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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高階經濟師資格申報及評審條件

高階經濟師 閱讀(2.97W)

為了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和科學人才觀,科學、客觀、公正地評價我省經濟專業技術人員的水平和能力,培養和造就一支高素質的經濟專業人才隊伍,積極為我省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服務,根據《經濟專業人員職務試行條例》等國家和我省職稱改革有關政策規定,結合經濟專業特點,制定本條件。下面是yjbys小編為大家帶來的河南省高階經濟師資格申報及評審條件,歡迎閱讀。

河南省高階經濟師資格申報及評審條件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和科學人才觀,科學、客觀、公正地評價我省經濟專業技術人員的水平和能力,培養和造就一支高素質的經濟專業人才隊伍,積極為我省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服務,根據《經濟專業人員職務試行條例》等國家和我省職稱改革有關政策規定,結合經濟專業特點,制定本條件。

第二條 本條件適用於全省各類企業、事業單位中從事經濟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

第三條 高階經濟師實行資格評價與職務聘任相分離。

  第二章 申報條件

第四條 基本條件:

(一)擁護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恪守職業道德,具有良好的敬業精神。

(二)任職年限內年度考核均為合格以上。

(三)身體健康,能夠全面履行崗位職責。

第五條 學歷及資歷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研究生畢業並獲得博士學位,取得經濟師或相關職(執)業資格滿2年,從事經濟工作2年以上。

(二)研究生畢業並獲得碩士學位,取得經濟師或相關職(執)業資格滿4年,從事經濟工作5年以上。

(三)大學本科畢業,取得經濟師或相關職(執)業資格滿5年,從事經濟工作9年以上。

(四)不具備上述規定學歷,須通過考試取得經濟師資格或相關職(執)業資格滿5年,其中大學專科畢業須從事經濟工作11年以上,中專畢業須從事經濟工作15年以上。

(五)已具備其他系列高階專業技術資格的人員,須現在經濟專業崗位工作,並取得經濟師或相關職(執)業資格滿1年以上。

  第三章 評審條件

第六條 業務工作能力和經歷符合以下要求:

(一)具有系統、紮實的經濟專業理論知識,掌握相關專業知識,瞭解國家巨集觀經濟政策,熟悉與本專業相關的法律、法規及國際慣例。

(二)及時瞭解、掌握國內外現代經濟理論、方法和發展趨勢, 在實際工作中,能夠運用現代管理方法和手段,指導和改進本單位、本部門經濟管理工作。

(三)對從事的'專業領域有較深入的研究,能發現和解決經濟活動中出現的重大問題,並能從理論上加以分析、判斷、歸納和總結。

(四)業務工作經歷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主持企業、事業單位經營管理工作2年以上。

2、作為骨幹參與企業、事業單位經營管理工作3年以上。

3、主持或作為骨幹參與完成1項省級以上或2項省轄市級重點攻關專案或重點工程專案。

4、主持或作為主要完成人承擔1項省部級以上或2項省轄市(廳)級科研課題或專題調研報告。

5、作為業務骨幹長期從事經濟工作,取得突出的工作業績。

第七條 具有較高的理論素養和學術水平,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公開出版經濟或相關專業學術著作1部,每部本人撰寫5萬字以上(獨著或第一作者)。

(二)在全國中文核心期刊上發表經濟專業論文2篇;或在省部級以上公開發行的學術刊物上發表經濟專業論文3篇;或在省部級以上公開發行的學術刊物上發表經濟專業論文2篇,並在省部級以上經濟專業學術會議上宣讀2篇。

本條中所有論文均要求為獨著或第一作者,論文每篇不少於3000字。

(三)主持編寫經濟、管理或相關專業培訓教材2部,每部本人撰寫5萬字以上,正式出版發行,並在實際工作中應用。

第八條 業績成果具備下列條件中的2條以上:

(一)在經濟工作中成效顯著,研究成果獲國家級獎或省部級一、二等獎1項,或省部級三等獎、省轄市(廳)級一等獎2項以上。

(二)主持企業經營管理工作3年以上,企業的經營管理達到省內先進水平,企業資產規模、銷售收入、利潤、上繳稅收、淨資產收益率等主要經濟指標連續3年持續穩定增長。

(三)主持或作為主要完成人,大力推進技術進步和技術創新,有2種以上高新技術產品或適銷新產品面市,取得較好的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

(四)主持企業經營管理工作期間,重視資源節約和環境保護工作,改善經營管理,調整產品結構,促進技術進步,企業單位產品能耗和主要汙染物排放達到全省同行業先進水平。

(五)主持或作為主要完成人在某一領域或某一專項工作中,大膽改革,積極創新,為提高單位經營管理水平和決策水平作出了主要貢獻,取得了良好的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受到上級部門表彰。

(六)主持或作為主要完成人,完成1項省級或2項省轄市(廳)級重點攻關專案、重點工程專案,投產後達到設計指標,取得較好的經濟效益,並通過有關主管部門驗收。

(七)主持或作為主要完成人,制定2項區域或行業發展規劃,得到採用,並正式印發實施。

(八)主持或作為主要完成人,承擔1項省部級或2項省轄市(廳)級科研課題、專題調查研究報告,被相關部門採用。

(九)長期從事社會中介工作,具備國家規定的相應職(執)業資格,主持完成5個以上大型企事業管理諮詢報告,或主持完成1項國家級或2項省部級重點攻關專案或重點工程專案可行性研究報告或評估報告,並被有關部門採納,且業績突出。

(十)長期從事經濟工作,成績突出,獲得省轄市以上“五一勞動獎章”、“先進工作者”、“勞動模範”等榮譽稱號。

  第四章 附 則

第九條 本條件中的“相關職(執)業資格”是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聘為經濟師的職(執)業資格。

第十條 本條件中所規定的有關工作年限,其截止日期為當年年底。

第十一條 本條件中所規定的申報條件和評審條件必須同時具備。業績成果、論文與論(譯)著,須是任現職以來所取得的。

第十二條 本條件中有數量級別概念的,凡是某數量級別以上或以下者,均含本數量級別。

第十三條 本條件所列企業經營管理的“主持人”,是指企業副總經理以上級別的高階經營管理人員,“骨幹”是指具體承擔專案的調研、立項、專案實施、綜合研究報告的編寫等全過程的負責人或者是具體從事生產、經營等某一方面的負責人,“主要完成人”以專案任務書或有關檔案為依據,排名須在前5位。

“省部級鑑定(驗收)”是指專案完成以後,由省部級業務主管部門組織的鑑定或驗收,通過者須提交鑑定(驗收)相關資料。

調查報告、發展規劃、管理諮詢報告、建議等均須有原稿、原件和相應部門(單位)鑑定意見,個人排名須在前5位,被採用的須提供有關單位採用證明。可行性研究報告須提供原件、省級以上重點專案批覆和執業資格證書影印件。

本條件中提到的效果、效益,是指直接的效果、效益,須交驗所在單位鑑定意見和省轄市以上主管部門證明材料。

第十四條 企業上繳稅收以企業所在地縣(市、區)以上稅務部門出具的納稅證明為準。

第十五條 公開出版的著作指取得ISBN統一書號,公開出版發行的本專業學術專著或譯著,科普類、手冊類、論文彙編等不在此列。

公開發行的專業學術刊物不含增刊、專刊、特刊、旬刊、半月刊。宣讀論文須提交宣讀證書。

以筆名發表或出版的論文、著作及本人撰寫的字數,須由所在單位和出版部門同時出具證明。

第十六條 本條件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原《河南省高階經濟師資格申報、評審條件》(豫人職[2008]23號)同時廢止,以往有關規定與本條件不一致的,以本條件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