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節能減排稅收優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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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以及國家出臺支援節能減排的一系列稅收優惠政策,目前,節能減排企業主要可以享受如下稅收優惠政策。下面是yjbys小編為大家帶來的節能減排稅收優惠政策,歡迎閱讀。

節能減排稅收優惠政策

  一、從事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專案的稅收優惠政策

企業從事規定的符合條件的公共汙水處理、公共垃圾處理、沼氣綜合開發利用、節能減排技術改造、海水淡化等專案的所得,自專案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企業享受此項優惠政策,需要對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公佈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專案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試行)的通知》(財稅〔2009〕166號),該目錄對環境保護、節能節水所包括的具體專案內容和條件進行了明確規定。

企業按規定享受減免稅優惠的專案,在減免稅期限內轉讓的,受讓方自受讓之日起,可以在剩餘期限內享受規定的減免稅優惠;減免稅期限屆滿後轉讓的,受讓方不得就該專案重複享受減免稅優惠。

  二、企業購置用於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裝置稅收優惠政策

企業購置並實際使用《環境保護專用裝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節能節水專用裝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和《安全生產專用裝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裝置的,該專用裝置的投資額的10%可以從企業當年應納稅額中抵免;當年應納稅額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後5個納稅年度結轉抵免。

企業享受此項優惠政策,需要符合《節能節水專用裝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2008年版)》和《環境保護專用裝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2008年版)》(財稅〔2008〕115號)、《安全生產專用裝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2008年版)》(財稅〔2008〕118號)的規定。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執行環境保護專用裝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節能節水專用裝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和安全生產專用裝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48號)的規定,企業購置並實際投入使用、已開始享受稅收優惠的專用裝置,如從購置之日起5個納稅年度內轉讓、出租的,應在該專用裝置停止使用當月停止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並補繳已經抵免的企業所得稅稅款。轉讓的受讓方可以按照該專用裝置投資額的10%抵免當年企業所得稅應納稅額;當年應納稅額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後5個納稅年度結轉抵免。

  三、資源綜合利用的稅收優惠政策

企業以《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資源作為主要原材料,生產國家非限制和禁止並符合國家和行業相關標準的產品取得的收入,減按90%計入收入總額。

企業享受此項優惠政策,需要符合《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2008年版)》(財稅〔2008〕117號)的規定,該《目錄》對共生、伴生礦產資源,廢水(液)、廢氣、廢渣,再生資源等三大類資源綜合利用生產的產品及技術標準進行了細化。《目錄》內所列資源佔產品原料的比例應符合《目錄》規定的技術標準。

  四、節能服務公司實施合同能源管理專案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促進節能服務產業發展增值稅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0〕110號)的規定,對節能服務公司實施合同能源管理專案可以享受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的優惠政策如下:

  (一)營業稅

對符合條件的節能服務公司實施合同能源管理專案,取得的營業稅應稅收入,暫免徵收營業稅。

  (二)企業所得稅

對符合條件的節能服務公司實施合同能源管理專案,符合企業所得稅稅法有關規定的,自專案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對符合條件的節能服務公司,以及與其簽訂節能效益分享型合同的用能企業,實施合同能源管理專案有關資產的企業所得稅稅務處理按以下規定執行:

1.用能企業按照能源管理合同實際支付給節能服務公司的合理支出,均可以在計算當期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區分服務費用和資產價款進行稅務處理;

2.能源管理合同期滿後,節能服務公司轉讓給用能企業的因實施合同能源管理專案形成的資產,按折舊或攤銷期滿的資產進行稅務處理,用能企業從節能服務公司接受有關資產的計稅基礎也應按折舊或攤銷期滿的資產進行稅務處理;

3.能源管理合同期滿後,節能服務公司與用能企業辦理有關資產的權屬轉移時,用能企業已支付的資產價款,不再另行計入節能服務公司的收入。節能服務公司享受營業稅及企業所得稅的優惠政策,需要符合財稅〔2010〕110號規定的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