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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公司的主要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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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證券公司的業務範圍包括:證券經紀,證券投資諮詢,與證券交易、證券投資活動有關的財務顧問,證券承銷與保薦,證券自營,證券資產管理及其他證券業務。

證券公司的主要業務

  一、證券經紀業務

證券經紀業務又稱代理買賣證券業務,是指證券公司接受客戶委託代客戶買賣有價證券的業務。證券經紀業務分為櫃檯代理買賣證券業務和通過證券交易所代理買賣證券業務。我國證券公司從事的經紀業務以通過證券交易所代理買賣證券業務為主。證券公司的櫃檯代理買賣證券業務主要為在代辦股份轉讓系統進行交易的證券的代理買賣。

經紀律檢查委員會託關係的建立表現為開戶和委託兩個環節。

證券經營機構在從事證券經紀業務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未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不得為客戶提供融資融券服務;

2.不得接受客戶的全權委託而決定證券買賣、選擇證券種類、決定買賣數量或者買賣價格。

3.不得向客戶保證交易收益或者允諾賠償客戶的投資損失。

4.妥善保管客戶開戶資料、委託記錄、交易記錄和與內部管理、業務經營有關的各項資料,任何人不得隱匿、偽造、篡改或者毀損。

5.證券公司及其從業人員不得在批准的營業場所之外接受客戶委託和進行清算交割。

6.禁止證券公司及其從業人員從事下列損害客戶利益的欺詐行為:

違背委託人的指令買賣證券;未經客戶委託,擅自為客戶買賣證券,或者假借客戶的名義買賣證券;挪用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為多獲取佣金而誘導客戶進行不必要的證券買賣;利用傳播媒介或者通過其他方式提供、傳播虛假或者誤導投資者的資訊;其他違背客戶真實意思表示,損害客戶利益的行為。

根據《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的規定,證券公司從事證券經紀業務,可以委託證券公司以外的人員作為證券經紀人,代理其進行客戶招攬、客戶服務等活動。

  二、證券投資諮詢業務及與證券交易、證券投資活動有關的財務顧問業務

證券投資諮詢業務的定義。P248

根據服務物件的不同,證券投資諮詢業務又可細分為面向公眾的投資諮詢業務,為簽訂了諮詢服務合同的特定物件提供的證券投資諮詢業務,為本公司投資管理部門、投資銀行部門提供的投資諮詢服務。

資格:5名以上證券從業人員;高管中至少1名證券從業人員;內部管理制度健全。

財務顧問業務:是指與證券交易、證券投資活動有關的諮詢、建議、策劃業務。

  三、證券承銷與保薦業務

證券承銷業務可以採取代銷或者包銷方式。

按照《證券法》規定,向不特定物件發行的證券票面總值超過人民幣5000萬元的,應當由承銷團承銷,承銷團由主承銷商和參與承銷的證券公司組成。

  四、證券自營業務

(一)證券自營業務含義

證券自營業務是指證券公司以自己的名義,以自有資金或者依法籌集的資金,為本公司買賣依法公開發行的股票、債券、權證、證券投資基金及其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證券,以獲取盈利的行為。證券公司從事自營業務、資產管理業務等兩種以上的業務,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5億元,淨資本最低限額為2億元。

(二)證券自營業務的決策和授權

自營業務決策機構原則上應當按照董事會——投資決策機構——自營業務部門的三級體制設立。

(三)自營業務的操作管理

1.通過合理的預警機制、嚴密的賬戶管理、嚴格的資金審批調撥制度、規範的交易操作及完善的交易記錄儲存制度等,控制自營業務的運作風險。

證券公司的自營業務必須以自身的名義,通過專用自營席位進行,並由非自營業務部門負責自營賬戶的管理,包括開戶、銷戶、使用登記等。證券公司應建立健全自營賬戶的稽核和稽核制度,嚴禁出借自營賬戶、使用非自營席位變相自營、賬外自營。對自營資金執行獨立清算制度。自營業務資金的出入必須以公司名義進行,禁止以個人名義從自營賬戶中調入、調出資金,禁止從自營賬戶中提取現金。

2.明確自營部門在日常經營中總規模控制、資產配置比例控制、專案集中控制和單個專案規模控制等原則。完善投資論證機制,建立證券池,業務部門只能在確定的規模和可承受的風險限額內,從證券池內選擇證券進行投資。建立健全自營業務運作止盈止損機制,止盈止損的決策、執行與實效評估要符合規定的程式並進行書面記錄。

3.建立嚴密的自營業務操作流程,確保自營部門及員工按規定程式行使相應的職責,重點加強投資品種的選擇及投資規模的控制、自營庫存變動的控制,明確自營操作的許可權及下達程式、請示報告事項及程式等。投資品種的研究、投資組合的制定和決策以及交易指令的執行應當相互分離,並由不同人員負責;交易指令執行應當經過稽核,並強制留痕。同時要建立健全自營業務資料資料的備份制度,並由專人負責管理。自營業務的清算應當由公司專門負責結算託管的部門指定專人完成。

(四)證券自營業務的內部控制

1.建立“防火牆”制度;

2.加強自營賬戶的集中管理和訪問許可權控制;

3.建立完善的投資決策和投資操作檔案管理制度;

4.建立獨立的實時監控系統;

5.建立實時監控系統,全方位監控自營業務的風險。

自營股票規模不得超過淨資本的100%;證券自營業務規模不得超過淨資本的200%;持有一種非債券類證券的成本不得超過淨資本的30%;持有一種證券的市值與該類證券總市值的比例不得超過5%。

  五、證券資產管理業務

(一)資產管理業務含義(P253)

(二)資產管理業務種類

證券公司為單一客戶辦理定向資產管理業務,與客戶簽訂定向資產管理合同,為一對一投資管理服務。

證券公司為多個客戶辦理集合資產管理業務,應當設立集合資產管理計劃並擔任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管理人,與客戶簽訂集合資產管理合同,將客戶資產交由具有客戶交易結算資金法人存管業務資格的商業銀行或者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機構進行託管,通過專門賬戶為客戶提供資產管理服務。

證券公司為客戶辦理特定目的的專項資產管理業務,應當簽訂專項資產管理合同,針對客戶的特殊要求和資產的具體情況,設定特定投資目標,通過專門賬戶經營運作。

(三)資產管理業務的一般規定

1.定向資產管理業務的單個客戶資產淨值最低限額為100萬元;證券公司可以在上述基礎上確定本公司客戶委託資產淨值的限額。

2.集合資產管理計劃只接受貨幣資金形式的資產。限定性集合計劃的單個客戶資金最低限額為5萬元;非限定性集合計劃的單個客戶資金最低限額為10萬元。

3.證券公司應當將集合計劃設定為均等份額,客戶按其所擁有的份額在集合計劃資產中所佔的比例享有利益,承擔風險,投資者不得轉讓其所擁有的份額,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4.證券公司可依法以自有資金參與本公司設立的集合資產管理計劃。參與l個集合計劃的自有資金不得超過該計劃成立規模的5%,並且不得超過2億元;參與多個集合計劃的自有資金總額不得超過公司淨資本的15%。

5.證券公司可以自行推廣集合計劃,也可以委託證券公司的客戶資金存管銀行代理推廣。參與計劃的投資者應當是證券公司自身或者代理推廣機構的客戶。

6.證券公司進行集合計劃的投資運作,在證券交易所進行證券交易的,應當通過專用交易單元進行,集合計劃賬戶、專用交易單元應當報有關單位備案,集合計劃資產中的證券不得用於回購。

7.集合計劃資產投資於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按證券面值計算,不得超過該證券發行總量的l0%,也不得超過計劃資產淨值的l0%。

8.證券公司將集合計劃資產投資於本公司、資產託管機構及與本公司或資產託管機構有關聯公司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應當事先取得客戶的同意,事後告知資產託管機構和客戶,同時向證券交易所報告。單個集合計劃資產投資於上述證券的`資金最高限額不得超過計劃資產淨值的3%。

(四)資產管理業務的風險控制

1.資產管理合同中明確規定客戶自行承擔投資風險。

2.證券公司應當按照經核准的資產管理合同和推廣代理協議的約定推廣集合計劃,指定專人向客戶如實披露證券公司的業務資格,全面準確地介紹集合計劃的產品特點、投資方向、風險收益特徵,講解業務規則、計劃說明書和資產管理合同的內容以及客戶投資集合計劃的操作方法,充分揭示集合計劃的一般風險和特定風險。

3.證券公司設立的集合計劃,應對客戶的條件和集合計劃的推廣範圍進行明確界定,參與集合計劃的客戶應當具備相應的金融投資經驗和風險承受能力,證券公司在與客戶簽訂資產管理合同前,應當瞭解客戶身份、財產與收入狀況、風險承受能力及投資偏好等。

4.客戶應對資產來源及用途的合法性作出承諾。

5.證券公司及代理推廣機構要採取有效措施,使投資者詳盡瞭解集合計劃的特性、風險等情況及客戶的權利、義務,但不得通過公共媒體推廣集合計劃。

6.證券公司及託管機構應當定期向客戶提供準確、完整的資產管理及託管報告,對報告期內客戶資產的配置狀況、價值變動等作出詳細說明。

7.證券公司辦理定向資產管理業務,應當保證客戶資產與自有資產、不同客戶的資產相互獨立,對不同客戶的資產分別設定賬戶,獨立核算,分賬管理。

8.證券公司辦理集合資產管理業務,應當保障集合計劃資產的相互獨立,單獨設定賬戶,獨立核算,分賬管理。

  六、融資融券業務

融資融券業務是指向客戶出借資金供其買入上市證券或者出借上市證券供其賣出,並收取擔保物的經營活動。

(一)融資融券業務資格

根據《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試點管理辦法》的規定,證券公司開展融資融券業務試點必須經中國證監會批准。根據《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證券公司經營融資融券業務,應當具備以下條件:公司治理結構健全,內部控制有效;風險控制指標符合規定,財務狀況、合規狀況良好;有開展業務相應的專業人員、技術條件、資金和證券;完善的業務管理制度和實施方案等。

證券公司申請融資融券業務試點,應當具備以下條件:經營經紀業務已滿3年,且在分類評價中等級較高的公司;公司治理健全,內控有效,能有效識別、控制和防範業務經營風險和內部管理風險;公司信用良好,最近2年未有違法違規經營的情形;財務狀況良好;客戶資產安全、完整,實現交易、清算以及客戶賬戶和風險監控的集中管理;有完善和切實可行的業務實施方案和內部管理制度,具備開展業務所需的人員、技術、資金和證券。

(二)融資融券業務管理的基本原則

1.依法合規,加強內控,嚴格防範和控制風險,切實維護客戶資產的安全。

2.開展業務需經監管部門批准,不得為客戶與客戶、客戶與他人之間的融資融券活動提供任何便利和服務。

3.證券公司向客戶融資,應當使用自有資金或者依法籌集的資金;向客戶融券,應當使用自有證券或者依法取得處分權的證券。

4.業務實行集中統一管理。業務的決策和主要管理職責應集中在公司總部。公司應建立完備的管理制度、操作流程和風險識別、評估與控制體系,確保風險可測、可控、可承受。融資融券業務的決策與授權體系,原則上按照董事會一業務決策機構一業務執行部門一分支機構的架構設立和執行。

5.證券公司應當健全業務隔離制度,確保融資融券業務與證券資產管理、證券自營、投資銀行等業務在機構、人員、資訊、賬戶等方面相互分離。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的前、中、後臺應當相互分離、相互制約。各主要環節應當分別由不同的部門和崗位負責。

(三)融資融券業務的賬戶體系

1.證券公司賬戶體系(6個)

2.客戶的賬戶體系(3個)

(四)客戶的申請、徵信、選擇

首先由客戶向公司提出融資融券申請。證券公司應當建立客戶選擇與授信制度,明確規定客戶選擇與授信的程式和許可權。證券公司應當在向客戶融資融券前與其簽訂融資融券合同,並在合同簽訂前向客戶履行告知義務。

(五)融資融券一般業務P257

  七、證券公司IB業務

IB即介紹經紀商,是指機構或者個人接受期貨經紀商的委託,介紹客戶給期貨經紀商並收取一定佣金的業務模式。

證券公司可接受期貨公司的委託,為期貨公司介紹客戶參與期貨交易並提供相關服務。

作為期貨公司的介紹經紀商,證券公司不得辦理期貨保證金業務,不承擔期貨交易的代理、結算和風險控制等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