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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東地區私募稅收優惠政策大全

註冊稅務師 閱讀(1.47W)

私募(股權)基金是金融機構較為青睞的產品形式之一,140號文出臺後,業內普遍認為基金的稅費成本已佔到基金收益的很大比例,因此基金的稅籌越來越受重視,而基金的設立方面應如何選擇稅收優惠地則自然成為很多機構最為關注的問題之一。下面是yjbys小編為大家帶來的華東地區私募稅收優惠政策大全,歡迎閱讀。

華東地區私募稅收優惠政策大全

  華東地區篇

  浙江--杭州

1.適用條件

①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在杭州市設立並辦理工商註冊和納稅登記。按有關規定無需辦理工商註冊的除外。

②已獲國家金融監管部門、授權管理部門認可核發的各類私募金融業務資質(格),或已在市級以上發改委、金融辦等政府部門辦理登記備案手續。

③創業投資基金的規模(按實際到位資金計算,下同)不低於1億元人民幣,私募股權基金的規模不低於2億元人民幣,私募證券基金的規模不低於5億元人民幣,其他私募基金的規模不低於10億元人民幣。

2.優惠政策

(1)落戶獎勵

①購買自用辦公用房的,可按每平方米不超過1000元人民幣(下同)且總額不超過200萬元的標準,給予購房補助,並在設立後三年內分期兌現;

租賃自用辦公用房的,可按每平方米每天不超過1.5元且每年總額不超過50萬元的標準,給予租房補助,享受補助的時間不超過三年。

②對規模達到2億元的私募股權基金,可按不超過基金規模1%的比例給予獎勵;達到5億元的,可按不超過1.5%的比例給予獎勵;達到10億元的,可按不超過2%的比例給予獎勵。

③私募股權基金管理機構所管理的基金投資杭州企業的資金規模達到5000萬元且投資期限已滿1年的,可按不超過其投資杭州企業資金規模1%的比例給予獎勵;達到1億元的,可按不超過1.5%的比例給予獎勵;達到2億元的,可按不超過2%的比例給予獎勵。

3.政策依據

《杭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快我市私募金融服務業發展的實施意見》(杭政函〔2015〕149號,自2015年12月17日起施行)。

  浙江--嘉興

1.適用條件

股權投資企業的註冊資本、出資數額不應低於人民幣3000萬元,出資方式限於貨幣形式。股東或合夥人應當以自己的名義出資,其中單個自然人股東(合夥人)的出資額應不低於人民幣500萬元。股權投資管理企業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設立的,註冊資本不少於人民幣500萬元;以有限責任公司形式設立的,其實收資本不少於人民幣100萬元。

2.優惠政策

自然人擔任有限合夥人的,其投資分紅將按照15.52%的稅率徵收個人所得稅。六年內可享受地方財政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70%的發展獎勵。

3.政策依據

《關於促進南湖區股權投資產業發展的若干意見》(南政辦發〔2011〕93號,有效期2011年12月3日至2017年3月31日止)。

浙江--寧波

1.適用條件

有限責任投資(管理)類公司:投資公司註冊資金500萬以上(股權投資公司3000萬以上);投資管理公司註冊資本100萬以上。

投資類合夥企業:股權投資認繳資金3000萬以上,單個合夥人認繳100萬以上。

2.優惠政策

稅收返還:

①GP合夥人為法人:增值稅全額的40%,所得稅全額的36%,高管工資全額的32%,合夥人分紅全額的36%。GP合夥人為個人:分紅全額的36%。

②LP:個人LP:分紅全額的32%,法人LP:所得稅全額36%。即:企業所得稅的實際稅負率為16%,GP和LP中的個人對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股權轉讓所得的實際稅負率為13.6%。

3.政策依據

可通過寧波梅山保稅港區金融產業服務局瞭解“寧波梅山保稅港區類金融企業扶持政策”。

  江蘇-南京

1.適用條件

對新設立、註冊登記在我市工商部門、稅務登記在我市稅務部門並經主管部門備案的股權投資基金。

2.優惠政策

(1)稅收返還

①對合夥制股權投資基金執行有限合夥企業事務的自然人普通合夥人,按照“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專案,適用5%-35%的五級超額累進稅率計徵個人所得稅。不執行有限合夥企業合夥事務的自然人有限合夥人,其從有限合夥企業取得的股權投資收益,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專案,按20%的比例稅率計徵個人所得稅。

②股權投資基金和股權投資基金管理機構自獲利年度起,繳納企業所得稅形成的地方留成財力部分,前兩年按80%給予補助,後三年按40%給予補助。

③新註冊成立的'股權投資基金和股權投資基金管理機構繳納營業稅形成地方留成財力部分,前兩年按100%給予補助,後三年按50%給予補助。

(2)落戶獎勵

以合夥制形式設立的股權投資基金,根據合夥企業募集資金的規模,分期予以合夥企業委託管理方補貼:

募集資金10-20億元的,最高給予500萬元補貼;

募集資金20-40億元的,最高給予800萬元補貼;

募集資金40-60億元的,最高給予1000萬元補貼;

募集資金60-100億元的,最高給予1200萬元補貼;

募集資金達到100億元以上的,最高給予1500萬元補貼。

(3)高管獎勵

高階管理人員,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形成的地方留成財力部分按40%給予補貼。

3.政策依據

《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快全市金融業改革創新發展的若干意見之附件四:促進全市股權投資基金髮展實施辦法》(寧政發[2011]73號,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江蘇—蘇州工業園區

1.適用條件

①按本辦法規定在園區辦理註冊登記。

②原則上,公司制(合夥制)股權投資企業的註冊資本(認繳出資總額)不少於1億元人民幣,實收資本(首期認繳額)不少於2000萬元人民幣。公司制(合夥制)股權投資管理企業的註冊資本不少於100萬人民幣。

③股權投資管理企業有至少3名具備5年以上股權投資或相關業務經驗的高階管理人員。“高階管理人員”係指擔任副總經理及以上職務或相當職務的人員。

④投資方向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⑤有按審慎經營原則設定的組織架構、內控制度、風險管理程式和內部財務管理制度。

⑥有符合規定的管理人和託管人,分別承擔股權投資企業的管理責任和託管責任。管理人具有明確可行的企業管理計劃;託管人為經銀監會認可的商業銀行,具有明確可行的資金託管計劃。

2.優惠政策

①合夥制股權投資企業和合夥制股權投資管理企業,可採取“先分後稅”的方式,由合夥人分別繳納個人所得稅或企業所得稅。

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由該合夥制股權投資企業和合夥制股權投資管理企業代扣代繳的,自然人有限合夥人,依據國家有關規定,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或“財產轉讓所得”專案徵收個人所得稅,稅率適用20%;自然人普通合夥人,既執行合夥業務又為股權投資企業出資人,取得的所得能劃分清楚時,對其中的投資收益或股權轉讓收益部分,稅率適用20%;對普通合夥人的生產經營所得,稅率適用5%~35%,園區財政按所形成的園區新增地方財力部分給予六年50%的發展獎勵。合夥人是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按有關政策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

②稅收返還:繳納的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自營業之日起六年內,按相當於企業當年實現營業收入和利潤總額所形成的園區新增地方財力部分,給予50%的發展獎勵。

③高管獎勵:自營業之日起六年內,按不超過企業員工總人數的30%,按其個人當年所得部分所形成的園區新增地方財力部分,給予50%的發展獎勵。

④落戶獎勵:已備案的股權投資企業和股權投資管理企業在園區相關區域新購自用辦公房的,在購房總金額的10%以內,按每平方米1000元人民幣給予購房補貼。租房補貼30元/月平方米。購房補貼與租房補貼不得同時享受,最高補貼金額100萬元。

3.政策依據

《關於促進蘇州工業園區股權投資產業發展的若干意見》及其補充修訂(蘇園管〔2010〕48號,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目前公開渠道尚未發現最新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