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公司設立集合資產管理計劃,應當自中國證監會出具無異議意見或者做以批准決定之日6個月內啟動推廣工作,並在60個工作日內完成設立工作開始投資運做。
證券公司辦理定向資本管理業務,接受單個客戶的資產淨值不得低於人民幣100萬元
證券公司設立限定性集合資本管理計劃的,接受單個客戶的資金數額不得低於人民幣5萬元,設立非限定性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接受單個客戶資金數額不得低於人民幣10萬元。
證券公司參與1個集合計劃的自有資金,不得超過計劃成立規模的5%並且不得超過2億元;參與多個集合計劃的自有資金總額,不得超過證券公司淨資本15%。
至少每3個月一次按照集合資產管理合同約定的方式向委託人提供資產託管報告。
自資產管理合同終止之日起,儲存不得少於20年。
一、自營業務風險監控
1、自營股票規模不得超過淨資本的100%;
2、自營業務規模不得超過淨資本的'200%;
3、非債券類證券不得超過淨資本的30%;
4、證券市值佔總市值比例不超過5%,包銷除外;
5、違規超比例自營,超比例部分按投資成本100%計算風險準備。
二、自營業務的監管
1、中國證監會的監管
定期不定期檢查、調查複製封存資料、稽核、檔案儲存
2、證券交易所的監管
①使用專門賬戶、
②是否具備自營資格;
③規定風險控制措施,報證監會備案。
④庫存證券報表,次月5日前報送交易所;
⑤自營業務情況,每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後30日內報證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