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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高階統計師專業技術職稱評審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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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高階統計師專業技術職稱評審條件

海南省高階統計師專業技術職稱評審條件

第一條 適用範圍

本條件適用於我省從事統計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

    第二條 申報條件

    (一)基本條件

1、熱愛祖國,堅持四項基本原則,認真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和法規,廉潔奉公,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敬業精神。

2、任現專業技術職務期間,近三年業績考核均為“稱職”以上等次。 在統計工作中有重大弄虛作假行為受過行政處分的人員,5年內不得申報。

   (二)學歷、資歷條件

申報人員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獲得博士學位,取得統計師資格後,從事統計工作滿2年以上。

2、獲得碩士學位或第二學士學位,取得統計師資格後,從事統計工作滿4年以上。 3、大學本科畢業,取得統計師資格後,從事統計工作滿5年以上。

4、大學專科畢業,累計從事統計工作滿20年並取得統計師的;或大學專科畢業後從事統計工作滿15年以上,取得統計師資格後,從事統計工作滿5年以上。

對先參加工作後取得大學本科以上學歷者,可將取得規定學歷前後的專業工作時間累計計算,但取得學歷後,任現職必須滿2年以上。 (三)破格申報條件

雖 不具備本條件規定的學歷,但取得統計師資格後,從事統計工作滿5年以上;或具備規定的學歷(學位),取得統計師資格後,從事統計工作滿3年以上。任現職期 間,獲得省部級統計優秀科研成果獎三等獎以上2項(一等獎前3名,二等獎前兩名,三等獎第一名,以獎勵證書為準),申報不受第二條第(二)款限制。

    (四)外語計算機條件。

參加人事部門組織的外語考試達到合格標準。

參加人事部門組織的計算機應用能力考試達到合格標準,並能運用計算機完成資料處理與統計分析工作。

(五)近兩年參加過繼續教育,達到規定學時。

    第三條 評審條件

    (一)學識水平 經答辯或測試表明:

1、系統掌握統計理論和專業知識,熟悉國民經濟核算體系。 2、瞭解本專業及相關領域國內外的研究現狀及發展趨勢。 3、熟悉統計法律法規。

4、能夠結合實際進行統計分析和預測,提出對管理決策層有重要參考價值的建議和意見。 5、在統計工作某一業務方面有較高學術造詣或獨到見解。

   (二)工作經歷與能力

任現職以來,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主持或作為主要參加者,設計省級1項以上或地廳級2項以上較大規模的統計調查方案或綜合性、常規性的統計調查方案。

2、主持或作為主要參加者,組織實施省級1項以上或地廳級2項以上具有較大規模的統計調查,或在縣級機構、大中型企業主持實施上級下達的統計調查3項以上。

3、作為主要參加者,設計、編輯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的統計資料彙編等統計資料3本(或3

4、獨立或作為主要參加者承擔過上級部門下達的一項以上或主持完成本地區、本系統或本單位2項以上社會、經濟、統計課題研究,並寫出有較高學術水平的研究報告。

5、擔任大、中型企業總統計師或綜合統計部門主要負責人3年以上,在統計管理中取得特別顯著成績 (由本企業出具證明,省級行業主管部門核准)。

6、在對專業技術人員的培訓中系統地講授過1門統計專業課程(要求有備課筆記,授課在60課時以上)或編寫被採用的.統計幹部培訓講義5萬字以上。

   (三)業績成果

任現職以來,認真履行崗位職責,出色完成任務,工作成績突出,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在組織、指導本單位、本專業的工作中,採取積極有效措施,建立健全各項統計方法、規章制度,在統計崗位工作上創造了先進的管理經驗。

2、出色完成各項任務,使本單位、本專業的工作獲得省部級三等獎以上或地廳級二等獎以上的獎勵。

3、獨立或作為主要參加者所設計的較大規模的統計調查方案具有科學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而被有關部門採納,或對上級部門組織的大規模調查方案提出合理建議被採納。

4、主持或作為主要參加者組織實施的重大統計調查專案,取得較好效果,並獲地廳級二等獎以上的獎勵。

5、主持或作為主要參加者,設計、編輯出版本專業、本地區或本部門大型統計資料彙編,獲得較好評價。

6、作為主要完成人,其課題研究成果或統計分析報告獲得地廳級科研成果三等獎以上1項或縣級以上業務主管部門科研成果二等獎以上兩項。

7、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重大問題進行深入調查研究和綜合分析,提出的建議和措施得到縣級以上政府或地廳以上業務主管部門的高度評價或被採納後取得明顯的經濟社會效益。 (四)論文、著作

任現職以來,出版、發表、撰寫本專業有較高水平的著作、論文和統計分析,具備以下條件之一: 1、獨著或主編專業著作1部以上(本人撰寫5萬字以上)。

2、參編專業著作1部以上(本人撰寫5萬字以上),以及在省級以上專業刊物發表論文1篇以上。 3、在省級以上專業刊物上發表論文或統計分析報告2篇以上。

4、在省級以上專業刊物上發表論文或統計分析報告1篇以上,以及在省級以上專業學術會議上宣讀論文或統計分析報告2篇以上。

5、在省級以上專業刊物發表論文1篇,以及在統計調查研究和預測中,撰寫有較高水平的統計論文或統計分析報告2篇以上。

   第四條 附則

(一)本條件所稱“以上”,均含本級或本數量,如2年以上含2年。

(二)本條件第三條第一款所稱“掌握”指熟知並能自如應用;“熟悉”指充分理解,熟練應用;“瞭解”指知其大意。

(三)本條件第三條第二、三款所稱“主持”指統計部門或分管統計業務的負責人(不包括黨政主要領導人)和科研、調查專案設計、實施的負責人;“主要參加者”指主編或主要執筆人。 (四)本條件所稱“著作”指取得ISBN統一書號,公開出版的本專業學術專著或譯著。 (五)本條件所稱“省級以上專業刊物”指公開發行的、具有國內統一刊號(CN)的專業刊物,或省級以上業務主管部門或學術機構主辦的定期發行的專業刊物。

(六)本條件所稱“論文”指本專業研究性學術文章。全文一般不少於2000字。論文作者均為第一作者。在增刊、特刊上發表的論文須折半計算。

(七)本條件所稱“省級以上專業學術會議”指省或國家專業主管部門或學術機構主辦的學術會議。

(八)“宣讀論文”指在省級以上學術會議上大會宣讀或學科分組會議上宣讀,並在相應論文彙編上全文發表的本專業學術論文。凡宣讀論文必須提交學術會議組織單位蓋章的論文宣讀證明、會議日程安排等相關證明材料

(九)本條件由省人事勞動保障廳、省統計局負責解釋。

(十)本條件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海南省人事勞動保障廳、海南省統計局《關於印發海南省高階統計師專業技術資格條件的通知》(瓊人勞保[2003]62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