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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吉林省高階會計師評審條件及評審方法

高階會計師 閱讀(2.09W)

  第一章 總 則

2015年吉林省高階會計師評審條件及評審方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我省會計人員隊伍建設,激勵廣大會計人員努力進取,提高全省會計工作水平,更好地為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在吉林省範圍內企業、事業單位(參照公務員管理的事業單位除外)、社會團體從事會計工作,具有會計師及會計相關專業技術資格或註冊會計師及相關執業資格的在職在崗的會計人員。

第三條 高階會計師資格評價實行考試與評審相結合方式。

第四條 高階會計師資格考試和評審工作由省財政廳負責並組織管理。

第五條 符合報考條件並取得《全國高階會計師資格考試成績合格證》後,在考試成績有效期內可申報參加高階會計師資格評審。

第六條 按照本辦法規定的條件評審通過人員,由省財政廳簽發《吉林省高階會計專業技術職務資格證書》。該證書是用人單位聘任高階會計師的必要條件。

第七條 高階會計師資格實行評審與聘任相分離的原則。

  第二章 申報條件

第八條 申報人必須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按規定完成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學時。

第九條 具有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敬業精神,認真執行國家有關財經法律、法規及各項制度,忠於職守,近5年在本單位考核均在稱職以上。

第十條 具備會計及相關專業國民教育承認的中專以上學歷,取得《全國高階會計師資格考試成績合格證》,滿足下列條件之一者,可正常申報:

(一)獲得博士學位,取得會計師專業技術資格2年以上(或取得相關專業技術資格4年以上,或取得註冊會計師或相關執業資格2年以上),從事會計工作2年以上;

(二)獲得碩士學位(或研究生學歷)7年以上,取得會計師專業技術資格5年以上(或取得會計相關專業技術資格7年以上,或取得註冊會計師或相關執業資格7年以上),從事會計工作5年以上;

(三)獲得學士學位(或大學本科學歷)10年以上,取得會計師專業技術資格5年以上(或取得會計相關專業技術資格7年以上,或取得註冊會計師或相關執業資格7年以上),從事會計工作10年以上;

(四)獲得大學專科學歷20年以上,取得會計師專業技術資格5年以上(或取得會計相關專業技術資格7年以上,或取得註冊會計師或相關執業資格7年以上),從事會計工作15年以上;

(五)獲得中專學歷25年以上,取得會計師專業技術資格5年以上(或取得會計相關專業技術資格7年以上,或取得註冊會計師或相關執業資格7年以上),從事會計工作15年以上。

第十一條 不具備以上國民教育承認學歷年限和專業技術資格條件,取得《全國高階會計師資格考試成績合格證》,符合下列兩種情況之一,可破格申報:

(一)獲得大專學歷15年以上或中專學歷20年以上,具備本章第十條第(四)、(五)項規定的專業技術資格條件和執業資格條件,且從事會計工作15年以上;

(二)具有會計相關專業的高階專業技術資格3年以上,且從事會計工作15年以上。

以上破格申報人員還須同時滿足下列條件之一:

1.獲得縣(市)以上財政部門先進會計工作者獎勵或表彰;

2.參加過省級以上財政部門組織的會計知識大賽並獲得三等獎以上獎勵;

3.從事財務、會計工作15年以上,在企事業單位擔任總會計師(含財務總監)3年以上;

4.從事財務、會計工作15年以上,在企事業單位擔任財務(審計)部門負責人5年以上。

 第三章 評審條件

第十二條 申報人員必須同時具備專業能力業績和專業研究成果兩項條件。

第十三條 專業能力業績條件。能夠熟練掌握國家有關財經政策、法規制度,系統掌握經濟和財務會計理論知識,對本單位加強經濟管理和提高經濟效益提供理論指導;具有較強的會計專業技能和豐富的實踐經驗,具有對重大專案和經營戰略可行性的研究與論證能力,能對一個地區(部門、系統、行業)或一個單位的經濟計劃執行情況進行預測,提出切實可行的建設性意見,同時具備下列條件之兩項:

(一)參加制定兩個以上適用於本單位(部門、系統、行業)財務會計管理制度、辦法,付諸實施後取得明顯成效(需提供相應證明材料);

(二)參與重大專案和經營戰略可行性研究的論證,實施後取得預期的經濟效益(需提供相應證明材料);

(三)承擔經濟、財務、會計、審計科研課題,獲得市州級以上科研成果獎或大中型以上企業科研成果獎1項以上(提供檔案或證書);

(四)作為主要負責人,在推行會計電算化應用和企業管理資訊化方面參與籌劃和設計,實施後取得較大成效(需提供相應證明材料);

(五)作為中介機構專案負責人,能夠獨立完成財務審計、資產評估等業務累計10項以上(需提供行業主管部門的證明材料);

(六)作為主要編寫人,執筆撰寫5000字以上的重要財務分析報告1篇以上,經專家審定,確有較高專業價值和重要實務指導意義。

第十四條 專業研究成果條件。具有較強的專業理論水平和財經應用文寫作能力,能夠撰寫單位(部門、系統、行業)較高水平的財務分析等專業報告,具有編寫財務會計、內部控制等專業性教材的能力,公開發表、出版本專業論文、著作,同時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作為第一作者,公開出版發行具有一定學術價值的本專業著作或譯著1部以上(其中本人撰寫字數或翻譯字數須在5萬字以上);

(二)作為第一作者,在公開出版發行的國家級核心期刊發表本專業論文1篇以上;

(三)作為第一作者,在公開出版發行的省級以上社會科學類期刊發表本專業論文2篇以上;

(四)作為第一作者,在公開出版發行的市州級以上社會科學類期刊發表本專業論文3篇以上(其中至少1篇為省級論文)。

第十五條 作為主要編寫者,公開出版有一定學術價值的本專業教材(其中本人撰寫字數在5萬字以上)。其中主編1部,可視同國家核心期刊發表論文1篇,副主編2部可視同發表省級論文1篇。

在省財政廳和省會計學會聯合舉辦的會計文化建設徵文活動中獲得二等獎以上獎勵的論文,視同省級公開發表論文申報。

  第四章 評審程式

第十六條 高階會計師資格評審程式如下:

(一)按照會計從業資格屬地管理原則,取得《全國高階會計師資格考試成績合格證》者,在規定時間內向當地財政部門提交申報材料,通過申報資格稽核後上報省財政廳。中省直單位申報人員不須到當地財政部門稽核申報資格,須到主管部門稽核後直接上報省財政廳;

(二)省財政廳組織高階會計師評審委員會專家對申報材料進行集中稽核。

(三)省財政廳在破格申報人員材料稽核通過後,組織破格答辯。

(四)省財政廳每年組織召開一次高階會計師評審委員會例會,對提交例會人員進行無記名投票表決。

(五)評審通過人員,在吉林省會計網公示。

(六)公示期滿無異議的,由省財政廳印發通知並簽發《吉林省高階會計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證書》。

  第五章 罰 則

第十七條 申報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者,取消評審資格(已通過評審的人員,取消其資格並收回資格證書),並從此不得申報高階會計師資格考評:

(一)偽造、變造證件、證明的;

(二)虛構或隱瞞事實,提交虛假申報材料的`;

(三)考試中有舞弊行為且證據確鑿的;

(四)考評後被發現有“嚴重違反財經紀律行為”的。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本文中詞(語)的特定解釋:

(一)文中 “以上”均含本數。

(二)文中的“年”均指申報年限,相差3個月以內,按一年計算。

(三)文中“從事財務、會計工作”是指從事財務、會計實務工作和會計中介工作。

(四)文中“會計及其相關專業”是指會計、經濟、審計和統計等4個系列。

(五)文中“註冊會計師及相關執業資格”是指註冊會計師、註冊稅務師和註冊資產評估師

(六)“公開出版發行的期刊”是指定期出版發行的,具有ISSN(國際標準刊號)或CN(國內統一刊號)刊號的刊物,包括大專院校學報,不包括在手冊、論文集、增刊等登載的論文。其中“核心期刊”以《北大中文核心期刊目錄》為準。

(七)“著作或譯著”是指取得ISBN統一書號,公開出版發行的財務會計專業學術專著、譯著。

(八)文中“本專業論文”是指3000字以上的會計專業論文。

(九)研究成果獎是指國家級、省級會計或相近專業的研究成果獎。

(十)“市州級”均指地級市,不含縣級市。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吉林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12年起執行。吉林省財政廳關於印發《吉林省高階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評審條件(試行)》的通知(吉財會[2010]832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