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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認識審計的本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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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認識審計的本質

 一、涵義

審計本質具有兩方面涵義:其一是指審計是一種經濟監督活動,經濟監督是審計的基本職能;其二 是指審計具有獨立性,獨 立性是審計監督的最本質的特徵,是區別於其他經濟監督的關鍵 所在。審計與經濟管理活動、非經濟監督活動以及其他專業性經濟監督活動相比較,主要具有以下幾方面的基本特徵。

  (一)獨立性特徵

獨立性是審計的本質特徵,也是保證審計工作順利進行的必要條件。

國內外審計實踐經驗表明,審計在組織上、人員上、工作上、 經費上均具有獨立性。為確保審計機構獨立地行使審計監督權,審計機構必須是獨立的專職機構,應單獨設定,與被審計單位沒有 組織上的隸屬關係。為確保審計人員能夠實事求是地檢查、客觀 公正地評價與報告,審計人員與被審計單位應當不存在任何經濟利益關係,不參與被審計單位的經營管理活動;如果審計人員與被審計單位或者審計事項有利害關係,應當迴避。審計人員依法行使審計職權應當受到國家法律保護。審計機構和審計人員應依法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必須按照規定的審計目標、審計內容、審計程式,並嚴格地遵循審計準則、審計標準的要求,進行證明資料的收集,做出審計判斷,表達審計意見,提出審計報告。審計機構和審計人員應保持職業中精神上的獨立性,不受其他行政機關、社會團體或個人的干涉。審計機構應有自己專門的經費來源或一定的經濟收入,以保證有足夠的經費獨立自主地進行審計工作,不受被審計單位的牽制。

審計物件或審計監督的內容,一般是指被審計單位的經濟活動和經濟資料。著眼點在於評價經濟 責任。因此,審計監督是一種經濟監督,並不同於行政監督或司法監督。行政監督的物件是國家行政機關實施的行政管理活動(包括經濟活動);行政監督不是以第三者身份,通過授權或委託進行監督,其執行主體本身就具有管理權和處罰權。法律監督的客體是法律關係,其依據是法律。法律監督的最高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有權監督憲法的貫徹實施。實行法律監督的主體是法院和檢察院,其監督要按照法律程式進行。審計雖然也是依法監督,但除法律為其依據外,還有國家的方針、政策、計劃、規章、標準、法規等,依法審計,並不等於就是法律監督。

審計監督雖說也是經濟監督,但又不同於其他專業經濟監督。審計監督是專設的部門所實行的監督,審計部門無任何經濟管理職能,不參與被審計人及審計委託人任何管理活動,具有超脫性; 審計監督內容取決於授權人或委託人的需要,具有廣泛性;審計監督代表國家實施監督,被審計單位不得阻撓;審計監督不僅可以對所有的經濟活動進行監督,而且還可以對其他經濟監督部門以及它們監督過的內容進行再監督。如會計、財政、稅務、銀行等可以實行經濟監督,但它們不是獨立的經濟監督部門,而主要是經濟管理部門,經濟監督是其經濟管理的附帶職能,監督是為其管理服務的,監督的內容總是與其管理的範圍相一致。

  (二)權威性特徵

審計的權威性,是保證有效行使審計權的必要條件。審計的權威性總是與獨立性相關,它離不開審計組織的獨立地位與審計人員的獨立執業。各國國家法律對實行審計制度、建立審計機關以及審計機構的地位和權力都做了明確規定,這樣使審計組織具有法律的權威性。我國實行審計監督制度在憲法中做了明文規定,審計法中又進一步規定:國家實行審計監督制度。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政府設立審計機關。審計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職權和程式,進行審計監督。

審計人員依法執行職務,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拒絕、阻礙審計人員依法執行職務,不得打擊報復審計人員。審計機關負責人在沒有違法失職或者其他不符合任職條件的情況下,不得隨意撤換。審計機關有要求報送資料權,檢查權,調查取證權,採取臨時強制措施權,建議主管部門糾正其有關規定權,通報、公佈審計結果權,對被審計單位拒絕、阻礙審計工作的處理、處罰權,對被審計單位違反預算或者其他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行為的處理權,對被審計單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務收支行為的處理、處罰權,給予被審計單位有關責任人員行政處分的建議權等。

我國審計人員依法行使獨立審計權時受法律保護,如被審計單位拒絕、阻礙審計時,或有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財務收支行為時,審計機關有權做出處理、處罰的決定或建議,這更加體現了我國審計的權威性。 審計人員應當具備與其從事的審計工作相適應的專業知識和業務能力。審計人員應當執行迴避制度和負有保密的義務,審計人員辦理審計事項應當客觀公正、實事求是、廉潔奉公、保守祕密。審計人員濫用權、詢私舞弊、玩忽職守,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給予行政處分。這樣不僅有利於保證審計執業的獨立性、準確性和科學性,而且有利於提高審計報告與結論的權威性。

根據我國審計法規的要求,被審計單位應當堅決執行審計決定,如將非法所得及罰款按期繳入審計機關指定的專門賬戶。對被審計單位和協助執行單位未按規定期限和要求執行審計決定的,應當採取措施責令其執行;對拒不執行審計決定的,申請法院強制執行,並可依法追究其責任。由此可見,我國政府審計機關的審計決定具有法律效力,可以強制執行,這也充分地顯示了我國審計的權威性。

我國社會審計組織,也是經過有關部門批准、登記註冊的法人組織,依照法律規定獨立承辦審計查賬驗證和諮詢服務業務,其審計報告對外具有法律效力,這也充分體現它們同樣具有法定地位和權威性。我國內部審計機構也是根據法律規定設定的,在單位內部具有較高的地位和相對的獨立性,因此也具有一定的權威性。各國為了保障審計的權威性,分別通過《公司法》、《證券交易法》、《商法》、《破產法》等,從法律上賦予審計超脫的地位及監督、評價、鑑證職能。一些國際性的組織為了提高審計的權威性,也通過協調各國的審計制度、準則以及制定統一的標準,使審計成為一項世界性的權威的專業服務。

  (三)公正性特徵

與權威性密切相關的是審計的公正性。從某種意義上說,沒有公正性,也就不存在權威性。審計的公正性,反映了審計工作的基本要求。審計人員理應站在第三者的立場上,進行實事求是的檢查,做出不帶任何偏見的、符合客觀實際的判斷,並做出公正的評價和進行公正的處理,以正確地確定或解除被審計人的經濟責任,審計人員只有同時保持獨立性、公正性,才能取信於審計授權者或委託者以及社會公眾,才能真正樹立審計權威的形象。

  二、審計與會計的差別

有人認為審計是從會計中派生出來的,其本質還是與會計有關。事實上,審計與會計是兩種不同的但又有聯絡的社會活動。審計與會計的聯絡主要表現在:審計的主要物件是會計資料及其所反映的財政、財務收支活動。會計資料是審計的.前提和基礎。會計活動是經濟管理活動的重要組成部分,會計活動本身就是審計監督的主要物件。

我國古代的“聽其會計”和西方國家的“聽審”,都含有審查會計之意,檢查會計資料只是審計的一種手段和方法。隨著審計的發展,審計和會計的區別越來越突出,主要表現在:

  一是產生的前提不同。

會計是為了加強經濟管理,適應對勞動耗費和勞動成果進行核算和分析的需要而產生的;審計是因經濟監督的需要,也即是為了確定經營者或其他受託管理者的經濟責任的需要而產生的。

  二是兩者性質不同。

會計是經營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主要是對生產經營或管理過程進行反映和監督;審計則處於具體的經營管理之外,是經濟監督的重要組成部分,主要對財政、財務收支及其他經濟活動的真實、合法和效益進行審查,具有外在性和獨立性。

  三是兩者物件不同。

會計的物件主要是資金運動過程,也即是經濟活動價值方面;審計的物件主要是會計資料和其他經濟資訊所反映的經濟活動。

  四是方法程式不同

會計方法體系由會計核算、會計分析、會計檢查三部分組成,包”括了記賬、算賬、報賬、用賬、查賬等內容,其中會計核算方法包括設定賬戶、複式記賬、填制憑證、登記賬簿、成本計算、財產清查、會計報表等記賬、算賬和報賬方法,其目的是為管理和決策提供必須的資料和資訊;審計方法體系由規劃方法、實施方法、管理方法等組成,而實施方法主要是為了確定審計事項、收集審計證據、對照標準評價,提出審計報告與決定,使用資料檢查法、實物檢查法、審計調查法、審計分析法、審計抽樣法等,其目的是為了完成審計任務。

 五是職能不同

會計的基本職能是對經濟活動過程的記錄、計算、反映和監督;審計的基本職能是監督,此外還包括評價和公證。

會計雖說也具有監督職能,但這種監督是一種自我監督行為,主要通過會計檢查來實現,會計檢查或查賬,只是檢查賬目的意思,主要針對會計業務活動本身,而審計,既包含了檢查會計賬目,又包括了對計算行為及所有的經濟活動進行實地考察、調查、分析、檢驗,即含稽核稽查計算之意;會計檢查只是各個單位財會部門的附帶職能,而審計是獨立於財會部分之外的專職監督檢查;會計檢查的目的主要是為了保證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和準確性,其檢查範圍、深度、方式均受到限制,而審計的目的在於證實財政、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效益,審計檢查會計資料只是實現審計目的的手段之一,但不是惟一手段。

任何審計都具有三個基本要素,即審計主體、審計客體和審計授權或委託人。審計主體,是指審計行為的執行者,即審計機構和審計人員,為審計第一關係人;審計客體,指審計行為的接受者,即指被審計的資產代管或經營者,為審計第二關係人;審計授權或委託人,指依法授權或委託審計主體行使審計職責的單位或人員,為審計第三關係人。一般情況,第三關係人是財產的所有者,而第二關係人是資產代管或經營者,他們之間有一種經濟責任關係。第一關係人----審計組織或人員,在財產所有者和受託管理或經營者之間,處於中間人的地位,這要對兩方面關係人負責,既要接受授權或委託對被審計單位提出的會計資料認真進行審查,又要向授權或委託審計人(即財產所有者)提出審計報告,客觀公正地評價受託代管或經營者的責任和業績。為此,審計組織或審計人員進行審計活動,必須具有一定獨立性,不受其審其他方面的干擾或干涉,這是審計區別於其他管理的一個根本屬性。

審計本質是一項具有獨立性的經濟監督活動。這一表述既符合審計產生的目的,也符合我國憲法關於建立國家審計機關,實行審計監督制度的規定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