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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市場的結構和型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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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市場也稱證券流通市場、二級市場、次級市場,是指對已經發行的證券進行買賣,轉讓和流通的市場。在二級市場上銷售證券的收入屬於出售證券的投資者,而不屬於發行該證券的公司。下面一起來了解一下證券交易市場的結構和型別!

證券交易市場的結構和型別

  (一)證券交易所

1.證券交易所的定義、特徵與功能

(1)證券交易所的定義。證券交易所是證券買賣雙方公開交易的場所,是一個高度組織化、集中進行證券交易的市場,是整個證券市場的核心。

(2)證券交易所的特徵。

①有固定的交易場所和交易時間;②參加交易者為具備會員資格的證券經營機構,交易採取經紀制,即一般投資者不能直接進入交易所買賣證券,只能委託會員作為經紀人間接進行交易;③交易的物件限於合乎一定標準的上市證券;④通過公開競價的方式決定交易價格;⑤集中了證券的供求雙方,具有較高的成交速度和成交率;⑥實行“公開、公平、公正”原則,並對證券交易加以嚴格管理。

(3)證券交易所的職能。

我國《證券交易所管理辦法》第十一條規定,證券交易所的職能包括:①提供證券交易的場所和設施;②制定證券交易所的業務規則;③接受上市申請、安排證券上市;④組織、監督證券交易;⑤對會員進行監管;⑥對上市公司進行監管;⑦設立證券登記結算機構;⑧管理和公佈市場資訊;⑨中國證監會許可的其他職能。

2.證券交易所的組織形式

證券交易所的組織形式大致可以分為兩類,即公司制和會員制。公司制的證券交易所是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組織並以營利為目的的法人團體,會員制的證券交易所是一個由會員自願組成的、不以營利為目的的社會法人團體。

我國《證券法》規定,證券交易所的設立和解散由國務院決定。設立證券交易所必須制定章程。我國內地有兩家證券交易所――上海證券交易所和深圳證券交易所。

上海證券交易所於1990年11月26日成立;深圳證券交易所於1991年4月11日經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批准成立。兩家證券所均按會員制方式組成,是非營利性的事業法人。對於會員制證券交易所來說,會員大會是證券交易所的最高權利機構,理事會是證券交易所的決策機構。

我國《證券法》規定,證券交易所設總經理1人,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任免。

進入證券交易所參與集中交易的,必須是證券交易所的會員或會員派出的入市代表。

根據我國《證券交易所管理辦法》第十七條規定,會員大會是證券交易所的最高權力機構,具有以下職權:(1)制定和修改證券交易所章程;(2)選舉和罷免會員理事;(3)審議和通過理事會、總經理的工作報告;(4)審議和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財務預算、決算報告;(5)決定證券交易所的其他重大事項。

根據我國《證券法》和《證券交易所管理辦法》的規定,證券交易所設理事會,理事會是證券交易所的決策機構,其主要職責是:(1)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2)制定、修改證券交易所的業務規則;(3)審定總經理提出的工作計劃;(4)審定總經理提出的財務預算、決算方案;(5)審定對會員的接納;(6)審定對會員的處分;(7)根據需要決定專門委員會的設定;(8)會員大會授予的其他職責。

3.證券上市制度

證券上市是指已公開發行的證券經過證券交易所批准在交易所內公開掛牌買賣,又稱交易上市。

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股票上市應當符合下列條件:(1)股票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已向社會公開發行;(2)公司股本總額不少於人民幣3 000萬元;(3)公開發行的股份達公司股份總數的25%以上;公司股本總額超過人民幣4億元的,公開發行股份的比例為10%以上;(4)公司在最近3年無重大違法行為,財務會計報告無虛假記載。

公司申請公司債券上市交易,應當符合下列條件:(1)公司債券的期限為1年以上;(2)公司債券實際發行額不少於人民幣5 000萬元;(3)公司申請債券上市時仍符合法定的公司債券發行條件。

我國《證券法》規定,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證券交易所決定暫停其股票上市交易:(1)公司股本總額、股權分佈等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2)公司不按照規定公開其財務狀況,或者對財務會計報告作虛假記載,可能誤導投資者;(3)公司有重大違法行為;(4)公司最近3年連續虧損;(5)證券交易所上市規則規定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證券交易所決定終止其股票上市交易:(1)公司股本總額、股權分佈等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在證券交易所規定的期限內仍不能達到上市條件;(2)公司不按照規定公開其財務狀況,或者對財務會計報告作虛假記載,且拒絕糾正;(3)公司最近3年連續虧損,在其後1個年度內未能恢復盈利;(4)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產;(5)證券交易所上市規則規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債券上市交易後,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證券交易所決定暫停其公司債券上市交易:(1)公司有重大違法行為;(2)公司情況發生重大變化不符合公司債券上市條件;(3)發行公司債券所募集的資金不按照核准的用途使用;(4)未按照公司債券募集辦法履行義務;(5)公司最近兩年連續虧損。公司有前條第(1)項、第(4)項所列情形之一經查實後果嚴重的,或者有前條第(2)項、第(3)項、第(5)項所列情形之一,在限期內未能消除的,由證券交易所決定終止其公司債券上市交易。

4.證券交易所的運作系統

1)集中競價交易系統

(1)交易系統。①交易主機,交易主機或稱撮合主機,是整個交易系統的核心,它將通訊網路傳來的買賣委託讀入計算機記憶體進行撮合配對,並將成交結果和行情通過通訊網路傳回證券商櫃檯。②參與者交易業務單元,是指交易參與人據此可以參加上海證券交易所證券交易,享有及行使相關交易權利,並接受交易所相關交易業務管理的基本單位。交易席位是指深圳證券交易所提供並經會員申請獲得的參與深圳證券交易所的專用設施。

(2)結算系統。結算系統是指對證券交易進行清算、交收和過戶的系統。

(3)資訊系統。

(4)監察系統。①行情監控 ②交易監控 ③證券監控  ④資金監控

2)大宗交易系統

大宗交易是在交易所正常交易日收盤後的限定時間進行,有漲跌幅限制證券的大宗交易須在當日漲跌幅價格限制範圍內,無漲跌幅限制證券的大宗交易須在前收盤價的上下30%或當日競價時間內已成交的最高和最低成交價格之間,由買賣雙方採用議價協商方式確定成交價,並經證券交易所確認後成交。大宗交易的成交價格不作為該證券當日的收盤價,也不納入指數計算,不計入當日行情,成交量在收盤後計入該證券的'成交總量。

3)固定收益證券綜合電子平臺

固定收益證券綜合電子平臺(以下簡稱“固定收益平臺”)是上海證券交易所設定的、與集中競價交易系統平行、獨立的固定收益市場體系。該體系是為國債、企業債、資產證券化債券等固定收益產品提供交易商之間批發交易和為機構投資人提供投資和流動性管理的交易平臺。固定收益平臺所交易的固定收益證券包括國債、公司債券、企業債券、分離交易的可轉換公司債券中的公司債券。

4)綜合協議交易平臺

符合法律法規和《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規定的證券大宗交易以及專項資產管理計劃收益權份額等證券的協議交易,可以通過綜合協議交易平臺進行,具體包括:權益類證券大宗交易,包括A股、B股、基金等;債券大宗交易,包括國債、企業債券、公司債券、分離交易的可轉換公司債券、可轉換公司債券和債券質押式回購等;專項資產管理計劃收益權份額協議交易和深圳證券交易所規定的其他交易。

5.交易原則和交易規則

證券交易所採用經紀制交易方式,投資者必須委託具有會員資格的證券經紀商在交易所內代理買賣證券,經紀商通過公開競價形成證券價格,達成交易。

(1)交易原則

①價格優先原則。價格較高的買入申報優先於價格較低的買入申報,價格較低的賣出申報優先於價格較高的賣出申報。

②時間優先原則。同價位申報,依照申報時序決定優先順序,即買賣方向、價格相同的,先申報者優先於後申報者。先後順序按證券交易所交易主機接受申報的時間確定。