頭的,也可以是書面的。

3.承諾的期限。

4.承諾的生效。

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時生效。承諾可以撤回。撤回承諾的通知應當在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之前或者與承諾通知同時到達要約人。

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做出實質性變更的,為新要約。承諾對要約的內容做出非實質性變更的,除要約人及時表示反對或者要約表明承諾不得對要約的內容做出任何變更的以外,該承諾有效,合同的內容以承諾的內容為準。

  四、合同成立的時間和地點

(一)合同成立的時間

1.當事人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在簽字或者蓋章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並且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

2.當事人採用信件、資料電文等形式訂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籤訂確認書,簽訂確認書時合同成立。

3.當事人以直接對話方式訂立的合同,承諾人的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採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但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並且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

4.當事人簽訂要式合同的,以法律、法規規定的特殊形式要求完成的時間為合同成立時間。

(二)合同成立的地點

1.採用資料電文形式訂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營業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沒有主營業地的,其經常居住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

2.當事人採用合同書、確認書形式訂立合同的,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地點為合同成立的地點。

3.合同需要完成特殊的約定或法律形式才能成立的,以完成合同的約定形式或法定形式的地點為合同的成立地點。

4.當事人對合同的成立地點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

  五、締約過失責任

《合同法》規定了締約過失責任的情形。

  第二節 合同的效力

合同的效力,是指已經成立的合同在當事人之間產生的一定的法律約束力。

  一、合同的生效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合同生效後,即在當事人之間產生法律效力,同時對當事人以外的第三人產生法律約束力。《合同法》根據合同型別的不同,分別規定了合同不同的生效時間。

  二、效力待定合同

下列情形下訂立的合同為效力待定合同:

(一)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

(二)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

(三)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而訂立的合同

  第三節 合同的履行

  一、合同履行的規則

(一)當事人就有關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時的履行規則

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合同法》的規定。

(二)涉及第三人的合同履行

1.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

2.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

  二、抗辯權的行使

(一)同時履行抗辯權

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後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同時履行抗辯權的效力。同時履行抗辯權只是暫時阻止對方當事人請求權的行使,而不是永久地終止合同。

(二)後履行抗辯權

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後履行順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後履行抗辯權的效力。後履行抗辯權不是永久性的,它的行使只是暫時阻止了當事人請求權的行使。

(三)不安抗辯權

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1)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2)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3)喪失商業信譽;

(4)有喪失或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不安抗辯權的效力。包括中止合同、解除合同。

  三、保全措施

(一)代位權

因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二)撤銷權

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並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撤銷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5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第四節 合同的擔保

  一、合同擔保概述

合同擔保的方式包括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和定金五種方式。

(一)擔保合同的性質

擔保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擔保合同的無效

1.國家機關和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違反法律規定提供擔保的,擔保合同無效;

2.董事、經理違反《公司法》的有關規定,以公司資產為本公司的股東或者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的,擔保合同無效;

3.以法律、法規禁止流通的財產或者不可轉讓的財產設定擔保的,擔保合同無效;

(三)擔保合同無效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